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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我国义务教育学校长期存在的将学生划分为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现象,严重伤害了非重点班学生的人格尊严,造成了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的严重不公平,严重阻碍了素质教育的实施,严重违背了教育良知和社会良知。正是基于这种种不良后果,2006年6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相似文献   

2.
<正>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但法律实施近10年,初中阶段重点班非重点班划分却从未停止。记者对不同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家长、老师和学生共18人进行了采访,他们都表示,目前,初中阶段从县到省市,100%都分了重点校、重点班。另据了解,小学也有分重点班情况存在,但为数不多。(9月23日《检察日报》)当前的现实教育环境下,尽管前有《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后又有教育部实施的《全面推进依法治  相似文献   

3.
2006年9月1日实施的新<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新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新法颁布前,不少义务段的学校,各种形式的快慢班(人们习惯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直接称为"快慢班"),如"火箭班"、"特快班"、"特色班"、"实验班"等愈编愈烈,新法颁布实施后,不仅业已存在的快慢班似乎"木已成舟",未见执法迹象,而且还有学校置国法而不顾,顶风而上,继续编排快慢班,这是典型的令不行,禁不止,家长意见很大.  相似文献   

4.
2006年9月1日起实施的新《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严禁学校以任何理由来根据学生的成绩设立“重点班”。对此,许多学校都叫起冤来。  相似文献   

5.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从2006年9月1日起就开始实施的新《义务教育法》却一点都挡不住学校分设“快慢班”或者“重点班”的步伐。据媒体报道。开学10天后。武汉某校将原本随机分配的10个班重新分为正式录取的学生和通过捐资进校的学生各5个班。学校对初一新生“二次分班”的做法引起部分学生和家长强烈反应。“捐资生”的家长认为学校不该按成绩分类.伤害孩子的心灵.而正式录取学生的家长则认为不能让“差生”带坏自己的孩子。要“因材施教”。在社会优质教育资源短缺的情况下,分数和金钱展开了一场激烈博弈。去年秋季开学之初,全国不少地方都爆出了“重点班”问题的新闻,用“百度”搜索一下“重点班”这个词。竞有78万多个网页,可见其火热程度。  相似文献   

6.
广角     
法规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2006年6月29日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审议通过的《义务教育法(修订案)》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认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有4个方面内容值得大家关注。第一,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国家行为和各级政府的责任。明确规定了“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第二,将素质教育写入法律,明确了义务教育的目标和教育教学的新要求。第三,教育均衡发展观念贯穿始终。提出“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第四,对教师地位、…  相似文献   

7.
2006年9月1日起,新的义务教育法正式实施了.从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考虑,新义务教育法明文规定要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相似文献   

8.
《华章》2006,(9)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6年6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  相似文献   

10.
把学生按学习成绩分成快慢班,是近年来教育界普遍存在的一种做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实施。法律规定: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新义务教育法明确叫停了分快慢班的做法。对此,我们做了一定的调查、分析和思考。一、变着花样的"快慢班"现象  相似文献   

11.
“不能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控制学生考试次数、不按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于9月1日正式实施。日前,教育部发出的《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颇受关注,老师家长学生对此普遍持欢迎态度。《意见》明文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编班,不能以各种名义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任何学校不能采取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选拔学生,不能将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的依据;不得随意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也不得随意减少非考试科目的教学时间。对于这些规定,…  相似文献   

12.
《宁夏教育》2009,(5):1-1
《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相似文献   

13.
正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之所以要取消"重点校""重点班",是为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对教育资源进行均衡配置,实现教育公平。它是保证受教育者公平利用教育资源的法律保障。但学校设不设重点班和  相似文献   

14.
从今年9月1日开始,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再有重点校和非重点校、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之分,将着力解决学校超标准建设,超班额招生等问题,规范办学体制改革学校管理,加大教育质量监控,从明年起将在全市范围内整顿实验班和特长班。  相似文献   

15.
资讯平台     
教育时讯2006,温暖的记忆——基础教育十大关键词1.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春季学期起,分年度、分地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2.新《义务教育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6月29日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  相似文献   

16.
《陕西教育》2013,(12):28-30
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公布,其中第十二条推进社会事业改革中提到了:“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实行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不设重点学校重点班,破解择校难题,标本兼治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相似文献   

17.
早在2006年9月,《义务教育法》即已规定,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同时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虽然国家明令禁止,但是暗流涌动的“重点校”并未因此而销声匿迹。人民群众追求高质量教育的迫切愿望可以理解,究底穷源,教育的不均衡发展才是罪魁祸首。  相似文献   

18.
信息     
教育部叫停义务教育阶段重点校重点班从今年9月1日开始,随着新《义务教育法》的正式实施,教育部明文要求各地不能利用公共教育资源集中建设或支持少数窗口学校、示范学校。教育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对如何落实新版《义务教育法》作出了规定。《意见》规定,学校不得以各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收费。要依法规范公共教育资源配置,不得举办各种名目的重点学校、重点班。要积极推动学区内优秀教师、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资源的共享。要给予学习困难学生更多关心和帮助。《意见》要…  相似文献   

19.
备受全社会瞩目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6月2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八章,共六十三条,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是中国教育发展新的里程碑,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史从此也将翻开崭新的一页。[编按]  相似文献   

20.
备受关注的新义务教育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处处体现科学发展观,始终贯彻以人为本、推进教育公平、促进均衡发展、最大限度保障更多孩子接受更好的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如新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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