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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晓玉 《思想理论教育(上半月综合版)》2006,(24)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需要惩戒,学生成长需要惩戒,但必须是善意而适度的。一时下,惩戒似乎成了教师不敢触及的“高压线”,唯恐被冠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之名。加之,一些媒体对因体罚学生而引发的学生弃学、离家出走、自杀或杀人等恶性事件一再披露,不时传达这样一种信息:教育不应有惩戒。其实,这是社会对惩戒看法的偏差。认为惩戒就是体罚,把教师依法对学生管理的手段等同于体罚。体罚,古人视其为天经地义,一把戒尺打出栋梁之材;而体罚已被禁止。但惩戒却不可随意摈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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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几起“弑师案”,引来社会各界对惩戒教育的高度关注。先有民众的呼声:教师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再有人说“教师正当使用的惩戒并非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迁就学生一切行为”,接着有舆论声称,教育对学生过分纵容将遗患无穷,建议要对学生进行适当惩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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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必要的形式,因为它是素质教育的重要一环。但是作为一名教师,必须将“惩戒教育”与体罚学生区别开来。“惩戒教育”与“体罚学生”,其实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惩戒教育”具备的两个前提是:第一,它的出发点是尊重学生的人格;第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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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赏识教育”、“爱心教育”、“情感教育”等成为教育的亮点和主流选择,而教育惩戒手段则几乎是教师不敢触及的“高压线”,教师唯恐对犯错误的学生实施教育惩戒被指责为“体罚”或“变相体罚”。那么,教育惩戒究竟算不算是一种必要的教育手段呢?笔者认为,素质教育倡导对孩子的尊重、理解、民主、宽容,并不意味着教育不需要惩戒。[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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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晓玉 《思想理论教育(上半月综合版)》2006,(12):29-30
一 时下,惩戒似乎成了教师不敢触及的"高压线",唯恐被冠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之名.加之,一些媒体对因体罚学生而引发的学生弃学、离家出走、自杀或杀人等恶性事件一再披露,不时传达这样一种信息:教育不应有惩戒.其实,这是社会对惩戒看法的偏差.认为惩戒就是体罚,把教师依法对学生管理的手段等同于体罚.体罚,古人视其为天经地义,一把戒尺打出栋梁之材;而体罚已被禁止.但惩戒却不可随意摈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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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宪法 《新语文学习(教师版.中学专辑)》2006,(1)
在当今的中小学教育界,崇尚师生平等、尊重学生,崇尚赏识教育、爱心教育、情感教育的同时,适当的惩戒教育似乎成了教师不敢触及的“雷区”,唯恐被冠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之名,惹火烧身。而一些媒体针对由于体罚学生而引发不良后果等恶性事件的一再披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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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鹏 《宁波教育学院学报》2007,9(4):28-31
教师应该拥有惩戒权,这是法律法规赋予教师对学生的一种管理权,也是教师职业特点所决定的;但同时,教师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否则将违反我国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要破解惩戒与体罚这一两难问题,教师在惩戒学生时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爱心原则、教育性原则、适度性原则、个别差异性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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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具体的教育实践中,教师应该怎么区分体罚和惩戒?怎么做才不至于使惩戒变为体罚?
答:惩戒权是教师职业所固有的一种权力,也是由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所决定的一种教育方式。学生正处于世界观形成时期,可塑性较强,教师正面的教育引导和相应的惩戒,有助于增强教育效果。但同时,教师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否则将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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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几何时,“赏识教育”“爱心教育”“激励教育”成为了我们教育的亮点和主流,而与此同时,惩戒似乎成了教师不敢触及的“高压线”,唯恐被冠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之名。很多媒体对因体罚学生而引发的学生弃学、离家出走、自杀或杀人等恶性事件一再披露,不时地在向教师们传达这样一种信息:教育不能有惩戒。当孩子犯了错误时,怕伤了孩子的自尊心,连一句批评的话也不敢说。面对不做功课、不专心听课、没礼貌、扰乱课堂纪律、旷课打架、早恋等的学生,面对屡教不改的学生,教师们很无力,只能装聋作哑、视若无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只能一味纵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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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卿 《中小学教育与管理》2005,(12):32-32
班主任在学生全面健康成长中起着导师的作用,是一班学生成长的引路人,因此对学生成长中出现的不良习惯、错误言行,有碍于他们健康人格的形成和发展.甚至有悖于社会公德或违反社会法律的言行,班主任有权力和义务,而且更有责任对他们进行及时的、恰当的批评教育,或“惩戒”教育。但是“惩戒”不等于体罚,也不是心罚,更不是伤害。,我在班级管理中,注意了“惩戒”教育的科学性,即实行“惩戒”时,首先为学生着想,尊重学生的人格,顾及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使学生在科学“惩戒”中警醒、自悟。实践证明:科学“惩戒”效果良好,魅力无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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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倩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6,26(5):38-40
本文主要区分教师惩戒与教师对学生的体罚之间的差异,力图论证教师惩戒权是教师教育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学生有义务服从教师的管理,教师也必须合理使用惩戒权,教师行使惩戒权不是对学生的体罚与变相体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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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教育惩戒与体罚,对完善教育惩戒制度和有效禁止体罚都至关重要。日本对教育惩戒与体罚的界定和区分,是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的共同作用来实现的。在立法方面,法律明确了教育惩戒的必要和禁止体罚。在司法方面,法院的裁判肯定了教育惩戒在一定限度内有形力的行使。在行政方面,行政机关通过一系列通知,对教育惩戒的内容、形式、程度及其与体罚的界限进行明晰和指导,使教育惩戒和禁止体罚能够被准确理解和运用。日本具体的司法判例示范作用和相对灵活的行政指导,是其完善教育惩戒和禁止体罚制度的重要路径和有效手段,也是我国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高效能的角度解决教育惩戒难题和有效禁止体罚的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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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的中小学基础教育界,.“赏识教育”、“爱心教育”、“情感教育”、“无批评式教育”等,成为教育的亮点和主流选择。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明文规定:在教育教学中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一旦有教师对学生略施惩戒,社会、家长、媒体、教育主管部门就会群起而攻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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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几起"弑师案",引来社会各界对惩戒教育的高度关注。先有民众的呼声:教师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再有人说"教师正当使用的惩戒并非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迁就学生一切行为",接着有舆论声称,教育对学生过分纵容将遗患无穷,建议要对学生进行适当惩戒。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