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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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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以所有权转移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将该 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在受让该财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其转让的财产, 即可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尚未建立完整的善意 取得制度,实现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权已成为必然的选择。  相似文献   

2.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 ,当买受人不依约支付价款或对标的物擅自进行处分时 ,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权。出卖人应先通知买受人交回标的物 ,买受人拒不交回时可申请法院强制取回。出卖人行使取回权是实现契约的救济方法。但若第三人的权利存在于标的物上 ,将对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3.
无权处分,即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如出卖、出租他人之物、以他人财产设定抵押等.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行为人实施处分行为时与他人订立了合同,此种合同即我们所说的无权处分合同.[1]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对无权处分行为作了规定,但该法条不够完善.理论界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素有争议.传统观点以“效力待定说”为通说,即无权处分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合同签订后,在权利人追认和处分人事后取得权利的情况下合同有效;权利人拒绝追认和处分人事后来取得权利的情况下是无效的.[2]然而,随着《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出台,传统的“效力待定说”显然已不能适应司法理论的新发展.本文拟从一个案例说起,就传统观点所存在的问题及司法理论的新发展作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4.
章正璋 《滁州学院学报》2011,(6):114-115,118
无处分权而对他人财产为处分构成无权处分。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存在着相似性,二者都是未经合法授权的行为,都属于效力未定行为。无权处分与无因管理也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无权处分行为处分的标的为他人财产,而无因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为他人事务,二者均具有涉他因素。尽管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和无因管理显然属于不同的民法制度,它们之间的区别非常明显。  相似文献   

5.
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是效力未定合同的一种形态,其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是否追认,或出卖人签订合同之后是否取得财产的处分权。具备上述任一条件,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就从效力未定状态归于有效。在实践中,应特别注意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与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缔结的合同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  相似文献   

6.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就他人的权利标的所为的处分行为。在我国立法中主要体现在合同法51条,国内学者通常认为该条是我国对于处分制度的确立。在学理上.由于两种馍式下的理论环境不同,引发了对于无权处分内涵的讨论,也引发了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的联系等一系列问题。  相似文献   

7.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第三人因善意无过失而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是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需要;而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不同理解,必然影响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制,本文通过进一步讨论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通过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解析,使基于法律行为的善意取得成为可能。物权行为理论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合理解释,体现物权行为的客观存在。  相似文献   

8.
以他人财产设定抵押的行为是指无权处分人在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之上设定抵押的行为(以下简称无权抵押行为)。该行为分为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和履行抵押合同的行为。根据现代民法物权债权法理论和立法实践,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无权抵押条件下。抵押合同的效力应根据第三人的主观善恶,分别确定为有效和效力待定两种情况。同时,在无权抵押情况下,应建立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  相似文献   

9.
无权抵押是无权处分人以他人财产设定抵押的行为,该行为分为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和履行抵押合同的行为。根据现代民法物权债权法理论和立法实践,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无权抵押条件下,抵押合同的效力应根据第三人的主观善恶,分别确定为有效和效力待定两种情况。同时,在无权抵押情况下,应建立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  相似文献   

10.
三人关系的不当得利中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形,即无偿的无权处分时所涉及的不当得利.因为对无权处分人不构成不当得利,第三人又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所有权,因而如何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成为一个可值探讨的难题.  相似文献   

11.
论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作为当代民法上一项重要制度,是在日尔曼法"以手护手"原则的基础上又吸纳了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从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该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依据在于,动产占有的公信力和交易秩序整体保护高于个人权利保护的法律理念.善意取得的法律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出于善意;转让人必须为无权处分财产的人;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取得的方式须通过交易,有偿获得;无权处分人对于其非法转让财产的占有,须基于原所有人的意思.善意取得的后果,是原所有人丧失了对动产的一切权利,善意受让人成为动产新的主人.  相似文献   

12.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民法上一项至为重要的制度。所谓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让予人,在将其不法占有的他人的财产交付于买受人后,如果买受人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相似文献   

13.
无论是从两大法系各主要国家的立法规定来看,还是从法学理论自身完善的的需要来看,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其有效性并不取决于权利人的追认或出卖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承认此类处分合同有效对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具有积极意义,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世界各国立法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4.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之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善意取得是一种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的制度。善意取得与取得时效不同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5.
无权处分制度在我国颇受争议,学者之间的讨论十分热烈,关注的焦点主要在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上。本文在界定无权处分行为中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力求对关于合同效力的三种学说作出正确评价,认为效力未定说是目前最接近立法的解释,并对其有关漏洞作出补充解释,得出结论: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未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此,无权处分制度才能在物权与债权制度体系下自由生存,与善意取得制度、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等和谐共处。  相似文献   

16.
所有权保留作为一种实用、简便的担保制度,以权利所有和利益享用的一时分化为表征,旨在实现交易安全.我国关于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简约规定,远不能应对纷繁复杂的商事行为.通过具体个案,分析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指向对象和可行类型,探讨出卖人取回权、第三人留置权实现问题.  相似文献   

17.
抵押物转让是指抵押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而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让与给第三人的行为,是抵押人在法律上对抵押物进行处分。抵押物转让制度应在抵押权人、抵押人与第三人之间谋求利益平衡,既保证债的安全又充分发挥物的经济作用。从立法上看,大陆法系各国和地区所规定的抵押物转让制度,大多是在确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的基础上设计相关配套制度。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经历了《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及《物权法》的历史沿革。《物权法》第191条在抵押物转让的限制与自由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但仍有必要做进一步的探索和完善,比如应将动产抵押物排除在该条的适用范围之外,同时应确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相似文献   

18.
在经济学中,产权一般地被理解为社会财产权力的集束,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各项权利的总和,它是人们围绕或通过财产而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从表现上看,产权是人对物的权利,体现人对物的关系,实质上是由于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的产权主体之间的关系。产权内在地具有排他性,即对特定财产的特定权利只能有一个主体,且他总要阻止别的主体进入特定财产权利的领域,保持特定的财产权利,其他主体要获得特定财产的特定权利,必须给予一定的价值补偿。特定财产的各项权利在法律上具有平等地位的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流动和转让,就形成了产权市场。农地产权市场也就是以农地为客体的各项权利在市场上流动和转让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大力培育我国农地产权市场,依靠市场机制和政府的引导相结合,促进农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又是我国农地产权改革的重要目标。  相似文献   

19.
理论界抑或实务领域对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评价一直颇有争议。认定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应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前提,而物权变动模式的不同又决定了处分行为性质的不同。我国采取债权形式主义,因而处分行为应指以变动物权为合意的债权行为,该行为并不直接导致物权的变动。为保护交易安全,体现无权处分行为与权利瑕疵担保、善意取得制度的结合,应认定无权处分行为有效。  相似文献   

20.
行为人虚构身份,以虚假买卖的方式取得他人信任之后,以换取零钱的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财物,该行为性质认定为诈骗还是盗窃,其关键点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完全处分其财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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