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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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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宜宾学院学报》2017,(4):10-18
合法性危机与权责失衡是基层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两大难题。县乡两级社区矫正机构在审前评估、交付接收、刑罚执行、收监执行等环节存在"权力有限、责任无限"。产生这一境况的原因在于社区矫正机构刑事强制权的缺失、机构及队伍力量不足、规范性文件与部门规章冲突。县乡两级社区矫正工作权责一致需要解决好社区矫正执法警察身份这一重大而敏感问题,需要明晰县乡两级社区矫正机构的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相似文献   

2.
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制度。监督管理既是社区矫正行刑方式的重要体现,也是社区矫正的重要任务之一。社区矫正从试点至今全面试行,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健全各种监管制度,但在监管理念、内容及措施方面仍存在偏差和不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变革管理观念,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探索可操作性强的管理措施,以推动社区矫正的深化与发展。  相似文献   

3.
社区矫正制度主体是整个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明确社区矫正制度的主体将决定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虽然对社区矫正制度的主体做了相关规定,但结合我国现实情况,社区矫正仍然存在着执行主体不明确、被执行主体不全面、社会力量参与度低等问题.通过完善立法,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合理组建“1+1+X”矫正小组模式,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真正实现“在社区内矫正”罪犯.  相似文献   

4.
社区矫正是一种以公安机关为执法主体、司法行政部门(司法所)为工作主体的刑事执法活动。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活动享有检察监督权。因此,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和职务犯罪的立案侦察权等来实现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5.
社区矫正存在最狭义、狭义、广义、最广义四种类型的概念。目前中国大陆属于狭义概念,但最广义概念是中国未来社区矫正的发展方向。中国大陆的社区矫正不应定性为"行刑方式""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社区刑罚",而应定性为非监禁的刑事执行制度。  相似文献   

6.
《宜宾学院学报》2016,(1):63-69
关于社区矫正,现有研究主要集中于城市社区,且缺乏实证研究。我国农村地区社区矫正模式不能照搬城市社区矫正模式,通过对绵阳市、宜宾市基层司法所的实证调研发现,四川省农村社区矫正存在矫正项目单一、矫正队伍不足、政府购买服务不足和收监执行难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分类分段跟踪式的社区矫正模式,期许解决四川省农村地区社区矫正面临的现实困境。  相似文献   

7.
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作为社区矫正的一项前置程序,对于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彰显了司法的温度。但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审前社会调查不严格、不规范、法律不明确等突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设立该制度的初衷,影响了实际执行效果,需要从完善立法入手,综合施策,确保司法裁判不枉不纵,真正使司法人文关怀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8.
《宜宾学院学报》2019,(7):43-50
我国启动社区矫正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扩大非监禁刑罚适用、扩大假释的适用。然而,社区矫正实行15年来全国监狱假释适用率却仍然极其低下,在监狱、社区矫正执行一体化构建语境下,监狱警察派驻社区矫正可以整合司法行政系统刑罚执行资源,但需要解决监狱警察职权行使的空间地域限制问题。扩大假释适用率,需要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社区矫正机构等部门的互动衔接。  相似文献   

9.
实行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既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也是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同时,也顺应了国际社会刑事司法发展的趋势。分析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探讨改进的措施,对于发展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社区矫正在我国经过试点并进一步得到推广,目前到了应该关注其具体问题的时候。笔者关注杜区矫正主体的建构问题,认为它应包括社区矫正的决定主体和执行主体。就我国现行规定来说,决定主体并不存在问题,关键是执行主体问题。在考察西方国家主体建构情况,并分析我们目前存在的问题后,提出了自己的一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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