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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在校企合作、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存在严重的瓶颈与桎梏。现代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因具有民办性、经济性和公益性等本质属性,对职业教育举办者合理匹配、充分竞争及资源优化配置具有促进作用。现代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根据产权混合情况为区分点分为个人与企事业单位混合、公办院校与社会力量混合、政府国企等国有资本与其他民办资本混合;各投资方建立公私伙伴合作关系、不同所有制职业院校间相互委托管理;公办职业院校与企业共建二级学院、中方办学机构与境外机构合作办学等三大类形态。为保证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办学活力,应重新搭建涵盖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及管理机制等内外部环境在内的适合现代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治理架构,形成绩效评价、人员选聘与激励、质量监控与信息披露、自主运行等管理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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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办学作为职业教育领域体制机制变革的突破口,在多元主体、法律法规建设及产权交易等方面都存在着严重困顿。鉴于此,从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现实需求、改革路径及治理结构搭建等角度深入剖析当前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机理和特征,提出通过以深层资本关系为纽带,从办学理念、专业与课程建设、师资建设、校企合作及资源共享等方面构建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校企发展命运共同体",确保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率,以期为国家推动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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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首次将"混合所有制""股份制"两个经济学概念引入职业教育领域,但该理念在经济学领域的成功能否为职业教育的改革带来模式上突破,还有待在职业教育领域进一步加强实践探索。本文从对混合所有制的经济学概念的理解、职业教育领域引入混合所有制的必然性分析出发,探讨其形成过程,办学模式及其治理结构,以期为国家现代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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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共同治理是指利益相关者共同管理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走向共同治理具有坚实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共同治理的实现,可以从明确共同目标、鼓励共同参与、优化治理结构和改善治理机制等方面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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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内涵与意义及其治理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职教论坛》2015,(30)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指其资本构成由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与融合形态的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可以发挥不同所有制的优势,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与有效利用。治理结构的组织体系一般由股东会、董事会(或理事会)、监事会和校长层等构成。治理模式是实行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操作层面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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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宏观层面“公私”共存的“混合”形态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发端于20世纪50年代。但从微观层面把它当作“职业教育领域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实践探索,则始于20世纪90年代,并经历了从自发探索到自觉自为的阶段。当前,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面临着法人身份不确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和法人财产权不完整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经济领域和教育领域等的结合上,从职业教育体制机制创新的视角出发进行系统思考,并从政策和法律制度的系统性、完整性、协同性出发,统筹考虑制度供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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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联记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3):6-9
随着职业教育的高质量发展和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改革的不断推进,职业教育质量评价改革面临一定挑战.引入第三方评价,构建科学、规范、多元的教育评价体系,契合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需要,促使职业院校转变办学动力机制、转换办学发展机制、完善办学治理结构,建议围绕混合所有制办学特质选取评价指标,以诊断和改进为评价手段和评价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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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国有资本的参与是前提条件,而产业资本的引入是必要条件。同时,推动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必须强化多元主体参与、保障产权明晰以及实现资本关联。当前我国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发展,还面临着三大问题,即实践层面上,陷入权、责、利错综复杂的执行困局;理论层面上,多种所有制如何合理"混合"的基本问题尚未厘清;制度层面上,体制机制仍需完善,法律体系亟需修订。因此,需要更新办学理念,突破"非公即民"的思维桎梏;完善顶层设计,强化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制度建设;明晰产权归属,保障参与主体利益;强化公私合作,共建基础设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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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少鹏 《广东职业技术教育与研究》2021,(1):77-80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在办学所有制形式上的创新.本文在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概念及其发展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新时代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发展范式选择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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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教论坛》2017,(7)
法人属性问题是所有法人问题中的根本性问题。当前,在我国职业教育领域办学体制机制创新实践中,把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界定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或"民办事业单位法人",其法人属性依然不能明确,且于法无据,进而带来了一系列"后遗症"。而把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界定为"事业单位法人",符合职业教育的"事业"特点和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本质属性",不仅与现有《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法人分类制度无根本性冲突,而且符合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总趋势。从现实状况来看,要把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界定为"事业单位法人",还需要突破一些瓶颈和障碍。国家要出台相关的法规,明确赋予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事业单位法人"属性;修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适当拓展"事业单位"的含义;摒弃轻视、限制和不敢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思维定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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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是我国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创新的产物,由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民营资本、个体资本、外资等不同所有制的两个及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合作举办,具有混合所有制的典型特征。完善独立学院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对于破解独立学院发展中面临的理论和实践难题以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