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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传统观点认为信赖利益中的信赖是指对合同成立有效的信赖,然而缔约中当事人的信赖应是对缔约行为的信赖。信赖利益应表述为:一方当事人信赖对方当事人的缔约行为而做出回应,却因对方有过错而受到损失的相关利益。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也是为保护交易安全,但其目的是防止当事人在缔约阶段从交易磋商中遭受不测,这与保障预期利益实现的传统交易安全观并不相同,所以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使交易安全涵盖了交易过程的始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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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萌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07,15(3):20-22,76
缔约过失责任是起源于罗马法的一项独立的债权制度,它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其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法律设定缔约过失责任,旨在以法定责任形式弥补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调整范围存在的漏洞,全面保护缔约人的合法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诚实信用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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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一则案例出发,对与本案相关的合同预约问题作出了探讨.本文认为,预约应是旨在订立本约的合同形态.预约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可以通过强制缔约实现,即预约独有的法律功能就在于,通过强制缔约使无过错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延伸至履行利益,从而形成缔约阶段信赖利益保护的多样化和体系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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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民法”第245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了缔约当事人的单方明示要求保密的诚信义务,保护的是信赖利益;大陆《合同法》第43条规定了当事人的独立的商业秘密的法定义务,保护的是商业秘密权益本身。商业秘密的缔约责任是以当事人间存在缔约关系为前提条件的,不以合同未成立为必要条件的违反法定商业秘密义务的法定债的关系。商业秘密的缔约责任与缔约责任分条立法是比较科学的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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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峰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2,(4):108-111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一方当事人过失地违反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他方当事人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包括因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相对方固有利益及(或)信赖利益的损失;对于固有利益的赔偿,应以实际损害为标准;对于信赖利益的赔偿,应当以履行利益为标准;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应坚持过失相抵原则、损益相抵原则、受害人自由选择诉权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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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艳珍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27(5):77-78
近代民法为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创设了物权公示制度,给人们提供消极信赖利益的保护。公信原则不仅保护消极信赖,而且保护积极信赖,并把对信赖利益的保护界定在善意的范围内。善意取得制度是运用公信原则保护信赖利益的具体法律形式。在不动产交易中,同样存在着需要法律保护的信赖利益,同样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确立了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由传统理论中的动产物权扩及到不动产物权,符合繁荣市场交易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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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军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17(3):5-8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民法中产生较晚,最早系统地提出该理论的是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它的理论基础为诚实信用原则。其构成要件有四条,即缔约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有过错;缔约相对人受到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行为与信赖利益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责任一般适用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应注意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注意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注意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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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贵林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02,17(3):7-11
本文从比较法和交易安全的角度,对《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即无权处分行为进行了研究,认为其不利于保护交易相对人和交易安全,制裁违约当事人,也没有充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因此建议删除第51条,甚至将其规定为有效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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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是人类相互交往、共同生活及和谐相处的基本前提,也是人类社会获得发展的必要条件。民法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对当事人信赖的状态予以确认,不使当事人因信赖而受到损失:另一种是对当事人因信赖而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使当事人在相互交往中因对方的不诚信行为所致损失得到补偿,此处所补偿的利益就是信赖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此时如果仍令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则有悖法理与公平原则,因此各国法律都允许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在信赖利益赔偿中,过失相抵原则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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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路明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5,26(2):29-35
本文详细阐述了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赔偿范围、适用范围、法律特征,并通过对这些具体内容的分析与归纳最终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保护、先知、协力、保密等先合同义务,并致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或固有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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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理论依据是诚实信用原则,其责任承担方式是损害赠偿,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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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外观主义对合同信赖利益的保护存在局限,应采用大陆法模式,以缔约过失责任为中心,采取过错责任为原则和无过错责任为例外的二元归责原则,取消期待利益的赔偿限制,适用相当因果关系、可预见规则、过失相抵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等,不断完善我国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诚实信用的市场道德的形成。 相似文献
16.
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存在一定的区分要求,区分原则与物权行为密切相关。物权行为的有因性与无因性理论是关系到当事人重大利益政变的法律价值取向问题。区分原则清晰了交易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保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前提。 相似文献
17.
杨广银 《济南职业学院学报》2008,(5)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的合法原则,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它是一种独立的、过错的、弥补性的民事责任。研究其特征,分类,确定赔偿范围对于全面保护缔约人的合法利益,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维持市场经济秩序有重要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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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它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责任人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而不是合同义务,损害的是对方的信赖利益而不是合同利益。常见的缔约过失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违反保密义务和因一方过失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等。 相似文献
19.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它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责任人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而不是合同义务,损害的是对方的信赖利益而不是合同利益。常见的缔约过失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违反保密义务和因一方过失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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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娟 《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9,26(2)
合理信赖原则,是指当与某人有一定关系的因素的存在,使另一方当事人时其产生了合理的信赖,这种合理的信赖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所谓的"合理"是要通过民法界定,并加以保护的.对合理信赖的救济可以通过当事人抗辩权、时期待利益的赔偿、对信赖利益的赔偿来实现.另外,保护合理信赖还需要对民法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