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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制度。监督管理既是社区矫正行刑方式的重要体现,也是社区矫正的重要任务之一。社区矫正从试点至今全面试行,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健全各种监管制度,但在监管理念、内容及措施方面仍存在偏差和不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变革管理观念,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探索可操作性强的管理措施,以推动社区矫正的深化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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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主体是整个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明确社区矫正制度的主体将决定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虽然对社区矫正制度的主体做了相关规定,但结合我国现实情况,社区矫正仍然存在着执行主体不明确、被执行主体不全面、社会力量参与度低等问题.通过完善立法,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合理组建“1+1+X”矫正小组模式,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真正实现“在社区内矫正”罪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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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学胜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08,22(3):60-63
社区矫正是一种以公安机关为执法主体、司法行政部门(司法所)为工作主体的刑事执法活动。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活动享有检察监督权。因此,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和职务犯罪的立案侦察权等来实现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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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既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也是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同时,也顺应了国际社会刑事司法发展的趋势。分析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探讨改进的措施,对于发展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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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在我国经过试点并进一步得到推广,目前到了应该关注其具体问题的时候。笔者关注杜区矫正主体的建构问题,认为它应包括社区矫正的决定主体和执行主体。就我国现行规定来说,决定主体并不存在问题,关键是执行主体问题。在考察西方国家主体建构情况,并分析我们目前存在的问题后,提出了自己的一点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