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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毛萍萍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2(Z1):42-44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财产交易的动态安全,维护交易活动中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达到维护正常交易活动和正常交易秩序的目的;其构成要件应包括让与人须为财产的占有人,且受让人须实际占有让与财产,它也适用于不动产交易. 相似文献
2.
Cheng Si-jin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5,(4)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民法学中极为重要的一个制度,是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取得原因。随着我国物权法的出台,在我国形成了"四要件"的通说。本文首先介绍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及其立法目的,解读《物权法》得出其四方面构成要件,介绍我国有关善意取得的其他规定。继而本文在对一些特殊动产的善意取得适用方面,本文认为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其适用善意取得应参照不动产,赃物、遗失物应则与一般动产一样适用善意取得,而禁止流通的动产以及具有特殊性质的动产则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3.
本文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制度基础及价值基础三方面,进一步论证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合理性.并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善意判断的标准及举证责任等几方面,思考我国物权法中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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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 《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00-102
善意取得制度是世界各国民事法律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发端于中世纪的日耳曼法,成熟于十九、二十世纪。本文拟从善意和取得两方面入手介绍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说明善意取得对日耳曼法和罗马法的选择和吸收。 相似文献
6.
林国荣 《福建师大福清分校学报》2001,(1):11-15
善意取得作为一项制度,为大多数国家民法所承认,并作为物权追及力的一种例外。我国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如何规定善意取得制度,成为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物权法》第一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创新性地将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不动产领域。《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较少,有些要件规定不太合理。《物权法》应规定赃物的善意取得,明确遗失物的善意取得规定,不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作为构成要件,应对无权处分及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作出规定,应将其他物权善意取得的规定具体化,还可以规定债权的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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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魏艳芳 《商情·科学教育家》2013,(26)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近代商品经济日益发达,交易的形式和内容更加广泛,若因此而导致交易的无效,否定已形成的财产关系,就会使一切交易蒙上不安全的阴影,也不利于维护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因此受日耳曼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影响,近现代绝大多数国家民法都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也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本文将通过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立法理由,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和法律效果,善意取得制度的性质等方面来阐述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建立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为:第三人受让财产时应出于善意,并以取得谊动产所有权为目的;受让人有偿受让财产;转让人系合法占有人;转让合同应符合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1.
详细阐述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来龙去脉,并在此基础上充分论证了我国建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即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法律表现。 相似文献
12.
李楠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7(3):37-40
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内容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动的安全的保护问题。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该制度适用范围仅以动产为限,章对此持相反立场,并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存在依据、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多个角度阐述了对该制度的看法,指出不动产亦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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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鲁峥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17(1):19-20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规定.但范围较小且在使用要件上也不十分明确。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主要依据是保护交易安全即动产的安全。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严格的条件。善意取得会发生善意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而权利人丧失所有权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5.
蔡宏伟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4):35-38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是以牺牲财产所有权静的安全来保护财产交易动的安全,旨在维护交易第三人的利益,该制度以无权占有人以财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我国《物权法》第一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并且规定该制度适用于动产领域和不动产领域,这是我国物权法立法对传统物权法的重大突破和重要成果。但是《物权法》对于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规定过于简单,对各个构成要件的内涵缺乏规定,造成了法律适用和衔接上的困难,如不能和合同法有效接轨,适用范围也较为狭窄,造成对善意第三人保护缺乏法律根据。笔者试图对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中的缺陷进行分析,提出了明确无权处分的概念和外延,规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等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6.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意在牺牲原权利人的利益来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利益,以保护交易的安全性和流通性,各国立法中大多规定了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其构成要件主要有四个.为了在实践中更好地应用此制度,我们必须明确这些构成要件的内涵,解决其中包含的特殊问题. 相似文献
17.
常爱勤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23,(1):67-72
注册商标权的地位和价值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日益凸显,对于其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众说纷纭。根据司法实践现状,论证注册商标权存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空间,进一步明晰注册商标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寻求注册商标权的利益平衡与善意取得制度价值的内在一致性,意在探寻注册商标价值和功能的发挥,最大程度保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 相似文献
18.
赵胜营 《南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2(4):73-75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尚未在整体上实现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化,动产善意取得法律构成要件应当包括让与人要件、受让人要件及标的物要件等。其法律效果主要发生在原所有权人、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 相似文献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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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在中国存在的依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康永恒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0,(4):41-42
善意取得制度是在发展市场经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的前提下产生的。在确保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应重视对原有人的经济赔偿,从而建立具有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色的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