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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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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已久,而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真正作为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在法律中予以确立是在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完成的。本文将从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产生的背景、现状及问题、解决方式三个方面就我国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进行阐述,以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确立的基本价值追求,即注重对被害人的保护为出发点,探求完善该项制度的方式。  相似文献   

2.
刑事审判工作面对和处理的是社会中最尖锐、最激烈的矛盾冲突,其开展状况直接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秩序稳定,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因此,在刑事司法领域探索多元模式的纠纷解决方式,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努力实现既充分维护被害人利益又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的双重目标就成为一个意义重大的课题。  相似文献   

3.
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使得审判阶段适用刑事和解有了立法依据,但立法关于这一程序的设置非常单薄,仅有三条原则性规定。尽管高法解释对该程序的具体适用予以了细化和规制,但适用中仍然存在不明确、不协调甚至矛盾之处。因此,科学界定审判阶段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程序和监督等方面的问题,从制度层面规范刑事和解,对惩罚犯罪、最大限度保障被害人权益,节约司法成本、实现刑法功能,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5.
刑事和解制度要得到更好地发展就必须解决其正当性问题.刑事和解制度正当性的两个重要理论基础是被害人诉讼主体论和恢复性司法论.而其正当性的支点则在于能平衡被害人、加害人和国家三方的利益.这一制度与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并不矛盾.  相似文献   

6.
在二元单向的刑事法律关系结构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呼唤理性的报应正义,而在多元互动刑事法律关系结构中的刑事和解理论倡导恢复正义。报应正义与恢复正义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统一于正义的价值追求,对利于何种正义、怎样实现正义。只有将以罪刑法定原则为代表的报应正义和以刑事和解为代表的恢复正义结合起来,才能实现完美的刑事正义。  相似文献   

7.
《宜宾学院学报》2016,(3):98-105
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的总体适用率不高,容易陷入越"适用难"越"难适用"的恶性循环。相关法律粗疏、主导权分散、社会公众的偏见以及实施机关对舆论的顾虑共同导致了刑事和解的适用难。化解这一难题,应确立刑事和解的主导机关,防止"多龙治水"导致的不作为后果,并细化适用范围和适用步骤等,以发挥刑事和解在公诉案件中的价值功用。  相似文献   

8.
刑事和解制度是西方国家一项非常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在创设之初刑事和解的案件仅限于罪行较轻的案件或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我国在引入刑事和解制度后没有统一立法,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案件范围有扩大的趋势,甚至在我国出现死刑案也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例.文章主要分析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弊端.  相似文献   

9.
家庭暴力毫无疑问是一个重大的社会性问题,其在严重危害受害者身心健康的同时也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由于家庭暴力案件固有特性,导致此类案件的解决路径呈多样化的态势,在倡导"和为贵"的中国,通过刑事和解的途径解决家庭暴力案件亦是方法之一。因此,有必要在分析家庭暴力案件的现状及解决路径的基础上,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厘清符合法律条文规定的案件类型,分析在家庭暴力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的合理性,并以此为基点,对和解模式作出探析。  相似文献   

10.
随着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的提出,刑事和解作为一种与传统的诉讼机制不同的解纷机制,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全国多个地方的检察机关和法院开展了刑事和解的探索与尝试。如何正确认识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就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在科学发展观的视阈下,分析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哲学基础价值、恢复正义价值、诉讼效益价值、刑事政策价值以及社会建设价值。  相似文献   

11.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新增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特别程序突破性地为刑事和解开辟了新的进路.界定适用和解特别程序的案件范围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利益,但该范围目前还不清晰,因为该特别程序在《刑事诉讼法》、《公安部规定》层面上存在正当解释和合法适用的问题,包括“民间纠纷”、量刑幅度类别、例外条款的理解和《公安部规定》排除式规定的商榷.实际上,《公安部规定》对《刑事诉讼法》具有排斥性,与该特别程序的包容性不符.  相似文献   

12.
随着社会矛盾不断凸显,和解制度的作用越来越明显。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将以前没有的公诉案件中当事人和解单独设章,足见其对刑事诉讼的影响。对这项新兴的刑事诉讼制度,本文试着从其现实意义、适用法则、面临的问题、完善建议四个方面加以分析,以希望对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有所裨益,有利于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13.
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情形,但由于我国公诉案件中并未规定刑事和解制度,导致许多做法无法律依据。当前,我国对刑事和解的探讨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因此,基于我国个体性的考虑,我国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建构应该以轻微刑事案件为基点,包括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两个主要方面。  相似文献   

14.
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性司法的形式恢复原有社会秩序的纠纷解决方式。刑事和解属于协商性司法程序,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刑事和解是合作性的,它不仅保护了被害人权益,使其在接受犯罪人的道歉和补偿中得到慰藉,还有利于矫正犯罪,使主观过错不大的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实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刑事和解的内在观念与我国法律观念、刑事诉讼模式以及相关的制度设计存在较大的冲突,这些都是阻碍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发展的因素。只有充分考虑阻碍因素,才可以从正反两方面来把握刑事和解在我国的全貌,这是构建可行的刑事和解模式不可缺少的前提。  相似文献   

15.
民间纠纷应当仅限于自然人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的纠纷,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应该成为民间纠纷的主体。"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应当以生效的判决或者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启动追诉程序作为认定前一次犯罪的标准。对于"渎职犯罪",应该作广义的理解,一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也应当列为渎职类犯罪。《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3条的规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应当对公诉案件的和解适用范围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16.
民意自古以来就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法律的运行,被认为是评定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双重标尺。在罪刑法定的刑法基调下,民意在司法运行中陷入了困境,这一切主要是源于我国所构建的封闭的刑法理论体系。鉴于司法机关传统的独白式刑法解释论,民意的理性引导和适当的介入便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7.
新刑诉法增设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首次把当事人和解引入公诉案件处理范围。根据刑事和解理论基础,针对当事人和解程序中存在监督与救济缺失、和解对象狭窄、和解协议效力及法律性质不明确、主持机构不适合、赔偿标准不一、和解时间和次数不定等问题,提出相应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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