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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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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振煌 《体育科研》2013,(6):37-40-53
近年来,两岸对于体育活动中产生的伤害事件,能否运用“自甘风险”理论作为被告免责的抗辩事由,以及“自甘风险”的理论内涵,展开一系列的广泛讨论.同时,两岸法院也在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将“自甘风险”理论适用在具体案件的判决中.文章对于诸多学者的不同见解及法院判决对于“自甘风险”理论的诠释加以归纳整理.  相似文献   

2.
论自甘风险在体育侵权案件中的司法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西方国家,自甘风险的司法适用经历了从宽松到严格的一个变化过程,目前,自甘风险主要适用于体育侵权案件.在体育侵权案件中,只有对危险性质、受害人的意思能力、危险发生时间、竞赛规则的重大违反、体育比赛的性质等进行综合考虑,才能在审理体育侵权案件中正确适用自甘风险.同时,还应注意自甘风险与受害人同意等相关概念的区别.  相似文献   

3.
江可歆 《体育科研》2021,42(3):53-60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布,其中侵权责任编第1176条明确规定了自甘冒险规则,对解决体育侵权领域矛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该规则在运用于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因为规定过于简略而存在适用性问题:未正确与受害人同意进行区分;作为免责规则未严格限制适用条件,未规定减轻责任事由,以及对于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限度未作出明确规定。为此,提出应该单独规定受害人同意规则,针对自甘冒险规则做更加具体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体育活动组织者的责任。  相似文献   

4.
梳理自甘风险的基本理论及发展流变,分析自甘风险规则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对自甘风险规则适用于学校体育伤害侵权案件的司法价值、社会意义、面临的挑战等进行探讨。认为其司法价值主要表现在:体现公正与正义、提升秩序与效率、彰显自由与平等,完善侵权责任法,削减学校体育法治化发展"赤字",为学校体育培养合格人才提供重要保障。提出:目前我国应从推动立法、支持法官自主解释、完善保险及社会保障机制等方面共同解决这一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体育伤害自甘风险抗辩的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自甘风险的类型、判断标准的介绍,以案例分析自甘风险原则对我国侵权法的价值."自甘风险"是不同于"同意"的抗辩,与体育发展之大背景契合,在体育伤害侵权领域,引入自甘风险原则有助于弥补当前我国民法理论中受害人同意及有过失所不能完全涵盖的不足,有一定的适用空间.可以借鉴欧美侵权法的做法,将次要的默示自甘风险纳入作为责任分担事由的受害人过失制度,不再单独做出规定,而仅对明示的自甘风险和主要的默示自甘风险作为一种免责事由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6.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受害人同意规则,在法学界特别是体育法学界中还未得到正确的认识和阐明,司法判决中也未直接引为判据。此前,该规则一脉相承地内涵在民法的权利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包括意志自由和责任自负两个方面)原则和诚信原则之中,司法判决认可其效力,现已有述明法条可资引用。所以,深入全面地阐释、探讨受害人同意规则的含义、责任构成的特点和相关观点,有利于人们正确处理体育侵权案件,有利于正确审理和判决,有利于体育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7.
自甘风险和过失相抵是体育侵权案件中最常见的抗辩方式。前者将会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而后者只能按比例减少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虽然法律后果存在巨大差异,但目前对于体育侵权案件适用自甘风险,还是适用过失相抵,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没有建构一套稳定的规则。从美国法的经验来看,通过对自甘风险进行分类来解决自甘风险和过失相抵的竞合问题,并不是一个成功的范例。实际上,自甘风险和过失相抵的主要区别在于受害人能否认知风险的存在。通过运动类型、违规程度、年龄和精神状况、参与的自愿性、专业程度等五个要素的综合考量,法官可以推知当事人的意思,进而从参加体育活动的行为来判断是否构成自甘风险,最终正确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8.
徐翔 《体育科研》2020,(3):82-88
公平责任原则和自甘风险原则在处理民事侵权纠纷中是一对矛盾体,无论是在司法实务还是理论探讨中经常是争议的焦点。尤其在体育伤害纠纷中当双方都无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产生伤害后,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还是自甘风险原则,是国内外争论已久的话题。通过对案例进行实证研究和比较分析,探讨在社会普及度较高的羽毛球双打运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的相关案件中,公平责任原则和自甘风险原则适用的合理与否,验证公平责任原则在该类运动伤害中适用的合理性。提出:应尽快完善和明确自甘风险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规定和地位,以便更好地在处理全民健身类体育活动伤害纠纷中对公平责任原则和自甘风险原则的援引,实现依法治体。  相似文献   

9.
运用案例分析方法,研究《民法典》生效之后自甘风险规则适用于体育伤害案件的基本样态和争议性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优化路径。研究表明,一方面,自甘风险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已获得一体遵行,司法判例对自甘风险规则中的“文体活动”采用“大体育”概念,涵盖了所有体育活动,包括学校体育伤害案件;另一方面,自甘风险规则在加害人主观过错、适用范围、组织者责任、减轻事由、公平责任条款适用等方面存在认识性误区。为此,应对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路径进行优化:在适用上应坚持法教义学立场以确保依法裁判的规范效应,通过案例指导体系和类案检索制度来实现体育自甘风险规则的同案同判,在法律方法上构建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论证模式来进行说理论证。  相似文献   

