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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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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污染环境罪既遂形态的判断关键在于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理解.坚持传统的结果犯理论会导致入罪门槛过高,难免有放纵犯罪之嫌;而危险犯理论在应用于本罪时,极难就“危险状态”做出认定.《刑法》第338条所规定的污染环境行为,本身就是内涵损害的行为,且本罪要求行为达到“严重”程度方可入罪,与侮辱罪、诽谤罪等典型行为犯的构造特征契合,认定其为行为犯更符合立法者本意和司法实践的需求.  相似文献   

2.
环境犯罪的特点是污染容易而恢复和治理极难。它不仅涉及范围广、持续时间长,而且有些情形下造成的后果常常是不可逆转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在重预防,防止危害环境结果的发生方面。如果环境立法只注意惩罚造成实害结果的环境犯罪,忽略了对环境污染造成严重危险状态行为的处罚,那不仅是对行为主体的放纵,也极不利于对环境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在污染环境罪中设置具体危险犯。  相似文献   

3.
在评析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既遂判定标准的各种学说的基础上认为,犯罪既遂是指在直接故意犯罪中,发生行为人积极追求的、其行为会产生的危害结果的停止状态。既遂的判定应该以"直接目的实现说"为标准,并基于此标准对举动犯和危险犯的既遂标准作出重新的界定。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八)》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设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而相关司法解释对不同情形的细化引发了对本罪基本犯属于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的广泛探讨。应当站在生态学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上转变治理理念,尊重生态利益的独立地位。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呈现双重构造,既包括与人类基本生存相关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也包括自然生态环境本身。面对司法实践中罪名边界模糊化、结果犯中因果关系认定困难等问题,应当具体区分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法益内容与主观方面以实现二者的合理界分。此外,可以通过因果关系推定的路径解决证明难题,消弭刑事处罚漏洞,及时规制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5.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二罪的主要区别是主观方面;暴动越狱罪与脱逃罪两罪的主要区别是主体方面与客观方面。尽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脱逃罪两罪存在吸收关系,但却不宜按吸收犯处理,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吸收犯应予否定;共同构成窝藏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主观上的"明知"。  相似文献   

6.
危险状态出现后,自动消除危险状态的行为如何认定,学术界存在既遂说、实害犯中止说和危险犯中止说的争议.既遂说肯定了犯罪形态的唯一性,但过早界定了既遂,否认消除危险状态构成中止,不能发挥危险犯防卫社会的功能;实害犯中止说认为既遂与中止两种犯罪形态可以共存,于法无据、不能解决量刑问题,也不能真正发挥中止制度的作用;危险犯中止...  相似文献   

7.
对污染环境罪的理解和适用,应进一步把握“严重污染环境”的性质。学界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性质存在两种观点,即入罪要件说和既遂要件说。“后果特别严重”是污染环境罪的结果加重犯,也是“严重污染环境”不法程度的提升,前者与后者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在结果加重犯的场合,也存在未遂与既遂的区分,对其认定,应结合基本犯既、未遂的情况具体分析。以“严重污染环境”作为既遂标准,有利于更全面、更有效地治理生态环境。  相似文献   

8.
污染环境罪的未遂认定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是污染环境罪刑法规制中的一个亟待解决的实践问题。自从《刑法修正案(八)》确立污染环境罪以来,理论界围绕污染环境罪的若干理论问题展开了广泛讨论,但以理论构建为核心的研究难以解决未遂认定这一实践问题。以实践为导向的研究思路主张基于指导裁判的《会议纪要》,从现行规范出发构建污染环境罪的未遂认定标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导致污染物有与外环境接触的具体危险,由于被公安、环保等部门查获或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污染物并未实际接触外环境造成环境法益受损的法定危害结果,该行为为污染环境罪未遂。在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情况下,应当比较既遂部分和半完成状态的未遂部分的量刑幅度,实现合理化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9.
根据研究目的不同,危险犯有犯罪既遂形态意义上的危险犯与犯罪成立形态意义上的危险犯两种可能性,而对应于这两种研究角度,对“危险”这一前提本身的界定是不同的。立足于将危险犯作为犯罪既遂形态之一这一前提,危险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非现实性:二是与现实的联系性;三是表现形式的非单一性。基于将犯罪既遂划分为多种形态这一前提,危险犯之危险具有结果的意义,即危险犯之危险是危险结果而不是单纯的行为的危险。将危险结果与犯罪性结合起来,将危险结果作为犯罪结果的一种类型来理解,危险结果就是指由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某种事实状态所表现着的对犯罪客体侵害的危险。  相似文献   

