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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对于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及其适用的理解却存有差异。从保险利益原则确立的历史背景等切入,深入分析其内涵,益于对保险理论、保险实务以及保险立法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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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磊 《锦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4(2):18-19
保险利益是保险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为各国保险立法所重视。保险法严格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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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有着重要的意义。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对此,应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搞好信用信息建设,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加大诚信宣传教育,构建保险业的诚信文化,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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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昌旭 《商情·科学教育家》2013,(35)
存款保险的运行机制与普通的保险有很大的不同.普通保险中的保险原则在存款保险制度中并不一定适用.本文先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容以及普通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进行了相关的介绍,再将保险利益原则与存款保险联系起来分析,讨论保险利益原则在存款保险制度中的具体反映及其意义.研究表明,银行的股东、经营者和存款人对存款都有保险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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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德育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30(2):89-92
通过保险利益学说的历史演进说明保险利益的本质内涵,结合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保险标的规定和海事保险类别的分析,指出:保险利益是投保人与以权利为表彰的财产之间的关系。即投保人与权利之间所形成的保险法上的利益关系。而且,这种抽象的利益关系,即保险利益是真正的保险标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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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分析--兼评《保险法》第31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方基志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3(5):24-26
随着保险进入千家万户,保险纠纷也越来越多。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第31条确立了不利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是解决保险争议的基本原则,但不是唯一的原则。试图正确诠释不利解释原则的真正内涵。对保险合同争议的解释,同样要遵循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以及要符合《保险法》的立法宗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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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的实践困惑与制度完善——以财产保险为对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制度的灵魂,各国均将该原则作为统领其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并将其制度化。然而在我国,因制度规定的不完善使得该原则在应用过程中出现了诸多困惑和难题。文章仅以财产保险为例,对保险利益原则进行了初步探讨,得出了我国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存在时点需重置、保险利益的规制对象需明确、保险利益的认定需制度化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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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2009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指出,保险经营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涉及到千千万万保险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的利益能否得到保护,直接关系保险业的兴衰成败,特别是随着保险业的社会影响力日渐扩大,维护好保险消费者利益尤为突出和紧迫,保险业要始终把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分析保险消费者利益受损原因,提出了完善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机制的建议,以期对保险理论与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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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保险派生于保险法上的损失填补原则,是损失填补保险中的重要制度。从复保险的立法意旨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概念应采用广义说,必须明确体现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重合这个要件。在适用范围上没有必要将重复保险适用范围扩及至人身保险领域。对重复保险的法律效力方面应针对投保人的主观意图进行具体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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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主体范围的界定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情感利益和血缘关系为标准确立人身保险利益主体范围,二是以经济利益为标准,确立人身保险利益主体范围.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进行进一步界定,完善保险利益的对象范围,可以避免利益的主体范围划分不明确导致的道德风险和不当得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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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涛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26(4):20-22
保险利益原则是概念非常模糊、判断标准不够明确的保险法基本原则,且该原则无视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差异性,给保险立法和实务带来了不少问题。因此,笔者主张用经济利益原则取代保险利益原则,并用同意原则来调整人身保险合同以实现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的相互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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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彬 《彭城职业大学学报》2003,18(2):66-69
通过研究国外的建筑建设工程保险问题,进一步分析了我国的建筑建设工程保险的问题,以及加入WTO以后我国建筑工程保险制度应该如何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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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保险合同理解的偏差,在实践中常引发大量纠纷,并阻碍了保险业的发展。本文采用理论和实际案例相结合的手法,对问题的症结所在进行解析,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和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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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诗萍 《商情·科学教育家》2013,(35)
我国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就人身保险利益主体而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到底谁应该具有保险利益,本文对此提出了质疑,并建议将受益人纳入保险利益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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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作为保险市场上普遍采用的一种营销方式,为保险市场的日益兴旺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保险代理人的专业水平不高,相关的激励与监督制度不完善,给保险公司的经营中带来了很大的法律风险。本文主要分析了保险代理人展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了一些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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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现行《保险法》第12条第6款对保险利益下总括性定义,但该界定模糊,导致对保险利益的理解不一致,在具体适用时,争议颇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难以把控,易将保险利益界定扩大或不合理缩小。故应对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明确列举,采取法定权利人、占有人、管理人以及合同主体的分类列举方式;人身保险利益的范围增加具有法定保险利益的人员,将各国所普遍承认的合伙人、债务人等与投保人具有商业利益关系的相关人员列入,同意原则需加以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方式的要求;同时,为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增加对保险利益转移和消灭的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