10.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7条是有关受害人故意的规定,它与受害人同意规则在立法目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上都殊为不同.故而,体育侵权中的受害人同意规则并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它与自甘风险规则一道在我国侵权法上属于“非法定免责事由”.无论在体育法学的学理研究还是在相关体育侵权案件的司法适用中,受害人同意规则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在诸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类的行政规章中,它也得到了部分承认.适用受害人同意规则并不意味着要排除自甘风险规则,两者是我国体育侵权责任中最主要的两种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11.
贾文彤 《体育学刊》2007,14(1):20-22
体育的规则之治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政策性规则、法律规则以及行业规则等都在发挥作用。建构良好的体育秩序,必须在倡导依法治体、在法律至上的前提下,不断加强、完善各种规则之间的协调、整合机制,尽量避免各种负效应与潜规则的运行。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首次明确了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在促进社会文明、鼓励文体产业发展并合理分配由此产生的责任方面实现了中国式科学立法。但在学校开展的文体活动可能产生的伤害事故中,自甘风险规则的4个适用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消极要件)都存在一定的适用困境与问题。因此,需要对发生在学校视域内的自甘风险相关司法实践进行类型化讨论,并从解释论层面给出尽可能符合立法原意和各方利益需求的纾解答案。此外,学校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符合《民法典》的要求,做好证据固定工作,并完善以保险为核心的多元化损害赔偿分担机制。  相似文献   

13.
赵毅 《体育与科学》2013,(3):53-56,65
对体育侵权中受害人同意规则的暨有研究存在认识误区和弱化趋势。事实上,竞技体育比赛与受害人同意规则的关联最早可追溯到西方的古希腊和古罗马文明。从罗马法开始,受害人同意规则在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已经成为了侵权法理论中的一项主要免责事由,有的国家通过成文法明文规定之,亦有国家通过法院判例和学说上的解释论对其予以适用。受害人同意规则的法理基础应该是利益扬弃说,在我国法中一般作为非法定免责事由予以适用,且在适用中应注意"同意"的限度和与自甘风险规则的区别。  相似文献   

14.
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定是平衡健身活动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侵权责任法》第37条虽然规定公共场所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未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健身活动中人身伤害侵权责任难以认定与法律适用困难.只有明确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才能真正保护健身公众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共服务的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15.
《民法典》第1 176条首次在我国基本法中明确参加文体活动的自甘风险原则。重大过失系自甘风险条款适用的一项例外,经常被当事人作为抗辩理由而引用。然而,司法实践中,对重大过失的判断存在标准模糊、同类犯规未得到同等对待等情况。依据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进行剖析,得出:重大过失系隶属于过失的一个亚类,与“故意”存在明显区别;重大过失并非等同于“严重犯规”行为;判断重大过失过程中,需要考虑当事人的运动经验和所从事项目的惯例和特点。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厘清注意义务的范围是判断重大过失的前提;判断重大过失时应当具体项目具体对待;比赛规则类型化是判断“重大过失”的依据,违反技术性规则一般不作重大过失处理。  相似文献   

16.
“广州恒大淘宝足球俱乐部诉亚洲足球联合会”案从新法与旧法以及特别法与一般法两个方面,展现了体育纪律处罚规则在适用中产生的冲突。解决此种冲突,不仅要明确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庭的规则选择权,还需借鉴法律冲突适用规则——有利法优于不利法以及特别法先于一般法。其中,要注意有利法优于不利法存在的限制。另外,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庭在运用特别法先于一般法规则,讨论两个法条是否构成包容与被包容关系时,突破了法条竞合的传统判断,此处的裁决理由需要补充。该案启示中国体育界人士要善用体育纪律处罚规则适用规则;同时,为使中方当事人日后能更好应对此类案件,国内体育纪律处罚规则应该与国际、区际的体育纪律处罚规则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17.
肖卫兵 《体育科研》2013,34(2):20-23
体育活动孕育着风险。提倡降低风险、安全参与实为必要.旧有的《体育法》并没有注意到这一以人为本的体育活动立法宗旨。体育法修改草案提出了降低风险、安全参与这一原则并在具体条款中有了一些贯彻.从澳大利亚一系列案例得知。要全面贯彻落实这一原则.需要围绕以人为冬的立法宗旨,从不同的体育法律关系主体出发,明确其降低风险、安全参与的职责.  相似文献   

18.
从体育科层制的角度论述竞技体育中身体暴力的约束。竞技体育作为人类文明形态的一种表现,深刻地影响了人类活动。竞技体育中身体暴力是一个复杂的多层面的问题,不同历史时期的竞技体育,身体暴力与科层制密切相连。规则是体育科层制的权力体现,体育科层制通过规则来约束身体暴力,并存在滞后性。体育科层制建立的规则体系影响了竞技体育的发展。  相似文献   

19.
20.
推动学校体育工作,法学的审视至关重要。对(2011)宝少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解读显示,如果青少年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在课外,学校由于不负安全保障义务,将既不承担责任,亦不需分担损失。囿于校园体育活动的特殊性,在加害人之行为不符合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时,仍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分担受害方一定损失。通过对判决书适用法律的解释论分析,可以发现,自甘风险规则不能在我国法中作为阻却侵权责任违法性的抗辩事由使用,而只能用以证明侵害方不具有过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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