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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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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与教学研究》2022,(10):96-108
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政策是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依据和行动指南。在新时代背景下,校外培训机构进入专项治理的关键期,有必要从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政策变迁、政策成效与新挑战入手,提出完善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现实路径。改革开放以来,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政策的演化根据政策目标和价值追求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在优化教育生态、校外培训机构规模、校外培训机构质量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在面临公立学校教育难以满足需求端、教师工作压力陡增、家庭教育职能出现偏差、私人辅导形式管理困难等新挑战下,需通过完善相应的政策体系、提高学校教育质量、保障教师权益以及保持家校密切沟通等途径,促进其规范发展。  相似文献   

2.
“双减”是提升教育质量和规范校外培训的关键举措。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业问题表现在教育与非教育两个层面,政府在校外培训治理中也面临着目标定位不准、创新方式不足、参与程度不够、协同配合不畅等困境。校外培训治理困境的深层原因涉及到校外培训机构的定位模糊、优质教育资源的供需矛盾、“唯升学”与“唯分数”的评价导向、治理问题的复杂多样等方面。疏解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困境,应设立从中央到地方治理校外培训的专门机构,制定校外培训机构专门性法律法规,优化省域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体系,探索政府助力校外培训机构转型路径。  相似文献   

3.
随着新一轮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政策的实施,校外教育的乱象得到有效遏制。但是,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依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校外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极为重要。注重教育资源配置的公平性,强化政府对教育的责任是优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成效的前提条件;优化学校教育教学,不断推进考试评价制度改革是强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关键所在;兼顾多措并举,建立和完善校外培训机构治理长效机制是强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成效的重要保障;普及科学的教育理念,缓解家长和学生对校外教育的焦虑是强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成效的落脚点。应不断推进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政策深入实施,促使校外培训机构与校内教育一道协同育人,共同实现立德树人的任务。  相似文献   

4.
校外培训是我国学校和家庭教育的补充,需要明确的法律体系规制。“双减”政策实施以来,完善校外培训监管体系、促进校外教育良性发展对校外培训监管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出了新要求。我国已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难以适应“双减”政策背景下校外培训的监管和执法。通过分析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有关校外培训监管的法律规定路径,发现它们的校外培训监管法律的修订与完善在其教育的改革发展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立法和实施经验为我国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建构和完善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相似文献   

5.
作为基础教育的补充,被称为“影子教育”的校外培训行业近年来蓬勃发展,各类培训机构呈爆发性增长。但与此同时,教育机构管理面临市场失灵和监管失灵的双重困境。传统的主张政府作为唯一监管主体的监管一元论难以有效应对当下的复杂环境,因而需要通过政府、非政府及各类社会主体共享监管权、协同监管来实现校外培训机构的法治化监管。一方面,政府作为管理的主体,应完善政策法律的内容与程序规定,对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进行系统规划,提高教育机构准入的门槛和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另一方面,社会组织、高校、市场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监管,实现以人为本、鼓励创新和包容审慎的协同监管范式。因此,将“治理型监管”的理论融入我国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法治化机制建设,有助于提出建立以政府为主导,行业协会、市场主体等多方协同的监管机制,加强过程监管,弥补事后监管的空缺,同时也是对“治理型监管”本土适用性以及话语体系构建的加强。  相似文献   

6.
基于生态系统理论,厘清校外培训机构处于自身行业内部生态系统之中且嵌构在整个教育乃至社会的大生态系统之中的生态位,探索其与学生、家长、学校、社会等教育生态主体及教育、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生态要素之间存在整体关联与平衡的多维关系,以明确当前“双减”政策下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中存在治理目标短视性、治理方式割裂性、治理过程松散性等问题。通过引导校外培训机构找准生态位,树立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平等、多元生态理念,明晰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生态动因,以探寻校外培训机构等主体从竞争走向共生的生态理路。  相似文献   

7.
2021年7月“双减”政策出台以来,校外教育培训监管进入了新阶段,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法治化监管成为必然选择。法治化监管能够突破传统监管路径的局限,克服校外教育培训的种种弊端,保障培训机构的良性运作。校外教育培训的法治化监管需要遵循依法依规监管、保障合法权利、全过程精准监管及多元协同监管等基本原则。在具体制度构建中,法治化监管的实现需要以保障合法权益为核心完善相关法律规范,以校外教育培训的类型化为方法建立精准监管执法基准,以监管体系制度化为依托构建长效监管模式,以多元主体监管为目标构建协同化监管机制。  相似文献   

