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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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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和国务院机构改革,进一步理顺了食品安全监管关系,明确了食品安全面临的监管问题,从多方面、深层次强化了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但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表明,食品安全制度和监管层面的改革在广度和深度上仍有欠缺,体制机制依旧存在障碍并且亟待破除。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不仅应通过立法技术填补法律漏洞、协调监管冲突,还应运用食品安全规制技术进行风险评估模式的革新,推动构建食品安全规制主体的多元化协同治理体制。  相似文献   

2.
食品安全的外部性,要求实施食品安全规制,而食品安全信息的非对称性,规制主体与被规制者之间的利益关联,会导致政府规制被俘获,甚至规制主体寻租,如果缺乏约束甚至会导致政府规制反向捕获利益,使食品安全规制陷入困境。因此,必须实施监管"监管者",促使食品安全企业与政府共责,推动政府食品安全规制的帕累托改进,强化规制者的食品安全责任。  相似文献   

3.
美国公立高等教育治理的模式及特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具有典型分权和共同治理为特征的美国公立高等教育的治理模式有四种类型,一是以集权为主要特征的规制型治理模式,二是以分权为主要特征的市场型治理模式,三是以协调为主要特征的复合型治理模式,四是无缝隙治理模式。为适应不断提高效率、增强竞争能力、应对市场需求和政府问责的需求,其发展趋势具有明显的市场化、多样化以及集权化的特征。  相似文献   

4.
由于对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独立性的理解差异,西方两大法系国家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法律规制中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主要实行国家规制模式,倾向于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视为相对独立的(准)公共机构,并将其纳入公法规制的范畴。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则倾向于采用行业自律模式,通常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看作非营利性组织,并要求其遵守普通法上的一般义务。中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法律规制,须恪守合法性逻辑,促进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分类规制"。  相似文献   

5.
食品安全问题的存在是企业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冲突、"市场失灵"的表现。中国目前的食品安全问题单纯依靠市场机制短期内难以解决,实行政府规制是必然和必要的选择。河北省政府可建立单一规制机构,加大法律性规制手段的力度,通过经济性手段激励约束食品生产行业链条上的各个利益主体,完善社会性规制,最终形成有效的食品安全政府规制的制度环境,达到企业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有效统一。  相似文献   

6.
梁茵 《华章》2013,(20)
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研究热度随着《食品安全法》的草案讨论、通过和颁布实施以及两高的司法解释出台不断上涨。本文通过《食品安全法》的进步和意义、《食品安全法》的不足之处得出对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思考。  相似文献   

7.
本文选取污染治理投资额和排污费征收额分别衡量命令控制型和经济激励型环境规制强度,用产值结构和劳动力结构综合衡量产业结构,以我国1995-2013年环境规制和产业结构升级为研究对象,用向量自回归模型、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和脉冲响应分析两种环境规制手段对产业结构的影响效应。结果表明,两种环境规制手段和产业结构升级之间均存在长期均衡关系,且为正向均衡关系,经济激励型规制对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效应更显著。排污费征收额是产业结构升级的格兰杰原因,污染治理投资额和产业结构升级互为格兰杰原因。提出了继续积极推进实施经济激励型环境规制、合理提高环境规制强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欧盟的规制融合实践独具特色,已发展成为一种典型模式.其基本逻辑是通过规制融合全力促进竞争,以尽力吸纳投资、全面实现公共利益.中国在经营体制改革中建立的规制逻辑,与欧盟推进规制融合的逻辑大有差异,这决定了欧盟的规制融合经验具有多大程度的借鉴意义,以及对其进行借鉴的可能形式.  相似文献   

9.
中国特殊制度禀赋约束下规制困境与规制治理结构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府规制作为一种治理方式和制度安排,受到一国特定的制度禀赋约束。本文首先从经济、政治与法律、社会三个层面剖析了中国政府规制所面临的特殊制度禀赋约束,即转轨期的经济体制、尚待健全的政治与法律体制以及不发达的公民社会,然后探索了中国特殊制度禀赋约束下政府规制面临的困境,最后引入多中心治理理论分析视角,重构规制治理结构,以解决规制困境,提升规制绩效。  相似文献   

10.
国有企业的规制改革是部门行政法的重要内容。行政规制应当以市场为基石,变革简单的行政命令模式,引入以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非权力手段,建立起透明度高、审批手续简化、行政参与机制发达、救济保障体制健全的非强制性规制模式。  相似文献   

11.
以重庆“沃尔玛事件”为代表的跨国企业在华品牌危机事件屡屡出现的根本原因是跨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弱化。其问题的展开需要通过研究跨国企业在华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从加强政府法律规制硬约束和激励跨国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的软约束角度来看,推动跨国企业在华履行社会责任的双轨规制应是一条符合跨国企业自身特性的规制进路。  相似文献   

