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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然而法律上对这种现实生活中常见且情形复杂的犯罪存在漏洞,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文就抢劫罪的客体和对象做初步的探讨,以期促进法律教学中更多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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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深入归纳分析中外刑法学界各种观点的基础上,对抢劫罪对象提出一些新的看法,本文认为,抢劫罪的对象应当包括财产性利益、违禁品和非法财物。而不动产应当排除在抢劫罪的对象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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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培 《江西教育学院学报》2012,33(6):77-81
伴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抢劫罪依然作为多发和高发的刑事犯罪危害着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随着社会变迁,刑事法治下对抢劫罪的研究也须与社会需求和时代的进步相契合。当下,抢劫罪依然还是普遍,其社会危害性也仍然很大。文章基于广义经济犯罪的视角,通过对抢劫罪中犯罪对象与加重情节的重新审视和研究,期待可以更快更有效地打击犯罪,一定程度上为美丽中国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之秩序维护起到些许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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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威 《德宏教育学院学报》2009,18(2):9-11,3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之间的关系历来被刑法学界认定为一个固定的模式,即一种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辩证关系。但是,在考虑犯罪要件构成时却从来不给犯罪对象一线机会而坚决地维护犯罪客体的核心地位。然而,在对“犯罪客体”进行定义的学说中也出现了不少争议。笔者在无心动摇犯罪客体要件地位的前提下欲对犯罪客体概念作个补充,并以此为契机将犯罪对象纳入犯罪客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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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在考察国内有关认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客体的种类及其本质规定性作出了尝试性探讨,认为容体不等于物质或客观实在,有人化客体和意向客体两大类,前者是进入了主体活动结构中的、兼有主客二重性的对象,后者是主体并未现实地接触到的、只在意识中设想的潜在的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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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杰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3):28-30
文章从两个方面对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展开论述:一是转化的行为条件———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分析了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对象、程度及共犯中实行过限的问题。二是转化的时空条件———当场,明确地界定了此类转化型犯罪的时间和空间。文章还对二者之间的关联性进行论证,为转化型抢劫罪提供了可操作性的判断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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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既未遂问题在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之中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文章通过对理论以及实践之中的多种观点的比较分析提出,抢劫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取得型犯罪,劫得财物是其构成要件的内容,应以是否劫得财物作为抢劫罪既未遂的统一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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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对著作权客体的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著作权客体的界定,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本文试从什么样的东西才是作品?即要成为作品必须具备哪些条件;什么样的作品才是著作权的客体─—即“真正意义的作品”两个方面来阐释对著作权的客体即对“真正意义的作品”的具体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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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贵文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10,18(3):64-67
本文从波粒二重性的粒子到波粒二重性的场对观点解释微观客体进行剖析,阐明"粒子与场"这两个侧面的内在联系,粒子和场的观点还各自存在缺陷,不能全面解释微观客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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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是两种常见的侵犯财产的犯罪。通常,抢劫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威胁、要挟的方式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为此,我们有必要来具体区分二者的具体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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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璎识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35-41
著作权客体制度在著作权法律体系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要明确这一点,界定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范围十分重要。我国《著作权法》经历了两次修改,第三次修改正在进行之中。文章结合最新立法修改进展,分析哪些对象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及其原因,并提出相关制度完善的意见与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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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Abel范畴中定义子对象的和,并利用拉回与推出给出子对象交与和的等价定义,证明子对象的交与和满足结合律,以及Abel范畴上的模律与蝴蝶引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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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暇教育在国内外已经形成了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本文试图通过对闲暇教育学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的分析,以求对闲暇教育理论建设和实践探索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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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管理活动的主体是教育管理活动过程中对所作用的对象有影响作用的个人或群体。教育管理活动的主体要发挥影响作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权力和相应的能力和知识。教育管理活动的客体主要是人,但有时也指物。教育管理活动主客体的关系首先是主客体状态之间的关系;然后才是教育管理活动中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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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 Jian 《江苏教育研究》2008,(5)
闲暇教育在国内外已经形成了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本文试图通过对闲暇教育学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的分析,以求对闲暇教育理论建设和实践探索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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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斌 《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20,(1):53-56
思想政治教育主体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发起者和实施者,思想政治教育的客体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承受者。一些人提出的思想政治教育主体间性的观点的前提并不牢固,人不仅能作为主体,而且能作为客体。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也的确大量存在主体之间的关系,它大量地或主要地存在于学校与教师以及教师与教师之间,特别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与专业课教师之间。除了教师之外,国家、政党、社会、家庭等也都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教师还是具有客体性的主体,要抓好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首先要抓好高校的教师队伍建设,其次,要抓好高校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使教育者接受(继续)教育。在发挥学生主体性作用方面,要在加强学生们的理论学习的同时,加强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以便学生们能够通过自己亲身的经验,在教师的引导和启发下,不仅水到渠成地得出结论,而且还能检验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