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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球"是一种令人深恶痛绝的操纵比赛行为,对于应当如何打击"假球"行为,理论界存在一定争议。通过分析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性质和"假球"主体的身份,探讨运用刑法打击"假球"行为的对策,以肃清赛场风气,促进中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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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奥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21,55(11):50-55
面对体育比赛过程中频繁出现的黑哨、假球、赌球等操纵比赛的行为,有观点认为传统贿赂犯罪和赌博罪不足以完全评价操纵行为,建议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但从刑法教义学视角来看,无论是黑哨还是假球都不具有外在举止性且无法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据证明标准,"操纵"行为不具有明确性。行为的不明确导致了无法采取例示法对操纵行为进行类型性表达。纯粹操纵型、贿赂操纵型和赌博操纵型三类操纵比赛行为中可以被刑法评价的仅剩贿赂行为和赌博行为。因此,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不符合刑事立法增设新罪所要求的明确性、类型性和必要性原则,适用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赌博罪规制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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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洲刑警组织(Europol)公布了欧洲假球案最新调查结果后,惊诧者人数之众,倒让我有些吃惊——似乎罗伯特·霍伊泽尔、佩鲁马尔,以及其他操纵比赛的足球败类从未存在,Scommessopoli(赌球门)等词汇亦从来都不是丑闻的缩略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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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球,即操纵体育赛事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对全世界体育比赛的完整性和公平性构成了重大威胁,而澳大利亚作为早早关注体育假球治理的国家,对于假球治理形成了一套完整且高效的体系,澳大利亚通过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形成特殊行政监管制度、推动假球入刑、营造良好竞争氛围等措施确立了鲜明的假球行为治理模式,这对中国体育的假球治理作出了进一步启示:完善假球专项法律法规,增设第三方专业监管机构,强化刑事司法打击力度,加强诚信体育教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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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杰 《中国体育(中英文版)》2010,(3):88-91
国外有位专门调查赌博集团操纵假球的记者,名叫戴克兰·希尔。他整日混迹于亚洲专业赌博人士之间,掌握了大量一手材料,并于最近出版了一本著作《假球:足球和有组织的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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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球员参与假球 虽然球员参与打假球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但近来假球却有愈演愈烈之势。先是成都五牛对四川绵羊的比赛以创记录的比分改写了职业联赛开始以来的进球记录,从而引发了联赛最后一轮的两场假球案。成都五牛从假球的参与者和获益者变成了假球的受害者。追根溯源,在足球圈内,假球最早来源于让球。大家都是圈内混的,彼此间哪能没有个三亲六故,时间长了,怎么也能混个脸熟。碍于情面,在关键场次中让球给对方或死拼某个对手,从而使他人获渔翁之利,自己也能落得个够朋友的好名声,否则是无法在圈内混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发生了变化,光靠面子是不行的,还需要有票子。人情换成了人民币,让球也就演变成了假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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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假球”和“黑哨”,尽管时至今日也没闹出个头绪,但它毁了一个赛季,却是不争的事实。而且,没完没了的这么闹下去,对中国足球、对新闻媒体、对广大球迷部没有好处,这也是大多数人的共识,因此,在本次足球工作会议上,如何判定假球,如何打击假球,如何用制度去控制绿茵腐败个至于到处蔓延,就成为人们共同关注和讨论的话题。袁伟民界定“消极比赛”“假球”是绿茵腐败的内容之一,球迷痛恨之,媒介抨占之,中国足协也多次表明对“假球”要严厉打击,决不手软。但是,打击叫球”涉及许多法律问题,而且必须有确凿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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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比赛对于体育竞赛来说具有非常恶劣的影响,因此,打击操纵比赛成为体育界的重要任务。然而,在具体的案件中,打击操纵比赛可能涉及到触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卡帕蒂案”显示,在与腐败行为与操纵比赛作斗争的公共利益敏感的仲裁案件中,仲裁员更倾向于支持“公平比赛”,而不是获得证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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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国米的触底反弹
上赛季意乙结束前三轮,亚特兰大和锡耶纳同积74分,领先于第三名诺瓦拉10分,提前携手升级.这让亚特兰大整个俱乐部都十分欣喜,球队在降级一年之后,很快重新回到了甲级联赛,让意甲又多了一支穿着蓝黑色球衣的球队.但不幸突然传来,意大利足协怀疑在201 1年3月的三场比赛中踢了假球,认为他们在1∶1战平阿斯科利和帕多瓦的比赛中,大量的投注指向了这两场比赛的最终结果;另外他们主场对皮亚琴察的比赛同样有假球嫌疑,而且控方还找到了投注者预言比赛结果的录音,亚特兰大被迫接受扣分处罚,而更让人惋惜的是,球队队长多尼作为嫌疑人被禁赛三年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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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比赛中的垃圾时间严重阻碍了篮球市场化的步伐,却又在比赛中客观而大量存在,最大化地减少比赛中的垃圾时间将会有效的提升比赛的精彩程度。本文分析垃圾时间产生的主要原因为:实力悬殊;策略;假球黑哨;偶然性。并提出了借鉴NBA选秀制度、转会制度;借鉴足球比赛的替换规则等有针对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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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在体育公平保障上呈现出单边规制兴奋剂犯罪的模式,操纵比赛行为规制缺失,导致实践中操纵比赛行为频发。在体育协会实质化改革和积极刑法观的宏观背景下,增设操纵比赛罪具有现实可能;法益理论、教义学方法和社会学理论均表明体育公平法益具备独立性;在综合考量司法实践需求和体育自治价值基础上,应确定操纵比赛罪的抽象危险犯性质,从而弥补传统路径在探知行为人主观目的、说明因果关系以及取证方面的不力;构成要件方面,操纵比赛罪的主体要件宜限于赛事相关者这一特殊主体,行为应当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比赛范围限制于省级以上主体主办赛事,并增设情节严重的要件;操纵比赛罪的主刑应设置为1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和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两档,尽可能增加缓刑的适用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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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哨”、“假球”现象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张杰 《体育成人教育学刊》1999,(4)
一、“黑哨”、“假球”现象的必然性与“合理性”“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传统体育竞技观念在足球产业化的浪潮中,“激流勇退”。足球职业化既合乎世界的潮流,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更是回应公民生活需求的时代产物。在利益驱动下,公平竞争的体育竞赛原则和以“重义轻利”为基础的体育道德受到挑战,从而产生了“黑哨”、“假球”等这些异域、异化的体育本土移植现象。转型社会中的体育转型活动导致转型中的法治面临两难选择:既要保障体育产业经营者的正常活动与效益最大化,又要保障体育产业消费者的正常服务消费活动与合理权益;既要为体育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