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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创设了未成年人核准追诉程序。这是我国特定社会、实践以及理论背景下的产物,本质是未成年人保护条款,并以公正司法、防止错诉为目的出台。该程序的行为要素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结果要素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要素为需要综合予以认定的“情节恶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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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彤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3):50-55
虽然从立法原义上看,我国刑法中的抢劫罪包含故意杀人的行为,但是无论是从法定刑的配置、犯罪客体的确定,还是从杀人与抢劫的关系以及国外的立法例来看,这种规定是不合理的。从立法完善的角度考虑,应当将以杀人为手段进行抢劫的行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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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犯罪立法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袁小文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3):87-91
我国现行刑法对赌博犯罪规定,存在诸如犯罪行为归纳欠严谨等问题。鉴于赌博犯罪形态的实际状况.应当将赌博犯罪分设为普通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和私自发行、销售彩票罪三个罪名。应当对未成年人、国家工作人员参赌作出特殊规定,确定单位赌博犯罪。应当提高赌博犯罪的最高刑期,加重罚金刑,取消管制刑在赌博犯罪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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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分则中是作为具体危险犯而存在的,但法条原文对该罪犯罪构成语焉不详,以致在适用中颇具“口袋罪”的性质,故有必要对该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解释以便准确适用。该罪在“危险方法”方面应当与放火罪等四罪具有相当性,“危害”指形成具体危险而非抽象危险,“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盗窃窨井盖的行为不具有与放火罪等四罪在行为特征方面的相当性,无论发生在何处、盗窃数量多少,均不会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造成持续且不特定的扩大性危害。对于盗窃窨井盖的行为,应当区分具体情形分别认定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盗窃、破坏交通设施、故意毁坏财物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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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的一个罪名,我国刑法规定其犯罪手段包括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笔者认为应只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尽管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其区别又是十分明显的。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诈骗罪的关系以及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形态问题应该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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茹士春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15(4):54-56
在某种意义上说,投放虚假危险物质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无本质区别,应可统称为"制造虚假恐怖信息"。关于《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最高司法机关确定的罪名没有完全揭示出该条规定的犯罪的危害性本质并存在适用上的缺陷。将该条罪名概括为制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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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抢劫过程中的故意杀人这一问题,目前在刑法学界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对此,本文认为,既不应一概承认,也不可一概否认。按照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来分析,抢劫致死,不应该包括抢劫过程中的直接故意杀人,而应该包括抢劫过程中的间接故意杀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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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成巧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24(5)
《刑法》第269条规定了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法律拟制。应赋予和第263条的抢劫罪相同的法律效果,但对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要件以及前行为的范围等问题实务和理论界均还存在众多争议,笔者认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要件应与普通抢劫罪的主体要件一致,但只处罚致人重伤和死亡后果的行为,前行为的范围应包括具有财产利益的特殊盗窃、诈骗、抢夺,转化型抢劫也存在犯罪未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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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的国家考试舞弊行为应当入罪。在罪名上,可设立独立的国家考试舞弊罪,主要对考生以外的人进行处罚。在犯罪构成上,此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其行为表现为组织、帮助、实行,其主观罪错是直接故意,其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在犯罪形态上,应当将此类犯罪规定为情节犯,并明确其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与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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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意义上的暴力犯罪是对以暴力手段实施的某些犯罪客观方面特定情状的一种抽象,它的具体表现是刑法有关条文中规定的暴力手段。由于刑事用语的相对性、具体罪名的特殊性,刑法条文中的暴力在暴力对象、暴力表现形式、暴力程度、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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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侵犯财产罪本章要重点理解和掌握几种主要的侵犯财产罪的概念、特征、处罚原则及有关的政策法律界限.一、抢劫罪:(概念略)学习抢劫罪时,在认真把握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1.要正确地理解和认定抢劫罪的犯罪方法。抢劫罪的犯罪方法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加强力的打击和强制,包括故意杀害在内。“胁迫”则是指以当场将要实施暴力或其他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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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维才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36(6)
影响力交易罪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一种新型腐败犯罪,是贿赂犯罪的外围犯罪,目前我国刑法中尚无任何与之对应的罪名.建议在刑法分则第8章"贪污贿赂罪"中增设对有影响力人员行贿罪和有影响力人员受贿罪,以实现该罪的国内法转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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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和高龄老年人的权益,应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教唆或针对高龄老年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应将"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中"童工"的年龄上限提高至"未满18周岁"。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还应在《刑法》总则中界定"儿童"的年龄。为了加大对幼女的保护,应同时取消"嫖宿幼女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并修正"强奸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的刑法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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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远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5,24(4):160-160,F003
侵占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单位应当是该罪的犯罪主体;侵占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其中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产生在持有之前或持有之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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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普定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7,6(4):47-50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即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集中规定在《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但该条款对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8种行为是罪名抑或是罪行却尚不明确。两种意见的争论广泛而持久,应该对其进行理性的评判。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14周岁不可动摇,《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是罪名,但具体化的罪名将突破8种。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立法机关对该条款的明确须臾不可迟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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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稷尧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50-58
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与刑罚正当性原则,《刑法修正案(十一)》所增设的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条款应当采取“最严解释”立场。在实体条件方面,对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追诉必须满足“特定罪名+特别罪量”标准;在程序方面,核准活动应当采取逐级审查方式并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辩护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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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高利贷"属于一种违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但不宜入罪,将"民间高利贷"按照刑法分则中规定的非法经营罪予以定罪量刑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但高利借贷的过程中经常会引发其他的犯罪行为,借贷的"前行为"有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后行为"有可能触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等。目前,我国刑法不宜增设高利贷犯罪,对于"民间高利贷"应当进行合理的引导和规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