12.
环境规制与外商直接投资因果关系的实证分析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以外商直接投资和三废排放治理支出作为研究变量,运用时间序列分析的格兰杰因果检验和DF/ADF平稳性检验方法,实证分析我国外商直接投资与环境规制之间的因果关系和长期变动关系的结果显示:外商直接投资与环境规制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外商直接投资是环境规制的原因,在滞后一期和二期时环境规制对外商直接投资的流入没有影响,但在滞后三期时对外商直接投资具有一定的影响;我国的外商直接投资活动与环境规制行为在长期内不存在相近的走势.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投资与环境政策时不应忽视这些特点.  相似文献   

13.
中国目前社会诚信严重缺失、亟需治理,治理的主要手段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及其立法。市场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础与核心,是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治理市场信用的缺失有直接规制和间接规制两种手段,间接规制即市场信用立法,无论在理论逻辑上还是现实经济生活中,经济法的间接规制手段都是解决社会诚信危机的首选路径。  相似文献   

14.
中国自然垄断部门政府规制在规制背景、主体、目标和任务等方面具有特殊性,为此必须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为前提,以健全民间组织参与机制为基础,以引入竞争和股权多元化为重点,以对规制者进行规制为关键来构建规制体制改革。  相似文献   

15.
地方政府应单独设置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还是实行统一市场监管,这是当前机构改革的重大争议。一般市场秩序与食品安全属性不同,西方国家普遍将两个部门分立。我国一些地方正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整合工商、质监、食药等机构。研究的核心命题是,统一市场监管体制是否有利于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基于监管机构能力理论,以监管覆盖面和风险治理水平为维度,构建“协调力—专业化”分析框架,归纳出传统型、单一型、综合型和兼顾型四类监管机构设置模式。然后实证分析各地食品安全风险类型,并将其与机构模式相配对。理想的监管体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应当针对本区域食品安全特征权衡协调力和专业化,使机构设置嵌入产业发展并与风险类型相兼容。换言之,统一市场监管并不必然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相似文献   

16.
本文在分析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现状的基础上,具体论述了我国相关法律在食品安全问题上规制的不足,包括《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召回制度的不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不力,及《刑法》在犯罪分类上的缺陷、死刑设置上的不合理等。进而提出我国应如何更好地依法规制各类食品生产企业并有效完善相关的食品安全法规,以避免更多有害食品的产出,确保消费者的身心健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社会能和谐安稳地发展。  相似文献   

17.
马平 《华章》2011,(30)
堕胎是一个涉及到了女性的自由权、男性的生育权、胎儿的生命权、社会的伦理道德的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堕胎在西方是颇受争议的,尤其是在美国甚至演变成为了政治问题,形成了支持女性堕胎和反对残害胎儿的两派人长年累月的争执,至今谁也未能说服谁.在中国,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倡导一胎制,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要么主动堕胎或者被有关部门强制堕胎.我国目前的堕胎规制模式是以政府设定规则为主导的模式,从而引发了规制是否合宪以及规制的内容手段是否适当等诸多问题.并且由于规制的法律层次过低存在违宪的嫌疑,规制力度也有所欠缺.因此,笔者认为在政府服务行政发展的总体框架下,运用多种调控手段,积极作为而不是消极防范才是最重要的.  相似文献   

18.
美国最先在电信业、广播电视业拉开规制融合的帷幕,其实践一直被视为世界的风向标。美国规制融合秉承了分类规制的基本传统,由此形成了一种独具一格的模式。其基本逻辑是全面放松规制、全力引入竞争,通过市场机制吸纳投资、实现公共利益。美国规制融合模式实质上是引入竞争的一种思路。特定的规制模式是一国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的缩影,中国既有规制的特定逻辑,决定了美国规制融合经验可资借鉴的领域及形式。  相似文献   

19.
Uber案引发公众对算法共谋垄断的关注,算法共谋垄断的影响及规制逐渐成为讨论热点。算法共谋垄断具有损害市场竞争价值、强化市场主体不平等地位、逃避反垄断法规制等危害,因此,有必要从算法共谋垄断的不同表现形式出发对其予以规制。在研究算法共谋垄断各类表现形式的规制理论的基础上,可从理念和模式两个层面出发完善对算法共谋垄断的法律体系规制。规制理念包括反垄断的克制适用、多元联动治理。具体模式则包括构建影响评估制度和备案审查制度的预防性模式,创新经营者、消费者、政府的协同问责模式,完善共谋协议认定和责任分配的救济模式。  相似文献   

20.
长期以来,学界对于以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与教育部教育质量评估中心为代表的外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的法律地位界定,存在着“私法化”与“公法化”两种声音。其中,“私法化”的观点倾向于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界定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或社会中介组织,赋予其以非营利性法人的私法地位。与此不同,“公法化”的观点则主张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视为受政府行政委托的事业法人。放眼域外,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赋予外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以独立行政机构或独立行政法人的公法地位,强调此类机构的独立性、公法性与专业性。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法律地位的重构,应秉持规范主义与功能主义进路相统一的立场。一方面,基于“任务决定组织”的行政组织法基本原理,赋予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以独立的公法身份,推动学位中心与评估中心作为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的公法人化改造。另一方面,基于规制法的理念,健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的自律规范与自主治理机制,构建多元规制主体之间良性互动的规制治理网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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