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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享有隐私的当事人才能决定稳私是否公开、公开的范围和程度,他人无权干涉。而且,每个公民只有权公开自己的隐私,而无权公开他人的隐私。[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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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目对他人隐私事项的披露必须经过隐私主体本人同意。隐私从法理上说只能是“特定人的隐私”,他人不可以代为放弃隐私。就这一点而言,一些侵权案例能够说明两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编导或主持人以为公开隐私事项只要不导致当事人社会评价的降低或名誉受损,就没有问题;二是主持人以为家庭或情感纠纷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利谈论另一方的隐私问题。这两点都是法律认识的误区。尤其在报道涉及隐私事项的纠纷时,切忌只听一面之语,而放弃对另一方是否愿意公开谈话内容的意见征询,因为只有他本人才有权利决定是否公开这些隐私的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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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论证了编辑工作中可能涉及的四种隐私侵权:商业盗用、公开暴露"隐私性材料"、错误暴露他人隐私和侵扰他人私人领域。同时指出了编辑在面临一系列可能涉及隐私侵权的事实时,应该牢记的基本法律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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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或公开,公民享有不公开自己的隐私.以及隐私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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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或公开,公民享有不公开自己的隐私,以及隐私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档案开放利用中的隐私则是指档案机构所保管的档案中有关个人情报资讯并与特定个人的利益或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以及私人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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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一词,英中对应的词是privacv,乃从private演化而来,意指与他人无关的私人生活范围:我国有学认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向他人公开或被知悉的秘密。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隐私主要包括公民的通信、日记、私人件、电话、财产状况、健康状况、生理缺陷和残疾情况,以及恋爱、婚姻与家庭生活情况等。隐私权,就是公民享有的不公开这些与社会利益、公共利益无关的私生活信息的权利。但近年来,媒体不当披露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事时有发生,给当事人的心理、生活等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也有损媒体的自身形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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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闻报道中,隐私已经成为有意无意要触碰到的问题。人们小心翼翼地保护自己,却又堂而皇之地去窥探别人。隐私在某种程度上成了媒体的卖点,而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也作为一个附加产品带给了媒体。从法律上说,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隐私的内容包括了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只要未经公开,被采访人不愿公开,披露的信息都构成隐私。一方面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从事与社会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和支配,同时个人生活信息,如家庭成员,亲属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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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环境下,隐私侵权在侵权行为、主观过错、隐私内容等方面都较以往有了很多改变。网络隐私侵权的内容主要有公开被害人姓名、地址和足以使人辨认的特征,不正当地公开他人的财务状况、家庭生活状况、生理缺陷、特殊疾病史以及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他们的违法行为和其他不光彩的历史等;要加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与侵权治理,除了用技术手段管控传播空间外,还要完善隐私权立法,加强公民的素养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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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年,新闻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为了有效避免这类案件的发生,笔者拟对其中的几个问题略加探讨。一、新闻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构成新闻侵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公开传播、宣扬他人隐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现在有人将隐私理解为“阴私”,即指男女两性方面的一切秘密,如奸情、私情私事等。其实阴私只是隐私的一部分,从广义而言,隐私指的是个人私生活,包括个人生活和行为上所不愿公开的一切秘密,如个人日记、无生育能力、住所等。在新闻报道中,如何避免对他人隐私的侵犯呢?关键要把握好两个标准:一是“适宜不适宜”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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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新闻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且有增多之趋势,引起了社会广泛注意。为了有效避免这类案件的发生,笔者拟对其中的几个问题加以探讨,以飨读者。 一、新闻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构成新闻侵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公开传播、宣扬他人隐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现在有人将隐私理解为“阴私”,即指男女两性方面的一切秘密,如奸情、私情私事等。其实阴私只是隐私的一部分,从广义而言,隐私指的是个人私生活,包括个人生活和行为上所不愿公开的一切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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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是人格权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一般说来,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并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公民享有不公开自己的隐私以及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隐私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与公民隐私权有关的档案种类、内容非常繁多。本文拟就与档案开放利用领域有关的隐私权保护问题进行一些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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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规定,明确约束利用网络公开他人隐私信息,其中包括利用互联网进行人肉搜索曝光。此次规定明确,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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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秘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而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自由、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免受他人非法窥探、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一、 隐私权特征 1.人身性。隐私权是属于自然人的一种人身权利,只有公民才能享有,任何团体、组织都不享有隐私权。任何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总是针对特定的人的。隐私权的人身性还表现在公民的隐私权不能转让、继承。 2.秘密性。所谓秘密性是指隐私权的内容必须是秘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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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与个人档案信息的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隐私和隐私权早在远古时代人类祖先因萌生羞耻感而开始用兽皮树叶遮拦自己的阴私部位时,人的隐私意识就产生了。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观念的变化,隐私的概念不断发展。在现代,隐私概念有了严格的界定。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解释隐私,就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私事,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这三个方面又可以表述为无形隐私、动态隐私和有形隐私。总之,隐私是文明人的精神性人身要素,私秘性是隐私最突出的表征。随着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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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对档案界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批量处理和信息传递变得越来越容易,这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不同程度的伤害,如个人信息的不当收集、恶意使用、篡改等等。为此,各国纷纷努力健全体制消除隐患。在我国,虽然《宪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银行、邮电、会计、律师等法都有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内容,但是过于分散和抽象,更重要的是个人信息并不等同于隐私。个人信息涵盖的内容及范围大于隐私。隐私是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秘密不受他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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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传播中的主动型隐私公开化释析--以"木子美现象"为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拟将2003年11月以来互联网上广泛讨论的"木子美现象"作为典型的主动型隐私公开化个案,围绕以下问题加以分析和解释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现象,原因是什么?为什么有人要把自己的隐私公开,动机是什么?隐私是怎样被公开的?公开后的隐私作为一种媒介传播的信息,它将产生什么样的效果,看到或知道别人隐私的受众个体是怎么想的?隐私公开化的启示是什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