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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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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所设置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逻辑上存在着两个悖论:一是把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视为非法所得,但又无证据证明之,这不等于是有罪推定吗?若不将这部分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推定为非法所得,又依什么给行为人定罪呢?二是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我证明巨额财产的来源合法,公诉机关是否在推卸举证责任?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认其巨额财产来源非法,是否在推行自证其罪的诉讼原则?由此可见,要想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理论和实践上,在逻辑和效果上都经得住推敲,我们必须对其进行深入的辨析,厘清个中矛盾,并对其进行立法方面的重构。  相似文献   

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证明责任上并没有实行倒置,证明责任仍是由控制方承担,有些观点混淆了辨护权的行使与证明责任的负担。立罚并不存在有罪推定问题,更无从论及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背反。认为该罪属于有罪推定,且有违无罪推定原则的观点是将事实推定等同于推定犯罪,有罪推定,而且未能认清本罪的犯罪构成,对本罪的特性亦缺乏了解。  相似文献   

3.
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差额巨大的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本罪制定以来在司法实践中起了巨大的作用 ,但由于对“差额巨大”、“来源不明”、“不能说明”等没有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等原因 ,使本罪在设定上存在一定的不足 ,引发人们的思考  相似文献   

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颇具争议的一种职务犯罪,本文拟对该罪构成主、客观方面,能否成立自首,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等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本罪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5.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该罪的犯罪客体是不特定的,因而无法确定该罪的客体,而且犯罪主体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不太明确,所以在适用该罪时就会出现许多问题.解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的问题,最佳方案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申报义务.  相似文献   

6.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是立法救济司法之实然性选择,但属于缺乏前置规范的超前性立法。财产申报法的设置对该罪在实践中独立顺畅地运作必不可少。应增设“拒不中报财产罪”,对刑法第395条需作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7.
1997年新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罪是在我国社会实行改革开放的巨大变革历史进程中,适应惩治腐败犯罪分子的需要而规定的一种新罪.此罪的设立,在打击腐败分子和纯洁国家工作人员队伍上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由于其在犯罪主体、客观特征和法定刑上存在着立法上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只有这样,才能使该罪更加有效的打击贪污腐败势力,为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相似文献   

8.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说明来源"规定的性质,学术界有不同理解。从立法意图、语句结构、历史渊源和我国司法实践情况来分析,《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性质应是一个允许反驳的法律推定。在该法律推定中,基础事实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推定事实为"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说明来源"规定是允许反驳的规定。这一新认识得到《追赃规定》的支持,具有较强解释力。  相似文献   

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设置以来,在刑法学界至今仍众说纷纭。国家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本罪纳入了修正范围,对其罪状和法定刑均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以适应和满足广大民众冀望本罪加大惩治、预防腐败犯罪力度的法律诉求。理论上的百家争鸣造成司法操作上的无所适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认定也呈现出混乱的局面。在新的反腐历史时期,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突显出一些急需反思和探讨的司法疑难问题,均应结合刑法实体理论和刑诉程序制度进行新的方案设计和拟定。  相似文献   

10.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制定以来,备受国内外理论界关注,同时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一系列问题,对此问题所做的探讨会对立法修改有所裨益。在犯罪构成四要件之中,客体处于一种统摄全局的地位,与其它三要件不是并列的关系,明确这一点才能避免理论上基于不同立场而发生的诸多争执,并以此思想为指导,对本罪的四要件加以辨析和确定,以期达成理论上的和谐和统一,共同达至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及繁荣刑法学理之目的。  相似文献   

1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曾被誉为“惩治腐败的锐利武器”,但由于法律条本身的缺陷和配置制约机制的不完善,这利锐利武器未能有效发挥作用,反而在适用中陷入难堪的困境。本分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适用中陷入困境的原因,并提出完善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2.
从犯罪心理进行分析,潜在的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时采取的是最大利益最大安全原则。由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相对较轻,从而刺激了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设立一个合理的法定刑,是解决该罪目前处于困境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13.
1997年修订的刑法新增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对传统的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补充。但由于该罪在罪名确定、证明责任、犯罪主体以及法定刑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争议之处,直接影响了该罪在司法适用中的社会效果。为此,从刑法理论及刑事立法上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反思、整合并加以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在我国社会实行改革开放的巨大变革历史进程中,为适应“惩治腐败分子的需要”而规定的一种新罪。此罪的设立,对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惩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刑事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如何把握该罪的证明责任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就该问题进行初步的商讨。  相似文献   

1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经济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我国刑法中是一个举证责任倒置的罪名,其差额财产在实际操作中的随意性和立案标准的统一性,导致该罪在实施时的威慑力大打折扣.由于信息不对称,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隐蔽,从而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通过对该罪的经济分析入手,设置几道前置程序,进行综合防范,将犯罪控制在全社会可以容忍的限度内,由此,取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属必然.  相似文献   

16.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国家工作人员清正廉洁的形象。本罪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有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事实存在,行为人负有向有关机关说明巨额财产真实来源的义务。行为包括行为人能够说明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而拒绝向有关机关说明其真实来源。司法实践的诸多反思,犯罪主体应扩大,该罪罪名应重新界定归类,法定刑应该完善,应加强前置制度建设等。  相似文献   

17.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基于一系列诉讼价值的考量,针对一些特殊案件或者特殊事实,法律规定在诉讼中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由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必须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依据。目前,我国刑事法律关于此类的规定太少,期待将来能够进一步改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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