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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志全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4,(32):40-40
一、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目前,学校普遍提倡"赏识"教育、"激励"教育,这是时代的巨大进步,这是对的,有助于良好教育氛围的形成,有助于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有助于师生关系的融洽.但是作为教育不能从一个极端跳到另一个极端,丢掉了或不敢使用教育中的惩戒手段,即使学生犯了严重错误,也只是轻描淡写、不疼不痒地说几句,甚至不管不问,任其自由发展.长此以往,必将给教育带来严重的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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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九月的午后,暑气未消,恰是午睡时间,静谧的校园里只余蝉音阵阵。我正在办公室休息,隔壁教室突然传来一阵学生的喧闹。“不要用我的错误惩罚妈妈”我忙奔到教室,有学生告诉我,小李午睡时用头发丝逗旁边的同学,引起了“轩然大波”。又是小李。这个学生精力充沛、性格活泼,时不时便要翻出一些“新花样”来引起老师和同学的关注。他在午睡时的“精彩表演”也不是一回两回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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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一般认为,教育惩戒是针对学生的行为,"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和羞耻,以达到使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教育惩戒应"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觉痛苦,但以不伤害犯过者身心健康为原则"。然而,如何将上述理念合法、有效地转化为教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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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惩戒”的内涵 有学者认为,在教育中,“惩戒是指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向葵花认为,“惩,即处罚;戒,即警戒。惩戒,即通过处罚来达到警戒的目的。惩只是手段,戒才是目的。作为同一过程的手段和目的。惩和戒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惩戒教育,作为一种正面教育,主要是指通过实施批评、处罚手段使受罚者感到痛苦,但又不损害其身心健康,从而使其认识并改正自身过失的一种教育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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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20,(4):14-20
美国教育惩戒权的实施经历了从零容忍教育惩戒向恢复性教育惩戒的转变:零容忍教育惩戒凸显了犯罪—惩罚的教育惩戒理念,通过惩罚的威慑力来降低失范行为的发生;而恢复性教育惩戒则关注失范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强调多方主体间共同协商来修复伤害,最终培养学生为他人负责的责任意识和道德品格。两种教育惩戒的理念思维迥异,但具有目的价值上的一致性,均为教育惩戒权的重要内容,对我国当前教育惩戒权立法的启示:应将零容忍与恢复性教育惩戒相融合,妥善地把握零容忍教育惩戒的边界,在恢复性教育惩戒中重视育人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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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教师教育权利,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教育惩戒不可或缺。科学实施教育惩戒,首先需要把握依法依规、明确目的、规范程序等重点任务。实施过程中,要合理协调惩戒性与赏识性、协同性与主导性、科学性与人文性的矛盾。要充分发挥教育惩戒在完善学生管理制度,重塑教师权威及促进学生发展方面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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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在我国古已有之。教育的“教”字有这样一解:左边是孩子在学习,右边的反文是一个人拿鞭子的模样。可能最初的教育就是离不开训诫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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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学生违规行为是青少年发展过程中的普遍现象,其成因既有社会原因,也有学校教育的原因。教育惩戒作为纠正青少年学生违规行为的重要教育方式,必须结合青少年学生的年龄特征、身心发展特点和特定情境中的心理状况,对学校教育的教学内容、教学过程和方式、学校文化及评估标准的适应性、学校和班级管理模式进行反思。应充分认识到教育惩戒不是纠正学生过错行为的必然选择,因易于“失范”而要慎用,学校和教师有权选择和放弃使用,但不能轻言放弃使用,在使用过程中要遵守教育性的核心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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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是复杂而敏感的教育议题。我国《教育惩戒实施办法》已经出台,《教师法》相关条款的修改在即,教育惩戒权的法理基础仍需探讨。明确教育惩戒权的性质,区分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主体,是正确看待教育惩戒问题的前提和基础。教育惩戒权既要有教育基础,又要有法律依据,需要法律的确权和赋权。用法律制度来规约权力、保护权利已成为新常态,教育惩戒权应明晰其法律属性。教育惩戒权体现出很强的权力与权利的双重属性和权义复合性。教育惩戒权可分为学校惩戒权和教师惩戒权。高校教育惩戒权与中小学教育惩戒有所不同,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现代学校教育秩序的构建,应通过“良法”之治和人治结合,实现教师惩戒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