10.
环境刑事立法中的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对环境、财产造成了间接危害,或对公众生命与健康构成了威胁,并可能造成更严重的后果。之所以要在我国刑法中设立环境犯罪的危险犯,是因为其具有三个方面的立法价值,这三方面分别为:从环境刑法保护的客体特征为角度,从环境刑法的体系完善为角度,和从环境刑法的功能增强为角度。环境犯罪侵犯的客体因其重要性和不可恢复性需要设立危险犯进行特殊保护。设立环境危险犯还有助于对环境刑法中过失犯局限性之弥补。并且,对环境刑法的功能是一种极大的增强。  相似文献   

11.
研究结合犯的犯罪既遂问题要解决两个基本问题:该犯罪的着手认定和既遂标准。在第一个问题上,由于结合犯有两种基本类型,一为牵连型结合犯,二为并发型结合犯,也由于这两种结合犯在刑法规定与理论解释上存有很大不同,所以其着手的认定应当分别进行研究。在第二个问题上,"被结合罪为准说"是值得赞赏的。因为它符合犯罪既遂的一般原理,能够体现结合犯的立法意义,有利于已经实施基础犯罪行为的人中途停止犯罪,不去实施被结合的他罪从而做到罪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   

12.
"准中止犯"是由被害人的行为,第三人的行为、客观情况的介入或行为性质所致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其主观特征表现为犯罪中止行为是基于行为人意志所为,其客观特征表现为行为人做出了真挚努力但其防止行为与犯罪既遂结果不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准中止犯是中止犯的一种特殊形态,刑法应该在相关的法条中对其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3.
犯罪的中止形态在多数情况下是单独存在的 ,但在有些情况下可能与其他犯罪形态发生竞合关系。其中中止犯与既遂犯的竞合、中止犯与不能犯未遂形态的竞合是较常发生的  相似文献   

14.
我国是一个环境污染十分严重的国家,环境保护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亟需刑法的有力保障。虽然我国97刑法典增加了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规定,但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仍明显滞后。本文主要探讨论述了我国刑法关于污染环境犯罪之规定存在的问题,并就此提出完善之策,认为:在立法形式上,就规定罪刑明确而独立的非刑事法律规范;污染环境犯罪应以“危险犯”为基本犯罪形态;应增设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罪。  相似文献   

15.
高空抛物是城市治理中的一大顽疾,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和谐社会构建。为及时回应群众保护头顶安全的呼声,在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设了高空抛物罪。目前,认定高空抛物罪时遇到的主要难题有:“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不明确、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不明确、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存在竞合关系等。高空抛物罪认定的难题可从以下几方面突破:明确“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明确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特定情况下存在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16.
危险驾驶罪的发生地点应当坚持公共道路说,同时实质的考察非公共道路的危险状况。危险驾驶罪之追逐竞驶的认定不必以违反行政法的限速规定为条件。危险驾驶罪属于混合的危险犯,可以追诉,特定情况下可以逮捕。另外,我国应当考虑设立危险驾驶的结果加重犯。  相似文献   

17.
刑法第133条之1第2款的规定只是解决了危险驾驶罪同其他犯罪的非并罚问题,却回避了危险驾驶的实害犯的性质。无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以交通肇事罪来定性危险驾驶的实害犯,都无法避免理论和实践中遭受的质疑。在其难以妥当纳入现行体系的情况下,单独规定其刑事责任,将其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来处理,既能有效解决交通肇事罪的刑罚结构设置的不足,协调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之间的关系,又具备针对性,消除公众质疑,使得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真正得以落实。  相似文献   

18.
嫖宿幼女罪,是指以支付报酬为代价,不违背幼女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嫖宿幼女罪是妨碍社会风尚的犯罪,是拟制的法定犯。嫖宿幼女罪之弊端:抛弃了对幼女身心健康的重点保护原则,赋予了幼女的性意思能力与意志能力,为对幼女的性犯罪提供了减免罪责的借口,致使猥亵幼女的犯罪形同虚设,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难以界定。刑罚适度化与轻刑化是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完善的方向。  相似文献   

19.
一般而言,结果犯以法定的结果作为其成立要件,其无未遂形态。但鉴于司法实践的需要与理论上的不统一,我们不得不承认危险犯应为相应结果犯的未遂形态、形态结果犯具有未遂形态以及一些个罪如盗窃罪存在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20.
环境犯罪之危险犯形态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典中没有关于环境犯罪危害犯的规定。但是,环境立法价值取向的转变以及环境犯罪特点决定了确立环境犯罪之危险犯的必要性。本针对这一现状,在正确界定环境犯罪危险犯的概念与特征的基础上,对其分类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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