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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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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试图解决仲裁机构实体化问题,充分发挥仲裁机构对解决劳动纠纷的作用。但是,该法规制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存在缺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设置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然虚化、劳动仲裁委性质不明、地位不独立、三方原则虚化,需要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2.
《广西教育》2008,(15):9-9
劳动者可拿着“调解协议”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劳动争议仲裁时间从60天延长至一年,“一裁终局”让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能得到解决……这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已在今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后实行。在此介绍该法的四大亮点:  相似文献   

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亮点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解决体系、部分仲裁一裁终局、期限、举证责任、免收仲裁费等六个方面,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成为该法值得关注的六大亮点。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解决体系、部分仲裁一裁终局、期限、举证责任、免收仲裁费等六个方面,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成为该法值得关注的六大亮点。  相似文献   

5.
今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颁布实施,针对《劳动法》中存在的诸如处理劳动争议周期偏长、维权成本较高、处理劳动争议时效太短等问题,  相似文献   

6.
为解决调解协议效力问题,突出调解程序在解决劳动纠纷中的作用,新制定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设置了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等制度.但是,该法在劳动争议调解效力规定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7.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救济尚存在诉讼当事人制度的不完善,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的不足,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不当,劳动合同法落实不力等缺陷。因而,完善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救济路径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健全诉讼当事人制度;完善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完善劳动争议的法律解决机制;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减免法律救济的费用;规范管理农民工的权利行使机制;进一步落实《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相似文献   

8.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规范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专门立法,该法的实施,对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都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该法的制度设计也面临着现实实践的检验。本期笔谈我们约请了高校及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解读该法的相关制度,思考其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以期为该法的贯彻落实及其未来的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设置的"一裁终局"制存在着具体适用条件不清楚、制度设计有漏洞、实际执行有障碍,立案标准过低等问题。要真正实现"一裁终局"的制度设计,需突出仲裁功能建立"裁审分离"制度,赋予仲裁裁决可执行力,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仲裁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0.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设置的“一裁终局“制存在着具体适用条件不清楚、制度设计有漏洞、实际执行有障碍,立案标准过低等问题。要真正实现“一裁终局“的制度设计,需突出仲裁功能建立“裁审分离“制度,赋予仲裁裁决可执行力,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仲裁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1.
《劳动合同法》:和谐劳动关系的新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5年12月24日至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首次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 2006年12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劳动合同法草案。 2007年4月24日至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 2007年6月24日至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第四次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2.
鲍闻 《广西教育》2008,(33):10-11
2007年6月2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历经4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以高票通过。在这部法律的制订过程中,全国人大曾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一个月里通过网络、报刊、信件收到的意见共19万多条,其中65%以上都来自普通劳动者。2008年1月1日,这部法律正式实施。  相似文献   

13.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质上存在着两个时效的冲突:一是申请仲裁时效为六十天。这个仲裁时效太短,又无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极不合理,在实践中难以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劳动法》第一条规定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和目的相抵触,不能维护广大劳动者的根本利益,与“三个代表”的要求和精神也不相符。二是诉讼时效。本文建议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诉讼时效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以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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