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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编辑同志:最近,我丈夫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我离婚。为了避免与丈夫在法庭上争吵,我委托了一名律师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我想,有了律师,我就可以不出庭了。可是,法院每次开庭时,除了代理人参加外,仍通知我必须到庭,不知这有什么法律依据?为什么这样规定?请予解答。甘萍甘萍女士:你的来信收悉,对你信中所提问题,现解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是因为离婚案件的关键是离婚这一极具…  相似文献   

2.
让湖 《家长》2009,(Z1)
编辑同志: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合已经分居五年多了,但因为种种原因我们并没有正式办理离婚手续。我们结婚后就和我公婆同居一处。分居后,我搬出了我丈夫家,而我的孩子留在我丈夫家由我丈夫和  相似文献   

3.
我和朱某系夫妻,2002年6月开始分居。最近,我购买足球彩票中了一等奖,获得税后奖金120余万元。朱某听说后即要求离婚并均等分割足彩奖金。请问:分居期间所中足彩奖金如何分割?《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分居期间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此间一方获得的足彩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  相似文献   

4.
我4年前和前夫离婚,当时是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孩子由前夫抚养。但是一年前,前夫患精神病(已被确诊)后,孩子就一直随我生活。我想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请问我该怎么办?富阳何晴惠何女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离婚案件不断增长,在某些地方离婚案件能占到所有民事案件的一半左右。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能顺利行使探望权的问题日益凸显,虽然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探望权有所规定,但因不够具体而在实践中难以操作,造成了已离婚的夫妻之间因如何行使探望权仍然矛盾不断,甚至导致暴力事件发生。  相似文献   

6.
编辑同志:两年前,我因与丈夫感情破裂,双方经过协议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我因怀孕时间不长,孩子尚未出生,所以没有提到孩子抚养费的问题。孩子出生后,我的工资收入低,加上患病,生活非常困难。我要求男方也负担一部分抚养费,但是他以离婚时没有孩子、协议中没有规定抚养费为理由,拒不承担抚养费。请问,我该怎么办?银川市赵桂英赵桂英同志:我国《婚姻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  相似文献   

7.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习惯于一并解决离婚争议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但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当事人仅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对此,人民法院可否采取拆分审理模式,分案审理离婚争议和夫妻财产争议,在实践中有不同意见。将夫妻财产争议与离婚争议分案审理,在法律上并无不妥,在某些情形下更利于快捷、公平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具有补充合并审理模式的功能和价值。故在立法上应明确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争议可另案单独审理,并对分案审理模式的定位、标准、管辖、诉讼衔接等问题进行明确规范。  相似文献   

8.
在离婚诉讼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以及双方对房屋的价值发生争议已经成为当今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时的一大难题。笔者针对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购买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处理、房屋所有权不确定时的归属问题进行初浅探讨。  相似文献   

9.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海员,已结婚 6年,生有一子,今年 5岁,儿子随我妻生活。由于我长期在外工作,妻子另有所爱,提出与我离婚。前些时候,我听说法律有新的规定,说第三者插足也属于犯罪行为,真是如此吗 ?我不同意离婚,我妻子起诉到法院,法院会判决离婚吗 ?还有我们结婚时,我岳父单位补给一间房给我们住,后因拆迁,我们得到一个两居室,并用这套两居室与外单位进行了调换,调换后的房子我们以自己的名义花 2万元购买了下来,这套房子属于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吗 ?由于我的工作性质决定我要长期在外 (现我正努力调换工作 ),如判决离…  相似文献   

10.
编辑同志: 我今年12周岁,上小学六年级。2001年5月,我的爸爸妈妈经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判决我随妈妈生活,爸爸每星期天到我妈妈的住处探望我一次。因对妈妈的起诉离婚和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求跟妈妈生活等事心存不满,每次来探望我时,爸爸总是找借口大吵大闹,引来周围邻居看热闹。现在,每到星期天,我都提心吊胆,总想躲起来不见我爸爸,可妈妈又不让,说是法院判决了。我该怎么办?江苏莉莉  相似文献   

