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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程宗璋 《常州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1,7(1):2-7
严格意义的裁规范源自近代,这是罪刑法原则之必然要求。罪刑法定之确立依据,在于树立刑法规范的裁判规范性和限定个罪犯罪构成之内容,由此构造一个犯罪构成的法律模型,用以限制司法裁判行为的任意性。一般意义和犯罪构成是对个罪之犯罪构成的归纳总结,但其基本内容仍源自法定的个罪犯罪构成之内容。对于两可行为在适用犯罪构成时,宜选择非犯罪化处理。 相似文献
2.
程宗璋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0,17(4):28-36
严格意义的裁判规范源自近代,这是罪刑法定原则之必然要求。罪刑法定之确立依据,在于树立刑法范围的裁判规范性和限定个罪犯罪构成之内容,由此构造一个犯罪构成的法律模型,用以限制司法裁判行为的任意性,一般意义的犯罪构成是对个罪之犯罪构成的归纳总结,但其基本内容仍源自法定的个罪犯罪之内容,对于两可行为在适用犯罪构成时,宜选择非犯罪化处理。 相似文献
3.
武敏 《新乡教育学院学报》2006,19(2):4-6
侵占罪是一类古老的传统型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新《刑法》基于现实需要全面增设了侵占犯罪的规定。文章主要对该罪进行简要的论述,具体分析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侵占罪与相关犯罪的法律界限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4.
彭文华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1(4):26-29
通说认为,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是针对犯罪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分类。这一分类存在以下缺陷;修正的犯罪构成来自德、日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引入我国会承继其自身不足,还会水土不服;修正的犯罪构成论在我国必将引发犯罪构成二元论,既分则基本的犯罪构成与总则修正的犯罪构成,从而导致必然的逻辑错误与认定犯罪标准的混乱。完结的犯罪构成与未完结的犯罪构成的分类,能够充分揭示犯罪完成形态与末完成形态的特征,彰显犯罪构成作为犯罪认定为一标准的实质,与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具体规定也相吻合,值得提倡。 相似文献
5.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高职高专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需要,加大高职高专法治教育的力度,教育部增设了对学生进行法律常识教育的课程。虽然各校所用教材不同,但都是以宪法为中心,以国家与法律、公民与法律两大板块为重点的法律常识贯穿教材始终。而如何深入理解和认识该门课程的教学目标和特点,把握该课程教学原则,不断改进备课及教学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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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韩欣桃 《忻州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4,(6):51-53
英语规范性法律文件翻译是一种跨越语言和法律文化的行为,译者不仅需要熟练掌握英汉两种语言知识,还要熟悉英美国家和中国的法律知识.英语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常用拉丁语词汇、法语词汇、古旧词等用词特点,句型以长句居多,主要用陈述句、完整句和条款句.只有熟悉英语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用词用句特点,准确翻译法律术语,解决长句翻译难点,把握立法特定词语使用规律,才能准确、高效的翻译英语规范性法律文件. 相似文献
8.
张革成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6,22(1):63-65,94
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中大量存在,其法律地位问题近年来受到很大关注。笔者认为。规范性文件应包括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用于行政管理的文件在内,并以此称呼和分类。从法治行政来讲,其应具有行政法渊源地位;在效力冲突解决上要遵循“法规规章优位、适当例外”原则,并应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予以确定。 相似文献
9.
10.
曹绍锐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8,7(8)
随着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一些学者开始对社会危害性产生了质疑。事实上,社会危害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所承担的是出罪功能,因而与罪刑法定原则存在一致性。当然,基于我国犯罪构成是评价行为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因此应当把社会危害性的出罪功能纳入犯罪构成中来,从而达到社会危害性与犯罪构成的契合,完善三者的功能。 相似文献
11.
倪怀敏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35(2):93-96
在刑事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又未能从犯罪人或其他渠道得到充分赔偿时,进行法律救助,有效保障刑事被害人权益,是目前社会所关注的焦点。本文就我国刑事被害人法律救助的法律缺陷和对被害人法律救助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刑事被害人法律救助最有效的途径是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并对建立国家补偿制度提出设想,希望能够在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救助制度的构建和立法上起到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12.
单位犯罪中个人的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争议。从单位犯罪中个人刑事责任的承担这一角度着手,希望为追究单位犯罪中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合理途径。首先界定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范围;其次,对责任人员的刑罚适用从主刑和附加刑的角度进行分析;最后,提出非刑罚处置措施作为刑罚的必要补充,并指出其适用的依据和要求。 相似文献
13.
法定的一罪包括集合犯和结合犯两种形态,故而区分法律拟制与法定的一罪就必须分别区分法律拟制与集合犯、结合犯。集合犯和结合犯实际上均属于将数罪拟制为一罪类型的法律拟制。处断的一罪中可能与法律拟制存在"交集"的是连续犯和牵连犯。连续犯与法律拟制之间实际上呈一种交叉的关系,其交集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3款、第二百零一条第3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等11个经法定化的连续犯条款。牵连犯与将数罪拟制为一罪类型的法律拟制存在一些相似之处,如均是将实质上的数罪以一罪处断、所包含的数行为之间均具有异质性和一定程度的牵连性,以及均是将数罪以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或从一重罪从重处断等。当然,牵连犯和法律拟制具有更大的相异性:牵连犯是将数罪酌定为一罪处断,而法律拟制是将数罪法定为一罪处断。正是这个区别决定了牵连犯和法律拟制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框架内只能呈现平行的状态,而并不存在任何一个既是牵连犯又是法律拟制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
论刑事诉讼中的无效证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据的认定和取舍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本对有关此问题的相关观点进行了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无效证据的观点,并对其成立的基本条件进行了分析和论证。 相似文献
15.
崔更国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3):124-128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化法制国家必须承担的一种国家责任,是公民享有的一项社会基本保障权利,是司法为民的一项重要内容。而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虽然有一些规定,但还存在许多问题,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由此,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有必要从立法体系、适用对象、启动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从而保障司法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 相似文献
17.
18.
韩旭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8,(11)
我国刑事诉讼中见证人见证制度固然存在诸多的问题和不足.但最根本的问题是见证人见证与否对相关的侦查行为及其所取得的证据不产生法律效力,这就使见证制度所具有的对相关侦查行为进行监督和证明功能失去意义。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见证行为进行研究,应当赋予见证人见证以法律效力,从而使见证人是否参与见证能够在不同情形下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19.
贾学胜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09,23(3):54-59
现行刑法以传统法益作为环境法益的核心内容不利于环境保护,应将环境法益界定为既包括人类环境利益,也包括部分生态环境利益。以刑事政策上的环境法益为评判依据,我国刑法对环境法益的保护有诸多缺陷,应从扩大环境要素的保护范围、设置危险犯构造的环境犯罪、规定责任推定原则和采用特殊的追诉时效四个方面,对刑法中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0.
德国环境刑法的法益观大致经历了“强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弱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生态人本主义法益观”的发展路径。当前为了规制环境风险,德国刑法基于生态人本主义法益观而对人的法益和生态法益加以保护。为此,一方面规定了大量危险犯特别是抽象危险犯,使环境刑法的法益保护大大提前;另一方面,为了避免刑事处罚早期化过度延伸,又通过比例原则对生态法益进行限缩,仅在损害风险逾越社会可容忍界限时才加以处罚。我国应适度借鉴德国经验,稳步推进环境刑法的法益观走向生态人本主义法益观,并以比例原则和相关标准对生态法益进行限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