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71 毫秒
1.
现行的2014年修改的《公司法》一大进步就是放弃公司法定资本制度转而实施公司资本认缴制.实施资本认缴制意味着公司法定资本制即确定资本制的废除.该制度便利了公司的设立,提高了资本的利用率,使公司成立后的增资减资程序等也极为便捷,大大地提高了市场经济所追求的效率.然而,该制度在简便、快捷以及高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诸如不利于市场交易安全,债权人保护难度增大,容易滋生违法犯罪行为等.  相似文献   

2.
我国2013年确立起了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制,2021年实行有限责任公司仍采认缴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采授权资本制。文章分析了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制引发的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削弱、公司法实践面临重重危机等困扰,指出了其产生的深层原因是股东以债务作为向公司出资的财产。通过规范分析法揭示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本质是将股权设立在债务上,与公司法基本原理要求股权设立在财产权上相违背。最后运用比较分析法探索了各种注册资本制度的优劣,主张具有筹资的机动性和灵活性的授权资本制应是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的改革路径和方向。  相似文献   

3.
新《公司法》着眼于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从根本上确立了注册资本的认缴制度。除保留了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外,对其余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各类公司,都实行认缴制。但从新公司法实施以来有关认缴制和实缴制的争论,学术界对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认缴制的完善在于,细化责任追究机制与放宽出资形式限制等。  相似文献   

4.
根源于2013年《公司法》认缴资本制改革,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已成为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要路径,然而不仅学界对此存在着鲜明的争议,而且相关案件的司法裁决也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撑,无论是《破产法》《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还是《合同法》,都未对此进行针对性的规制.因此,为了推进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案件司法裁决的公正与效率,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应结合实践中相关案件所呈现的具体特点,沿着公司法路径,通过明晰其具体适用条件、确立董事催缴义务、重新界定抽逃出资以及强化民事责任规制等相关制度构建,推进其专门性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5.
我国在2013年修订了《公司法》,在此次资本制度改革中,确立了注册资本的完全认缴制.公司资本从有限制的认缴制变为无限制的认缴制,实质改变的只是股东出资义务的缴纳期限,以认缴制代替实缴制,并未否定股东的出资义务和责任.违反股东出资义务构成了股东瑕疵出资,股东瑕疵出资概念并未因完全认缴制的施行而被否定.股东瑕疵出资并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获取,也不影响瑕疵股权的对外转让.此外,在完全认缴制下需要完善股东瑕疵出资民事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除名制度等救济机制以此来保护公司、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利益.  相似文献   

6.
2014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做出了重大调整,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出资从实缴制转变为认缴制等。这些措施有利于鼓励更多的人创业,激励市场投资置业;与此同时,新旧法转换之初,必会出现一定的矛盾,如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等问题。结合有关注册资本制度的具体修改内容,通过对其利弊分析,针对可能面临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予以改善。  相似文献   

7.
论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是与公司关系最为密切的两类利益群体,公司法对股东的权利与法律地位有着充分的规定,而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则缺乏积极、有效的手段。文章从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入手,论述了我国《公司法》对债权人保护的现行制度,并对这一保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设想。  相似文献   

8.
《公司法》修改要点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5年10月中国公司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主要有扩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自治范围,增加了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完善公司设立制度,实行较为宽松的法定资本制,体现了方便公司设立、鼓励投资的立法思想;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增加了监事会职权的刚性,有利于形成分权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制度;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相似文献   

9.
隐名投资是在投资方式多元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通说认为新《公司法》(以下均简称《公司法》)将我国从严格授权资本制过渡到折中授权资本制,这种公司资本制度的变化必然会鼓励投资积极性和带动投资方式更加多元化.未来隐名投资将会更加普遍,我们也将面临更多的隐名投资法律问题.明确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将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分析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无疑是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10.
2005年10月中国公司法进行了重大修改,主要有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对其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实行较宽松的法定资本制;鼓励投资,取消公司设立的行政许可,实行准则主义;扩大公司章程的自主权限,减少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内容,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权转让等由公司章程规定;注重对股东权的保护,完善股东退出机制,规范公司及其高管人员行为,明确了股东及监事的诉权;划清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对公司财务制度也进行了修改。  相似文献   

