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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巧丽 《大同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1)
鉴于环境污染的严重性,环境保护应成为民法的价值取向。而同质赔偿在应对公害民事侵权时表现出的缺陷与不足,及惩罚性赔偿特有惩罚性、预防性的特点使公害民事侵权有必要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未来《民法典》与相关立法应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如此才能充分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彰显民法正义。 相似文献
2.
《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适用诉讼类型不明和适用诉讼条件不清的问题。解决以上问题有必要回到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身,探寻其形成的逻辑基础。通过对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理论基础的分析和对《民法典》相关环境侵权责任条款的法教义学分析,结合我国生态环境损害的司法实践,可确定第1232条仅适用于环境私益诉讼。基于此,为使逻辑自洽,必须对第1232条作出“两限两扩”修正,即:适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条件应包括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权主体限缩为特定的民事主体,排除国家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在结果要件上仅限于严重的人身损害而不包括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为更大程度上救济受害人,在主观要件上除故意外应增加重大过失;基于消极不作为侵权的违法性和主观恶性,在行为要件上应扩大到消极不作为侵权。 相似文献
3.
杨若凡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23,(5):95-100+154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在生态环境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其适用范围仍有争议。随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可有关惩罚性赔偿数额如何量定并未给予清晰的指引。惩罚性赔偿数额的量定是关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实现的重要环节,其中基数和倍数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构成要素尤为重要。依循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基数与倍数认定规则的现实困境进行剖析,针对现有规则认定中基础概念不清、估算方法不明、司法审查不足的问题,建议从外部对惩罚性赔偿数额进行限制,合理平衡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相似文献
4.
《民法典》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功能分析法等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确定的适用规则进行阐释,分析该制度在适用方面有待完善的问题,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法条的理解适用问题,包括适用的条件不清晰、适用的情形不具体、适用后获得赔偿的归属不明确;另一类是该制度缺乏具体的适用规则。通过研究国外相关制度,比较借鉴后结合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进行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得出惩罚性赔偿适用情形不应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应当归属被侵权人且范围还应当扩大的结论;对该制度的具体适用规则提出相应完善建议,包括以倍率式方法构建惩罚性赔偿金适用标准、与公法责任并行以及提高证明标准等,以提高该制度在环境侵权领域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5.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7,(17)
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规定惩罚性赔偿以来,全国出现了不少"知假买假"、买假索赔的案件,给司法实践和理论带来了挑战。"知假买假"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需对惩罚性赔偿在合同领域适用要件进行研究。经营者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主观上存在过错,并且因其违约行为使相对方遭受损失,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而消费者主观动机不是适用要件。 相似文献
6.
赵彩月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24,(1):80-86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由于该条文原则化、抽象化,学界对于该条文的适用存在较大分歧。对此,首先需要界定环境侵权的含义,明确其客体指向——环境私益,与生态环境损害存在本质差异,明晰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及功能定位。然后对其适用范围进行限定,从可行性与法理依据两个角度论证生态环境损害适用惩罚性赔偿是一个伪命题;同时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意图解释三个层面证实环境私益损害能够适用惩罚性赔偿。最后通过分析我国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7.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实体法理论基础是惩罚性赔偿的制裁与威慑功能理论,程序法理论基础是诉讼担当理论。适用惩罚性赔偿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审慎原则和适度原则。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以法定倍数赔偿标准为基础,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造成后果、获利情况、经济承担能力、将要承担的其他财产责任等进行综合考量,确定相对合理的惩罚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8.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生活质量日益提高的现代社会中,环境侵权的数量正在日益增加,与传统的侵权行为相比较,环境侵权表现出了一定的特殊性。在其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上,更强调致害行为、损害结果、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尽管随着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和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深入人心,赋予人们更多的民事权利就显得越发重要,但在环境侵权的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上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本文试图结合我国法律制度的现状,提出几点建议,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的专利法律、法规对专利侵权民事赔偿的适用原则、赔偿标准、计算方法规定不详,造成司法领域的混乱.拟在分析上述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专利侵权民事赔偿制度的构想. 相似文献
10.
侯代悦 《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30-34
我国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该法关于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与之前的法律相比,有很大的变动。文章通过对我国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现行立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关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进行初步的分析与解读,以期有益于我国未来的司法实践活动。 相似文献
11.
