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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精神损害赔偿是一方违法侵害他方合法权益(主要是人格权益),造成他方精神损害后果严重,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文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阐释了侵权行为导致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赔偿的客体范围及其在立法和实践上的突破,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与赔偿数额的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限于自然人。客体范围原则上限于人身权益.同时包括与精神利益有关的特定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以侵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赔偿数额由法官根据解释确定的几方面因素自由裁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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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力 《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139-140
由于民事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权损害即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社会的进步,是民法发展的趋势,但这种责任方式具有它的局限性和辅助性。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包括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要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实际,考虑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具体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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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建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33(3):96-101
医疗损害赔偿是指因医疗损害而引发的、对患者造成的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医疗损害的理论基础应采用侵权行为;其归则原则应采用一般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害赔偿、间接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赔偿请求人应包括患者本人或与其有密切关系的近亲友。另外,我国也应加快对医疗损害赔偿的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5.
论产品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姜淑明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36(3):52-54,76
产品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受害人致伤残以后带来的精神损害;受害人致死以后,给直系亲属带来的精神损害;受害人特定财产损失而造成的精神损害.有关的产品责任立法应进一步确立和细化产品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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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赔偿责任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政垄断是国家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实施并保护的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通过立法和司法避免与防止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给经济生活造成损害以及对行政垄断造成的损害进行补救已不容忽视。本文对行政垄断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和特点进行了界定,分析了行政垄断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侵权主体要件、侵权行为要件、侵权损害结果要件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关系要件,提出了行政垄断损害赔偿责任实现的途径和方式。 相似文献
7.
管理对被管理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基于管理关系,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各国立法均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基于民事关系,则如同国家机关对其所属丁作人员的公务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雇主对雇工的工作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等,则多有规定。 相似文献
8.
杨秀朝 《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0,2(5):167-169
统计表明,法院判定学校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判决的比率为27.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实施,总体上并未加重学校负担。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造成受害人死亡、残疾或者严重的精神痛苦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包括:致害行为发生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时空范围内;造成受害人严重损害后果;致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学校存在过错。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限额通常有所限定,且各类学生伤害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都有一定的幅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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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冰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9(1):28-29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除应具备一般损害赔偿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四个条件:一、必须有精神损害的事实;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三、主观方面表现为复杂形态;四、必须是主责任方式难以弥补精神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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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全赢 《南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5(3):34-37
《国家赔偿法》自95年施行至今,我国的国家行政赔偿工作取得突出成绩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尤其是行政赔偿范围过于狭窄,致使许多权利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民事领域内尚可做到全面、有效的救济,而作为一方为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之精神损害却几乎不能得到任何赔偿。其不足之处昭然若揭,故参考我国民事立法及国外行政立法之经验,我国行政赔偿范围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逐步确立。 相似文献
12.
张竞芳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06,26(3):39-41
《离婚法》规定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离婚立法改革的重大成果。其构成须同时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其适用范围仅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情形。其赔偿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其民事责任方式宜兼采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方式。 相似文献
13.
常向鹏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19(1):40-42
针对离婚会给当事人带来损害,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离婚补偿方式:家务补偿、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对这三种方式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并从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和离婚过错方损害赔偿的范围两方面分析了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建问题。 相似文献
14.
伴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与法制观念的增强,人们不断强化对精神利益的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重视对自身的价值、尊严和安全的追求,由此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成了众人瞩目的焦点。立足于民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法律法规,从精神损害的定义、内涵及构成要件出发,探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社会和历史必然性,揭示其确立的理论依据和重大意义。同时全面回顾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发展的历史,结合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深刻剖析其立法和司法缺陷,并对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几点思考性建议。 相似文献
15.
夏明海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199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在我国首次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这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一大突破。但经过十多年的司法实践 ,现行立法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暴露出许多不足。其主要表现是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上的限制、权利主体方面的限制、适用财产责任方式上的限制 ,以及行为性质上的限制。这种限制性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立法原则 ,不能全面保护公民的人身权 ,不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 ,同时也背离了当今各国立法全面保护人格权的发展趋势。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首先应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 ,明确精神损害的概念 ,并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同时 ,应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具体化 ,建立精神损害鉴定制度。 相似文献
16.
马文高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9(1):35-37
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具体包括所受损害、机会利益损失和维持利益。赔偿信赖利益一般情况下应以期待利益为限,但因违反保护、保密义务侵犯相对人维持利益时应除外。缔约过失责任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受害人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可以请求权竞合理论选择要求致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这与缔约过失责任不同,受害人应承担过失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7.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晓红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02,21(6):50-53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除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事实、机 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行为的违法性,以及机动车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一般要件,还 应包括道路要件、车辆要件、交通要件和人身损害赔偿要件等特别要件。 相似文献
18.
郑文兵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03,22(1):128-129
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始于 1986年 4月 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 ,其中第 12 0条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 ,适用前款规定。”此后 ,个别单行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陆续有一些零散规定 ,直到 2 0 0 1年 2月 2 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这是目前关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中最为完整的规定 ,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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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是我国民法学旧的一个新课题,而“精神损害”是建立和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一个不可缺少的基本概念。对“精神损害”的定义应当反映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合科法律的公平价值取向,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化,化提供一个合理的空间。 相似文献
20.
唐犀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09,24(11):31-33
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成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确立并完善精神损害制度.,是出自维护权利的需要,也是权利人维护自身精神利益的必然前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