11.
离婚的理由     
《初中生》2015,(22)
有一对夫妻来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妻子对法官说:“您好,法官先生,请帮忙给我们办一下离婚手续,我们要离婚.” “能跟我说一下你们的离婚理由是什么吗?”法官问. 丈夫说:“我们从来都没有意见一致过,这日子是没法过下去了,今天无论如何都要离婚.” 法官说:“对不起二位,我只能遗憾地告诉你们,今天你们离不了婚,因为你们说的情况不是真实的,请回吧.” 请问,法官为什么说夫妻二人说的不是实情呢?  相似文献   

12.
马律师: 您好! 我是一名中学教师.我丈夫准备与他人合伙投资经营企业,由于资金不足,他准备向朋友借款10万元.我不同意,一方面担心经营不善血本无归,另一方面我跟丈夫感情不和,我担心即便将来离婚,我还要对他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们夫妻现在为借钱一事争吵不休.我想问问,我现在怎样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  相似文献   

13.
我与丈夫5年前离了婚,儿子判给丈夫抚养。我经常去看望儿子,与儿子感情比较好。现在儿子已经11岁了,丈夫要再婚,请问我可不可以把儿子带过来自己抚养?广西孙碧孙女士: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  相似文献   

14.
对涉及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法院需要着重审查被告住所地的确定与“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以书面方式提供,法官应当依职权调查核实相关问题;同时限制公告送达方式的适用,废除法院公告栏送达方式和登报公告送达方式。  相似文献   

15.
王文信 《红领巾》2004,(6):49-51
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偿还问题处理得好坏,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现行婚姻法所规定的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的做法不妥,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易产生多种问题.事实上,像财产可以分割一样,共同债务也可以分割给离婚双方,由其各自单独承担相应债务.  相似文献   

16.
减少离婚对子女的伤害@主持人—赵忠心赵老师:我有一件左右为难的事,想听听您的意见。我们夫妻结婚10年,有一个儿子正在上小学。由于我们夫妻感情不合,经常闹矛盾、吵架,我们一吵架,孩子就吓得宜哭。为了孩子,我也曾做过一些让步,但我丈夫却更变本加厉地吵闹。...  相似文献   

17.
德生 《家长》2001,(11)
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已经没有感情了,几次提出离婚,都因为孩子的抚养问题争论不休。我和他都想要孩子,请问离异双方都想要孩子该如何解决? 贵刊的忠实读者潘莉莉潘莉莉同志: 你好!根据你来信反映的情况,先让我们一起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或许有助于你们问题的解决。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  相似文献   

18.
编辑同志: 当前夫于几年前病逝后,我于1997年4月与王某登记再婚。当时,我女儿刚上初中,又不愿意离开重点校,因而没有与我们共同生活,寄住在亲戚家,只在放假时与我们同住。她的生活和学习费用都是由我和她继父共同负担。我丈夫对我的女儿很关心,女儿对继父也很亲近。  相似文献   

19.
潘家永 《家长》2008,(12):34-34
编辑同志:您好!我有一个问题向您咨询:我和丈夫欧某因感情不和,准备协议离婚,6岁的女儿由我抚养。但是在起草离婚协议时,我们对孩子抚养费的范围认定有不同理解。我认为,孩子的抚养费实际上就是生活费,欧某除了每月支付孩子450元的生活费外,还应当支付相应的教育、医疗等费用。欧某则认为,抚养费已经包括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在内,他每月只需给450元抚养费即可。请问,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是否包括在抚养费之内?读者丁月梅  相似文献   

20.
现行婚姻法突破了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关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的规定,在我国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加大了惩罚过错方、抚慰受害人的力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史上的重大进步。但由于现实生活的需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不能取代离婚时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而使其作废,而是在已经实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前提下,“照顾”原则同时继续适用,但“照顾”原则在法律层面应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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