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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长一段时间里,情势变更原则没有被 我国法律承认,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经济生活中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不断出现,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已成为现实。本文通过论述情势变更适用条件及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等概念的区别,对情势变更原则司法问题提出了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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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长一段时间里,情势变更原则没有被我国法律承认,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经济生活中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将会不断出现,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已成为共识。目前我国正积极酝酿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此中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是填补法律空白的最佳时机,但情势变更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如何写进合同法,在这方面我国经验不足,尤其是是什么情况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值得探讨。本文通过论述情势变更适用条件及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等概念的区别,对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与司法问题提出了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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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履行的重要原则,在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均有规定。但在我国的现行法律由于认识尚未统一而未予规定,因此有必要加以研究。在探讨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根据、适用条件等的基础上,指出我国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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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长一段时间里,情势变更原则没有被我国法律承认,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经济生活中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将会不断出现,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已成为共识。目前我国正积极酝酿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此中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是填补法律空白的最佳时机,但情势变更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如何写进合同法,在这方面我国经验不足,尤其是是什么情况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值得探讨。本通过论述情势变更适用条件及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等概念的区别,对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与司法问题提出了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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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论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彭真明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3,(4)
情势变更原则,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处理情势变更问题不可缺少的重要原则。对情势变更原则,中外学者有不同的表述。台湾学者林荣耀在其《情势变更原则之理论与实际》一文中称:“情势变更原则系指法律行为成立后至履行前,为法律效力发生原因之法律要件乏基础或环境变更(如战争、通货膨胀等)因不可归咎于当事人之事由致发生非当事人所预期之结果。若仍使发生原有效力,显有背于诚实信用原则时,应认其法律效力,有相当变更之规范也。”这一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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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思想最初萌芽于注释法学派,而作为学说确立于自然法学派,此后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得到应用。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有情势不变条款理论、法律行为基础说、不可预见理论与诚实信用说。作为利益平衡的工具,情势变更原则应有其地位。而我国现行合同法并没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在现代经济,情势急剧变化,尤其是面对突发事件的背景下,应在立法中确立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上合理地界定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以平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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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业伟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32(5):121-125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导致情势变更发生的因素并因此直接影响到合同履行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情势变更早已为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认可并日益被重视,因此对情势变更原则的深层研究也日益迫切。就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对合同法在立法上的进一步完善和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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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进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5):26-29
情势变更原则是国际商事交易中解决因经济环境异常变动所造成的合同履行困难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但情势变更原则与现行法律所规定和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一脉相承,情势变更原则立法已成为完善我国《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0.
姜秀梅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3):70-71
情事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现代各主要国家毫无例外地在立法中予以规定或在司法实务中予以认可,而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有关情事变更的直接规定。本文从情事变更原则的基本内涵及其适用条件、法律效果及情事变更未被采纳的原因及立法建议等三方面进行了研究,建议尽早在合同立法中采用这一原则,以充分发挥法律为经济服务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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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是我国法系合同法中的重要法律原则,由于情事变更原则是对合同必须严守的突破,所以对该原则的援用应该规定严格的适用条件。本结合现有的研究成果,分析了情事变更原则的五个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12.
张学 《南通职业大学学报》2021,(1):40-43
鉴于高校学生党建工作与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以下简称"青马工程")在培养对象、方式、目的等方面的契合度,针对高校"青马工程"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以党建为统领,从基础保障、资源保障、实践保障、持续保障四个维度持续发力,推动"青马工程"提质增效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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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约定”是描述文字体系创建模式的一种崭新的语言符号观,并且这种对上一级符号的模仿和重建已成为文字体系形成过程中的主要构建机制。“二次约定”事实上就是符号与符号之间的“模仿’’和“复制”.不仅在文字体系内部,而且在文字体系之间也存在对已有符号的仿制和传播,这与模因论的基本观点是一致的。用模因论的属性分析文字体系的“二次约定”,有利于我们重视模因在文字符号及其构成体系中的影响和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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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霞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2,(1):103-103,121
可撤销合同在除斥期间,既非有效合同,亦非效力待定合同,更不是无效合同,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效力不完全的另类合同。即对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合同属效力待定;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则属有效合同,对其仍有正常合同的约束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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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是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或法律规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也应包括违约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而违约责任的形式,由于劳动合同的特质,为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立法宜规定为损害赔偿和有限继续履行两种,至于违约金与定金不宜适用于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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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合同属于民事合同,主要调整高等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民事关系。高等教育合同的履行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从履行结果、履行主体、质量条款等方面进行厘清。在高等教育合同的订立阶段和履行阶段容易产生纠纷,各方当事人可以利用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等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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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玲 《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14,(14):93-96
依传统契约相对性原则,第三人不得对当事人主张契约责任。然而在特定契约类型中,依诚信原则,债务人对债权人之保护义务亦应延及与债权人有特别关系之第三人,易言之,特定范围之第三人遭受不良履行之损害时,亦得向债务人主张契约责任。德国法上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即为表率。我国民事立法应吸取其中之合理因素,构建完善的契约上第三人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