8.
日本校外培训机构学习塾与学校教育的协同发展,以政府科学治理校外培训市场为先决条件,以教育领域出台的政策法规为基本保障。2000年以来,伴随日本学力政策的转变,学习塾得到社会认可,为提升学生学力、消除教育不公平现象以及促使学校教育改革发展,日本政府引导和支持学习塾与学校教育开展合作。这包括派遣学习塾讲师提供课余辅导,允许学习塾涉入学校运营,开展学习塾面向学校教师的研修培训;同时,学校可以引入学习塾的教材和教学方法,创建"免费塾""公费支援型学习塾"等新样态学习塾。伴随与学校教育的协同合作,日本学习塾逐步走向公益性和多元化,这推动了日本教育乃至经济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9.
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政策是中央及地方政府部门针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发展颁布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对规制和促进校外培训市场的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教育政策内容分析方法,对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政策目标、任务、措施等进行分析发现,我国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政策的目标清晰、任务具体且分工明确、措施较为完善,但与此同时,地方治理方案也存在着政策文本形式与内容规范雷同化、政策内容规范不完整等问题。要使地方治理方案更加具有针对性、创新性、意义性,仍需在政策评估、政策监督、政策研究等方面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10.
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是教育体制优化的有效切入口。自“双减”政策颁布以来,我国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压减力度大,有证机构积极转型,无证机构完全停止培训行为,实现了中央“双减”文件“大大压减”的目标,扭转了校外培训过多过滥的局面。治理效果显著:学科类培训机构大幅压减,资本无序扩张得到有效遏制;校内课后服务供给常态化开展,助力实现减负提质;学生作业负担减轻,学业压力有所缓解。但与此同时,校外培训机构治理面临教育资源流失、违规行为较多、家长焦虑不减等诸多挑战。为了实现校外培训机构的有效治理而非单一压减,需要完善协同治理制度,逐步让市场发挥作用;对校外培训机构不能一刀切,需正视其积极作用;重视学生与家庭的实际需求,在减轻学业负担的同时促进学生多元化成长;借助校外培训机构的技术优势与产品优势,助力现代教育的发展。  相似文献   

11.
明确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本质属性是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治理的逻辑起点,这种本质属性表现为公益性和逐利性的此消彼长,并应重新界定为一种以协同共治谋求合作共赢的公共性。以公共性为导向的协同共治不仅在理论上高度适切,也是基于现实治理困境下多方主体的共同选择。协同治理的路径应从价值、主体、制度三方面展开,在价值层面凝聚目标共识以培育公共精神,在主体层面厘清角色定位以促进良性互动,在制度层面聚焦驱动协同要素以完善机制设计。  相似文献   

12.
当前,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和治理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所共同面临的现实课题。日本校外培训机构学习塾在其发展过程中曾面临严峻问题":利益至上"导致"乱塾时代",应试目标导向干扰学校教育,监管体系不完备造成治理滞后。为此,日本政府主导制定了多部门协作、法律监管和行业自律三管齐下的治理体系。在该体系的治理下,日本学习塾的发展开始回归正轨,行业规模保持稳定,教育理念开始关注学生的能力培养,并且学习塾扮演起学校教育合作者的角色,承担起更为重要的社会责任,为自身发展寻找到了新的生长点,也为日本教育事业注入了新的活力。  相似文献   

13.
《教师教育研究》2017,(5):101-108
校外培训机构存在于学校教育系统之外,但对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学生的健康发展产生越来越多的影响,如何科学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发展、提升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水平,是国内外共同关注的现实问题。各国政府在培训机构治理方面有着不同的举措,研究认为,完全禁止校外培训往往是无效的,提高学校教育质量是关键因素,需要防止教师在校外培训的腐败行为,加强政府资助的校内课外培训。国外在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上往往存在着价值取向的困境、文化传统的惯性、政策工具的矛盾等问题。我国在实现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能力提升过程中,要警惕教育改革助推校外培训,切实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加强教师自律和校外培训机构行业监管,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加强政府与社会的合作。  相似文献   

14.
《青海教育》2023,(3):24-25
<正>尊敬的家长朋友们: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双减”工作以来,我省各地各部门综合施策、协同发力,省域内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已全部压减,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治理逐步规范。为进一步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切实有效维护您和孩子的合法权益,防止校外培训机构“卷款跑路”“退费难”“非法机构开展培训”等事件发生,做到校外培训监管工作全范围覆盖、全流程监管,教育部建立了“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校外培训家长端”APP是“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的一款配套软件,该APP属于公益性、全免费的应用软件。  相似文献   

