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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立志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7(4):47-50
从社会契约精神和法治理念的角度来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设置具有重大宪政意义;判决错误并不能阻却执行义务人的责任,拒不执行错误判决仍然有可归罪性;在行为形式上,不应把人体的动静形式或积极与消极表现,视为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标准,因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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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罪名称谓及罪状描述存在不足,表现为:罪名没能反映出犯罪的本质、罪名本身的表述存在逻辑性错误;罪状描述不精确,没能准确揭示犯罪的构成特征。建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更名为“妨碍法院执行罪”,罪状具体表述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其他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生效法律文书,情节严重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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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执行难”,是长期困扰着司法实践的突出问题。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很多,其中之一就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对此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规范,但在刑法理论上与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判罪在犯罪客体、对象、主体、情节严重等方面做一番探讨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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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制度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功的主体除犯罪冉然人外还应包括犯罪单位.立功的时间应始于犯罪分子构成犯罪之日,终于有罪判决、裁定生效前.提供合法获取的立功线索、材料可以构成立功,通过非法手段或非法途径获取立功线索、材料不能认定为立功.检举、揭发对合犯不构成立功,检举、揭发连累犯不构成立功,检举、揭发他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立功. 相似文献
6.
拒执罪的设立,对于维护法律尊严以及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问题,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但由于在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犯罪主体、追诉程序等方面存在重大立法缺陷,致使执行实务中适用此罪的情形尚不多;拒执罪的任务决定着其改革方向;在"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遭到严重破坏的新的时代背景下,除保护其法益之外,拒执罪的任务还应包括保护"社会信用";拒执罪应以更好地保护"人民法院的判决与裁定的正常执行活动"和"社会信用"为改革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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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是当前困扰中国司法的一大顽症 ,而“执行难”的解决需要采取刑事手段即依法追究拒不执行裁判罪的刑事责任。本文对拒不执行裁判罪的实体规定和程序适用进行双重分析 :在实体方面 ,指出了刑法规定的不足 ,建议扩大该罪的犯罪主体至单位 ,犯罪对象至与裁判有同等效力的法院调解书等各种实体性处理决定 ,以强力解决单位“执行难”和充分维护司法处理的权威 ;在程序方面基于该罪发生范围的特殊性 ,针对刑诉法规定的不足 ,提出了应在刑诉立法中明确拒执罪可以适用公诉转自诉程序、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也可单独适用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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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以犯罪构成理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了全面诠释,尤其是对于“情节严重”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新的司法解释与旧白勺司法解释的冲突部分以及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进行了重点论述,具有较强的司法实践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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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警兵 《现代远程教育研究》1996,(4)
32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检察院提起抗诉有三个条件:1)必须是有权提起抗诉的检察院2)对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必须是有法定情形之一的:①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③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④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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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魏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26(1):39-44
刑法修正案(八)在破坏生产经营罪下面又制订了一个补充性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至此,欠薪行为经历了由民法、行政法到最严厉的刑法的调整过程。在对劳动报酬权与劳动报酬所有权辨析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体包括两个,主要客体是劳动者对劳动报酬的所有权,次要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对劳动报酬,既包括工资,又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对于"数额较大",要充分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工资水平,应以一定的基数作为基础,辅助以拖欠时间的长短作为认定的标准。对于犯罪主观方面,我们认为,不需要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本罪的要素。当行为人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而抽逃资金、财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时,构成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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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毅 《现代远程教育研究》1997,(4)
填空(包括判断) l)一审刑事判决书包括三种,即()、()、()。 2)人民法院依照一审程序对刑事案件所做的终结处理决定,称为()。其中,对被告人作有罪认定并科以刑罚的称为();作有罪认定但不判处刑罚的称()o 3)二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依照上诉审判程序对案件所作的全面处理决定,它不受()或者()内容的限制。 4)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重新审理后就案件()问题所作的书面处理决定,称再审刑事判决书。 5)人民法院依据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决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申诉时应当使用()。 6)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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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在认定发廊手淫服务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时存在较大争议,导致不同法院对此类案件作出有罪、无罪两种不同判决。学界对此问题同样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从同一法律概念在不同部门法的语境中可能存在不同含义,以及以社会危害性作为依据不具备衡量属性并且从刑法解释的一般理性的角度而言,提供手淫服务不应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认识差异的原因主要在于不同主体在认定此问题时分别采用了行政法思维模式与刑法思维模式。而由于两种思维模式在思维特征、适用范围以及逻辑线索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因而如果不加区分地适用就会导致不适当的甚至是错误的结论,在对刑法问题进行思考和认定时应适用刑法思维而非行政法思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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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填空(包括判断) 1)一审刑事判决书包括三种,即( )、( )、( )。 2)人民法院依照一审程序对刑事案件所作的终结处理决定,称为( )。其中,对被告人作有罪认定并科以刑罚的称为( );作有罪认定但不判处刑罚的称( )。 3)二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依照上诉审判程序对案件所作的全面处理决定,它不受( )或者( )内容的限制。 4)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重新审理后就案件( )问题所作的书面处理决定,称再审刑事判决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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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茜 《宁波教育学院学报》2010,12(4):94-96,105
理论界抑或实务领域对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评价一直颇有争议。认定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应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前提,而物权变动模式的不同又决定了处分行为性质的不同。我国采取债权形式主义,因而处分行为应指以变动物权为合意的债权行为,该行为并不直接导致物权的变动。为保护交易安全,体现无权处分行为与权利瑕疵担保、善意取得制度的结合,应认定无权处分行为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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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应当增加过失侵害债权的类型,行为人因过失导致债权无法实现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债权具有相对性,对于债权存在不能以道德或者理性人的标准给第三人课加"应当预见"的主观要求,对于未明确知晓具体债权存在时,行为人过失导致侵害债权不能适用此制度.同时,在行为人明知债权存在时,此时债权具相对于行为人而言具有公开性的特征,如果行为人非以侵害债权为目的,但是基于重大过失或者放任的态度导致侵害债权时,也应有此制度适用的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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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2(4)
担保物权人负有申报债权的义务,担保物权的实现以债权申报为前提;担保物权人应按期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担保物权人在债权申报材料中,应当说明债权的数额和财产担保情况,并加以证明;债权和担保权有效合法成立,符合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不存在破产法上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担保物权须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由法院裁定。 相似文献
20.
杨毅 《现代远程教育研究》1998,(4)
1填空(包括判断) l)一审刑事判决书包括三种,即()、()、()。 2)人民法院依照一审程序对刑事案件所作的终结处理决定,称为()。其中,对被告人作有罪认定并科以刑罚的称为();作有罪认定但不判处刑罚的称()。 3)二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依照上诉审判程序对案件所作的全面处理决定,它不受()或者()内容的限制。 4)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重新审理后就案件()问题所作的书面处理决定,称再审刑事判决书。 5)人民法院依据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决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申诉时应当使用()。 6)人民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