刘畅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6,(2):59-60
从经济法学的视角出发,阐明产品责任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并对我国如何完善惩罚性赔偿数额机制提出自己的建议,以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2.
《烟台职业学院学报》2019,(3):32-35
为能够净化食品市场环境、提高消费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积极性、打击不良商家牟取暴利的行为,我国2009年《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该制度自出台以来受到各方的关注,溢美之词铺天盖地,但从2009年适用至今,该制度并没有发挥出食品安全保护神的作用。应该统一食品安全标准认定,提高普通群众对该制度的了解程度,弹性设立惩罚性赔偿金金额,惩罚性赔偿范围扩大到免费赠送的食品等,以求解决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困境。 相似文献
13.
李欣怡 《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报》2021,(8):215-217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对食品安全越来越重视.但目前,食品安全问题仍较多,部分公司进行虚假宣传,且部分产品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惩罚性赔偿作为特殊的民事赔偿机制,具备一定的威慑作用,对维护保健品等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难以确定主观故意认定标准、赔偿数额计算标准等问题,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4.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及其立法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陶然 《宁波大红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2)
从我国现有赔偿制度入手,论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要件,及争议,提出建立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期望通过该制度来弥补传统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达到补偿受害人、惩罚加害人、遏制不法行为发生、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 相似文献
15.
林聪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22,(5):85-89+106
我国环境民事侵权诉讼经过立法和实践的探索建立起了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并行的救济模式。相互分离的救济轨道导致两种诉讼优势难以互借、诉讼效率低下以及公私利益无法全面保护的困境。鉴于环境侵权行为的复合性,可以通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实现环境公益和私益诉讼裁判认定事实的双向度扩张并以绿色原则为桥梁促进两条诉讼轨道的衔接。 相似文献
16.
吴强 《济宁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9,30(4):63-66
以工伤保险的方式赔偿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具有十分明显的优势,但是工伤保险无法全面赔偿受伤劳动者损失的现实状况,无疑是有损社会正义的。因此,在目前有些企业社会责任还不是很强、现行法律救济模式不变的情况下,对工伤保险赔偿不予赔偿的损害部分,应当通过增设用人单位的过错补充责任来弥补劳动者的实际损害,责令用人单位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当然,从长远来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工伤事故赔偿采纳替代模式必将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 相似文献
17.
陈琴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2,(4):86-87
通过全面审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侵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规定,从理论上深入反思意思自治引入涉外侵权领域的理性基础,综合分析国际私法的意思自治规则、最密切联系规则、有利于受害人利益保护规则三者的相融规律,并针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涉外侵权领域意思自治规定存在的三处问题,相应地提出在涉外侵权领域意思自治采用关联限制、附属扩展和弱者主导的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18.
同质补偿是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对于许多虚假广告恶意侵权案件,同质补偿原则显现出诸多局限,不能有效发挥法律责任的教育、预防以及制裁功能,将惩罚性赔偿引入虚假广告侵权领域已具备相应的理论和现实基础。 相似文献
19.
20.
赵杰宏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23,(6):102-108
每当大型赛事举办时,互联网上总会出现盗播赛事节目的行为,而法院在盗播案中判决盗播者承担数额偏低、仅具有补偿性质赔偿金的做法,未有效阻止盗播行为。于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与新《著作权法》中规定侵权人故意侵害他人著作权情节严重的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这意味着2021年后的赛事节目盗播案中,被侵权人可要求侵权人承担补偿性与惩罚性两笔赔偿金。赛事节目盗播案适用惩罚性赔偿要符合“侵害知识产权、主观故意、情节严重、被侵权人请求”四个条件。将赛事节目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才能使盗播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盗播者既违背了对赛事节目授权的注意义务又对赛事节目有推介编辑行为的可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故意。在惩罚性赔偿诉讼中,经赛事组织者授权的转播者可作为被侵权人,享有诉讼权。转播者要在诉讼中明确主张著作权被侵犯才可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且应将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一并主张。法官综合被侵权人损失、盗播者获利与赛事产业发展等因素在补偿性赔偿额基数上确立惩罚性赔偿额。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