11.
知识经济时代 ,智力资本已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战略资本 ,流动和增值是智力资本的重要特征。文章从智力资本的定义和组成入手 ,详细分析了智力资本在流动过程 (内部流动和外部流动 )中如何使企业增值 ,并指出企业增值很大程度上体现于企业智力资本的增值 ,而智力资本增值又体现于其组成部分 (人力资本、结构资本和顾客资本 )的增值。  相似文献   

12.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有资本运营的理论和法律规制是一个关涉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问题。认识资产运营与资本运营主体的不同,有助于正确认识公司法人所有权和股权的权属与性质的不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商法上问题很多,而确立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和国有股权的地位是途径之一。《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相似文献   

13.
企业人力资本构成问题是企业人力资源资本化资格问题。资源间接定价才能成为资本 ,企业间接定价的人力资源是企业人力资本。企业中不是所有人力资源都具有资本化资格 ,只有对企业有剩余贡献的人力资源才构成企业人力资本。  相似文献   

14.
试论货币资金的审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货币资金是企事业单位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在当今社会中,货币资金被挤占、挪 用、盗窃的现象时有发生。怎样才能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和完整呢?货币资金的审计就是促使各企事业单位建立 更加完善的货币资金內部控制制度。  相似文献   

15.
我国体育产业资本市场投融资研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目前我国体育产业资本市场投融资存在较多的问题.主要是体育产业资本市场投融资的规模较小,资金缺乏稳定来源,投资渠道窄;体育产业资本市场投融资的法制不健全,政府对体育产业资本市场投融资的立法和制度建设滞后;体育产业资本市场投融资缺乏完善的退出机制;缺乏高效率的信息交流机制,难以形成体育产业资本市场投融资与体育企业或职业体育俱乐部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建议要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建立体育产业资本市场投融资政策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体育产业资本市场投融资运作机制、开通多元化的体育产业资本市场投融资的资金来源渠道.  相似文献   

16.
201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稳妥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十八大明确了要稳步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当前,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面临新的战略机遇期,对于如何进行资本项目可兑换,理论界有诸多的观点.从金融体制改革的全局来看,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实现离不开利率与汇率市场化改革,如何处理好三者的关系成为资本项目可兑换实现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借鉴原有理论的基础上,从新的角度提出要放开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途径,将其与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同步起来,共同推进.  相似文献   

17.
随着资本市场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不断增强,优化企业资本市场税收政策和改善资本市场环境成为完善税收制度的重点.该文分析了目前我国企业资本市场存在的问题,分析了税收对资本市场和企业资本结构的引导作用,并提出了运用税收政策调节企业资本市场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8.
本文对山东省上市公司2001年至2003年的资本结构予以评价,其中包括债务资本股权资本和人力资本,并总结了资本结构的形成原因。同时将ST公司和非ST公司的资本结构进行了对比分析,找出了两者在资本结构方面的差异。  相似文献   

19.
体育产业是经济发达国家的支柱产业,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也正焕发勃勃生机,除财政资金加大投入外,还吸引了各方投资,开成了良好的投资机遇。充分考虑体育产业的产品大都是精神产品,带有创新性文化产品特征,立足于的投资者角度,从文化视角来探讨体育产业发展投入资金的使用效益评价指标设置,突破性确定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的指标体系,满足了体育产业投入资金项目是满足社会共同精神文化需求难以直接量化的特性;又使体育产业投入资金使用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涉及到社会的多个方面,其信息量和统计数据都受到时间、技术等多方面的制约的情况下,能准确地度量出体育产业投入资金使用的实际效果;同时还能引导投资者改善体育产业盲目投资。  相似文献   

20.
试论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司僵局是有限责任公司闭锁性困境之一,现行公司法没有应对公司僵局的解决之策,致使司法实务面对公司僵局无所作为。公司僵局的产生与资本三原则关系密切,二大法系都将司法解散作为应对公司僵局的最终措施。公司法修订草案虽然原则规定了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制度,但不具操作性,缺少对适用原则、诉讼当事人以及解散事由等的规定,因此要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解散制度。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