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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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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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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  相似文献   

3.
《青海教育》2012,(6):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3日第41次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一二年一月五日(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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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第18号)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第一章总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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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6.
《辽宁招生考试》2007,(3):21-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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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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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  相似文献   

9.
全国高考刚刚结束,期间出现的高科技作弊事件毫无悬念地再次成为各大媒体的报道对象.据了解,为规范各类考试,教育部2004年5月19日以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为适应实践的需要,从2010年起,教育部组织力量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以教育部令第33号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日前,就根据教育部令第33号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本刊采访了教育部政策法规司综合处处长杨志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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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考试违规",每一位考生在进入考场之前都应有所了解。诚信应考、主动杜绝违规行为是必须的;对许多考生来说,还要避免因无知导致的"不经意地"违规。目前,高考适用的、每一位高考考生务须了解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教育部在2004年制定、并以部长令的形式发布的。因此,该《办法》又被称为18号令。《办法》旨在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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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考试》2004,(6):56-56
作为教育部长的第18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将在今年的所有教育考试中执行。这个办法的颁布执行,无论是对于自学考试的考生.还是从事自学考试的工作人员来说都是一件大事。《处理办法》分别对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和处理办法。  相似文献   

13.
2012年5月14日,教育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修汀后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组织有关工作人员、监考教师认真学习,在围家教育考试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对各种违纪、作弊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  相似文献   

14.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教育部制定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系统性部门规章,是我国教育考试制度建设走向法治化的重要标志。  相似文献   

15.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修改涉及到法律中的溯及力问题。结合刑法的研究成果,国家可以根据"33号令"终止已经执行的处理决定。建议对涉及此问题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规考生适用溯及,使其能够相对提前地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毕业。  相似文献   

16.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  相似文献   

17.
《考试研究》2020,(4):3-7
国家考试违规处理的行政主体主要有行政机关和行政授权的组织,违规类别按严重程度具有不同的设置,违规行为的规定基本一致,但也存在一定的差别,违规处理结果可以归纳为考试成绩无效和停考,各项国家考试违规处理工作可以相互借鉴,取长补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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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自学考试》2009,(5):12-12
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18号令)对高考中考生的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有如下规定: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相似文献   

20.
对于国家教育考试中的舞弊行为,现有11种行政处理方式.这些行政处理方式可以分别归结为行政制裁、行政许可的拒绝或撤销、行政确认及其拒绝和撤销,开除学籍则是独特的行政行为.为解决某些行政处理方式设定的合法性问题,国家对高校招生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等还需进一步完善.国家教育考试舞弊的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理,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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