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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婧凡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13,(5):59-61
我国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是在既吸收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又继承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基础上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但其规范存在很多歧义,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进行研究。不安抗辩权具有暂时性,只能适用于双务合同中,其抗辩事由具有法定性,其行使要同时具备四个要件。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和漏洞,应该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不安事由"的举证程度以及中止履行的范围三个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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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的目的在于履行。在双务合同的履行中有一项非常特殊的法律制度,即抗辩权制度。双务合同的履行中有三大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者的权利主体、构成要件、立法目的各不相同,但彼此间又相互联系。在这三种权利产生矛盾和冲突时,只能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来决定支持哪一种抗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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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兵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9,12(2)
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大陆法系国家突破传统理论,将合同履行期限之前的债权人利益明确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内,不安抗辩权应运而生.本文从其概念、法律渊源、适用条件、效力及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比较进行分析,指出我国的不安抗辩权的存在的优点与不足,旨在促进我国的不安抗辩权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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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英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3,8(3):30-31
《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是合同法的诚信原则、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 ,是英美法和大陆法两大法系的融合。它将和《合同法》其他制度相辅相承 ,对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发挥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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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但由于同时吸收了两大法系的内容,造成了我国《合同法》举证要求过严,法条用词模糊等不足.应进一步对适当担保、担保期限、担保后继续履行合同期限加以明确界定,使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更臻于完善. 相似文献
7.
王福泉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0(6):24-26
文章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着重对不安抗辩权的内容、适用条件、合理性、不足及其与预期违约制度的关系等重要问题作一探讨,并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完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涂岩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0,(4):32-34
双务合同具有双方当事人对待履行的性质,双方的履行义务互为条件,为保证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对等性,防止单方面不履行合同,《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三种抗辩权,抗辩权制度从法律上最大限度地平衡了合同双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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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由体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2(2):27-30
新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在包括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事由、效力和后果等五方面。将它与大陆法系和我国原有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比较,不难看出,有诸多完善和改进,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1.
肖进中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7,27(3):48-49
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确立的一项新的重要的合同履行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合同纠纷、合同欺诈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文章对不安抗辩权的法律界定、发生条件、以及合理性等重要问题作探讨,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如何完善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不安抗辩权制度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奚凤鸣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00,14(1):46-49
科学地设立地规范不安抗辩权法律制度,能有效地促进和保证市场交易的安全公平,充分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以《美国统一商法典》为代表的英法系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不安抗辩权制度均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合同法首次对不安抗辩权制度进行了系统的规定,但是由于其规定仍具原则性,给实际操作必将带来一定的困难。鉴于此,目前通过最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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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惠芹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2):28-30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设立了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利益机制 ,避免了适用全面履行原则所带来的不公平的结果 ,真正体现了法律公平的原则。但是《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在行使主体、举证责任和法律效力方面仍然存在缺陷。 相似文献
15.
李智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18(1):13-15
1999年3月,我国颁布的《合同法》结束了我国长期缺乏统一合同法的历史.它在保留不安抗辩制度的同时,吸收了预期违约制度的一些思想,从而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本文着重对不安抗辩权的立法渊源、适用条件、法律效力、合理性等重要问题作了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完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6.
吴世彬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01,9(3):29-31
不安抗辩权是《合同法》立法统一后确立的一项全新的合同制度。对于避免合同风险 ,保证合同交易的安全与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将对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及其行使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17.
王玫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19(2):19-21
针对巨额电费拖欠问题严重影响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本立足当前电力市场的发展现状,论述如何通过依法行使不安抗辨权,有效降低电力经营风险,确保供用电合同的全面正常履行。 相似文献
18.
王庆军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17(1):1-4
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确立的一项全新的合同履行制度,它既借鉴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规定的精华,也吸收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性。其构成要件有四条,即:要有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具有对价关系的两项债务;合同的履行要有先后顺序;后履行方有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法定情形;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法定情形须出现在合同成立后。它的法律效力为中止履行合同,恢复履行或解除合同,但权利人应负有举证责任和通知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不安抗辩权应注意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时的证据收集;注意“合理期限”的界定与适用;注意不安抗辩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的竞合。 相似文献
19.
孙文德 《济南职业学院学报》2012,(4):99-101
英美法的默示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在适用的前提条件、依据原因及权利行使的后果及法律救济手段等方面存在着不同,但二者之间也存在着较多相同之处。通过对异同的比较,分析二者共存的冲突现象,提出剔除默示违约制度,建构不安抗辩权制度→明示预期违约→实际违约体系的理论。 相似文献
20.
程宗璋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21(1):78-82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有偿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自我补救权利,它在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或债务法中均有体现.我国新<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及其适用条件,使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一同构成合同履行抗辩权,完善了我国的合同履行制度.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可以中止合同履行或解除合同.但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切实注意其法律特征和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