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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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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民法理论和民事法律、法规都否认精神损害的存在,尤其不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其主要理论依据就是自然人的人格不可以用金钱衡量,也不可以用金钱赔偿,这一理论为苏俄民法典所推崇,并为我国50年代民法理论所接受,这是导致我田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滞后的最主要原因,随着科技发展,文明进步,人们的权利意识增强,尽管我们仍然坚定地认为人的尊严、生命至高无上,但一旦受到损害,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是法律所能找到的最重要的救济方法。  相似文献   

2.
传统理论认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侵权民事责任,精神赔偿不能扩展到合同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支持了违约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我国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在违约之诉中有限度地承认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3.
鉴于我国是成文法系国家,而将精神损害赔偿引入合同责任也需要不断的研究,建议由判例和学说对其加以类型化,可采取法定主义,即将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写入法律,法条中限定赔偿条件,对不严重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法院不予支持。这样做既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也兼顾到了司法效率。  相似文献   

4.
鉴于我国是成文法系国家,而将精神损害赔偿引入合同责任也需要不断的研究,建议由判例和学说对其加以类型化,可采取法定主义,即将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写入法律,法条中限定赔偿条件,对不严重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法院不予支持。这样做既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也兼顾到了司法效率。  相似文献   

5.
在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精神损害赔偿日益成为研讨和关注的热点。考察国外有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及立法司法实践以及对精神损害的重新界定,我国有必要在违约中引入精神损害赔偿。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将这种赔偿限制在特定的几类合同中,并在适用时遵循四项基础性的原则。  相似文献   

6.
本文通过比较的方法,详述了英国已比较成熟的违约精神赔偿制度,回顾了我国现有的有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司法判例及理论争议,比较了两国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和赔偿范围,虽然两国均限制了其适用范围和赔偿范围,但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存在模糊不足之处,需要明确化。  相似文献   

7.
婚庆服务业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其中婚庆从业者的违约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问题尤为突出。为保护婚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婚庆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建立婚庆服务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8.
因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精神损害问题日益突出,但目前我国立法上、法学理论界、司法实践中大多不认可违约之诉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法理上的价值。借鉴域外法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我国可将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合同法保护领域,并在立法上明确该类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适用情形及赔偿标准。  相似文献   

9.
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仅存在于侵权责任中,因此,旅游者基于旅游经营商的违约行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往往得不到支持,而英国早在1973年即确立了旅游合同中得以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则。尽管有不少学者提出种种理由反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但于法理上难以周延。旅游合同因其特殊性,设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有必要。  相似文献   

10.
本简要介绍了违约损害赔偿的含义,阐明了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以及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相似文献   

11.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只发生在侵权责任中,而对因违约所导致的精神损害则不应赔偿。这种观点的合理性值得质疑。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考察其他国家在立法及司法方面的实践经验,并提出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一般限定原则。  相似文献   

12.
从英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就英国合同法下精神损害赔偿原则做了深入的分析。结合法院的判例和最近合同法的新发展,从违约赔偿的性质、赔偿数额的计算、可预见性、对价和近因关系五个方面阐述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也对英国合同法下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和发展做了陈述,认为在现今英国法律体制下,应该提倡精神损害赔偿的全面适用,而不是限制,这样才可以保证合同的有效订立和实施,才能使人们基于合同的期望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13.
当事人在违约之诉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得到支持,一直是一个较具争议的问题。实际上,只要在客观上存在法律认可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减损,即应认为有精神损害,而无论该精神利益的丧失是基于侵权还是违约。现在随着违约行为导致精神损害的纠纷日益增多,司法实践已经向人们提出了违约之诉中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现行法中违约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也非解决之道。我国存在对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的生存土壤,通过对现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目的性扩张解释的途径就可以解决问题。  相似文献   

14.
精神损害就是民事主体侵害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利,造成的自然人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动和自然人、法人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的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精神损害赔偿不具有填补损害之功能,而具有调整与抚慰之功能,除这两种功能之外,精神损害赔偿还具有一定的惩罚性。惩罚功能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辅助功能。  相似文献   

15.
精神损害赔偿是民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笔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赔偿标准等角度阐述了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6.
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大小是由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方法和标准决定的.世界各国采取的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方法有:限定主义、非限定主义。我国应继续采用限定主义的方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但应适当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并消除目前法律中的弊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标准主要有:质上的标准.量上的标准,世界各国均综合应用多个标准来解决本国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问题。我国应以人身利益是否受侵害、精神损害严重程度为标准,把侵害人身利益.精神损害严重到一定程度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且适用于一切侵害主体.  相似文献   

17.
纯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英美法国家漫长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积累的过程中,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保护范围的不断扩大到对过于宽泛的赔偿责任进行合理限制的发展路径.开启了保护受害人纯粹精神利益的重要历程,完善了民事权益的保护体系,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相比较而言,我国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晚,相关理论和立法都相对滞后,这些不足将导致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同时也不利于我国社会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因此,有必要在对英美法纯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其有益之处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8.
精神损害虽然无形却是客观存在的.对于一些受害人来讲,精神上的损害远甚于物质上的损害,如果不对其进行精神上的抚慰和赔偿,有失法律的公平.我国私法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已在立法、司法上得到了肯定,而在公法领域国家对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否应该进行赔偿,法律制度上却是不置可否.精神损害赔偿既然已在私法领域得到了确认,那么就不应因侵权主体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法律标准.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是法治社会所需,且我国实施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已经成熟,不存在阻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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