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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涂龙科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7(1)
不当得利不阻却财产犯罪的成立,当然也不阻却侵占罪的成立.不当得利是否构成侵占罪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犯罪所得的不当得利不构成侵占罪,因其行为已经构成相应的财产犯罪;种类物的不当得利应构成侵占罪,因为设立侵占罪的旨趣在于保护各类财产;不表现为物的不当得利不能构成侵占罪,因其根本无法持有;不当得利是否善意取得不影响侵占罪的成立. 相似文献
2.
杨军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6,26(2):46-47
侵占罪和盗窃罪都是侵犯财产的犯罪,一般而言,二者不难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情况比较复杂,二者的界限极易混淆.本文通过对现实生活中有关案例的分析阐述了侵占罪和盗窃罪的界限.侵占罪和盗窃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犯罪主体不同;二是犯罪对象不同;三是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四是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相似文献
3.
姚春艳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4(3):17-20
自1997年刑法增设侵占罪的规定以来,对于侵占罪的认定在法学界和司法界一直存有争议。本文对于侵占罪认定的两个主要方面,即对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的认定和对侵占行为的认定,作了具体的分析和阐述。在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方面界定了何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和“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在侵占行为的认定方面主要界定了“合法持有”,“非法占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等行为。 相似文献
4.
朱吉龙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11(6):66-67
侵占罪与盗窃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的犯罪。二者在许多方面都有共同点。目前对侵占罪本质的理解,对“持有”的性质,对遗忘物的认定,对在特定场所犯罪的界定等问题都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司法实务中认定具体罪名时也遇到了相当多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一致认为,侵占罪中侵占行为成立的前提要件是合法持有。但这种观点人为地限定了侵占罪构成的范畴,有违刑法设立侵占罪之目的。事实上,在认定侵占行为的前提要件———持有时,只能对持有作事实上的理解,不能作性质上的判断,即不能够将行为人先前对财物的持有限定为合法持有,只能考虑持有事实本身对侵占罪认定的意义。所以,侵占罪中侵占行为成立的前提要件是持有而非合法持有。 相似文献
6.
林国全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3,23(3):252-255
如何理解侵占罪的犯罪对象范围,是准确把握侵占罪的重要问题*该文从侵占罪的概念开始,对他人财物的范围、遗失物和遗忘物的联系与区别及埋藏物的概念等问题进行研究,以此来界定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相似文献
7.
武敏 《新乡教育学院学报》2006,19(2):4-6
侵占罪是一类古老的传统型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新《刑法》基于现实需要全面增设了侵占犯罪的规定。文章主要对该罪进行简要的论述,具体分析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侵占罪与相关犯罪的法律界限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8.
《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关于侵占罪的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应规定对个人私有财产的保护,其犯罪主体应为一般主体,对侵占的方式应子拓展,不能认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 相似文献
9.
10.
11.
高潮 《西安文理学院学报》2004,19(2):91-94
贪污罪是一个古老的罪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使贪污罪的主体范围也发生了许多变化。本试图通过对贪污罪主体身份认定的研究,使贪污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等这些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得以正确区分。 相似文献
12.
13.
14.
许海霞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2)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我国刑法新增的罪名。本文期望通过对私分国有资产罪客观方面的分析及其与财经违纪行为、贪污罪的区别,澄清在实践中认定本罪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15.
唐朝后期从法律条文上说,除了沿袭前期的规定以外,还制定了更为严厉的法规,主要表现在限制了“八议”和官当的适用、限制了赃罪自首的条件、扩大了官吏同职连坐的范围、明确了官吏去任仍要追究在任时所犯公罪等方面。但是,唐后期在实际处理官吏犯赃案件时不如前期严格,以致造成唐末吏治败坏不可收拾的局面,这是值得深思的历史教训。 相似文献
16.
刘岩 《鞍山师范学院学报》2008,10(5)
侵占罪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该立法规定本身存在着若干严重的缺陷。这些缺陷的存在,影响着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运用及其社会保护功能的正常发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从而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利于对权利的保护和打击此类犯罪。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立法模式,对侵占罪的诉讼形式加以改进和完善,采用自诉和公诉两种诉讼形式。 相似文献
17.
刘运宏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20(4):30-32,41
从犯罪构成上看,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观方面是故障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或公有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主体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其它方式非法占有公共或公有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从而使公共或公有财物的所有权和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遭到破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