15.
“减轻校外培训负担”是“双减”新政的重中之重。为了解其实施成效,华东师范大学基教所五育融合研究中心向全国29个省级行政区152个地级市的中小学生、教师和家长发放并回收有效问卷23567份,深度访谈10所校外培训机构相关负责人。调研结果显示:九个月来校外培训治理已显现初步成效:校外培训机构行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课后服务水平整体提升、家庭校外教育支出锐减,家长教育焦虑情绪得到部分缓解。同时存在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转型困难、校内课后服务水平需进一步提升、教师负担明显加重、艺体类教育培训新“内卷”、政策配套改革不够及优质教育均衡仍需全面推进等难题。当下亟需系统设计“双侧”多主体协同复合治理机制,牢固树立五育融合、全面发展的育人理念,同时加强校外培训的产权治理,明晰不同减负利益相关者如各级政府、培训机构、学校、教师及学生和家长相互之间的教育权责关系,给学校放权,给教师激励,给学生赋能,共同营造各司其责,各尽其力,各安其心的教育治理生态。  相似文献   

16.
国家层面出台的“双减”政策既是提升学校育人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持续规范校外培训的指导纲要。然而现实中校外培训治理仍然面临管理评估混乱和市场资本介入等实践困境,其严重影响了教育生态系统的良性运行。为了更好地落实“双减”政策和有效治理校外培训乱象,从立法层面探索出台一部《校外培训法》成为必然选择。《校外培训法》首先应遵循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并参照其他教育单行法的内容与框架,有效界定校外培训的性质、活动内容及范围、准入退出机制、资产和财务管理细则,使之成为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而言,《校外培训法》需明确规定校外培训应坚持“育人”的根本宗旨和公益性办学原则,厘清校外培训机构参与教育教学活动的底线与范畴,明确校外培训相对于学校教育的“拾遗补缺”关系。同时,《校外培训法》需明确规定教育主管部门拥有对校外培训的资格审查权限,清晰界定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律授权内容与业务开展边界,明确制定针对校外培训办学经费等资产和财务管理的细则。唯有从立法层面进行规范,才能使校外培训走上一条良性发展之路,并为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满足家庭高质量教育需求、推进国家教育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相似文献   

17.
伴随着“双减”政策的落地,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再次进入新阶段。梳理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政策的 变迁可以发现,以问题为导向的政策目标不断演进,以规范为主要特征的政策措施逐渐完善,以政府为主体 的政策执行体系渐趋形成。择选分析发生在全国范围内的146起教育培训纠纷司法案例可以发现,行政部 门、培训机构、受教育者以及法院在教育培训纠纷的发生和解决中都会受到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政策的影响, 这种影响不断折射出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和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政策的执行和发展还需 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下的分类管理、探索完善培训机构退出的善后机制、建立培训机构的金融监管制度、构 建线上培训的规范治理体系、推动治理机制向政府与行业双重治理转变、重视对学校及家庭等外围因素的 考量,形成政府引导、行业自治、社会参与的常态化治理格局。  相似文献   

18.
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定位与监管方面。民办校外培训机构正确定位是私人物品性质的公益事业,这就意味着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可利用市场治理手段走产业化道路,同时政府进行必要的规制与监管。政府监管主要包括研制民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国家标准、工商部门履行监管主体角色、教育评估组织参与治理及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系统等。  相似文献   

19.
在“双减”政策背景下,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研究是当前教育学界的前沿议题。但如何实现对校外培训机构的长效治理是一个根本性的难题,而这也正是考验国家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方面。“责任—利益—制度”的整合性框架为有效分析校外培训机构问题及提出优化策略提供了理论依据。当前,校外培训机构长效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障碍与挑战包括责任缺失带来的观念异化、利益冲突带来的博弈失衡、制度疲软带来的监管不足。我国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优化应基于正确价值的观念再造以重塑责任、关注不同主体的诉求差异以协调利益、推进治理工作的规范运行以优化制度,从而推动校外培训机构长效治理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20.
“双减”政策对我国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监管提出新的挑战。推动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监管立法既是规范校外教育培训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教的内在动力。国家对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重视和已有的立法基础证明立法时机已经成熟。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监管立法首先应处理好立法名称、调整对象、模式选择及其在教育法中的地位等理论定位问题,并确立倾斜保护原则、属地管理原则、全过程监管原则和合作治理原则等立法原则。在此基础上,应从总则部分的构成要素、变更与终止规则、监管工具、法律责任条款、监管权力规制体系等方面进行制度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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