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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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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国内频发的国际职业足球运动员合同违约纠纷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许多国内俱乐部在国际球员合同违约纠纷中败诉 或赔偿,巴里奥斯案是国内俱乐部第1次在国际球员合同违约纠纷中获胜并得到高额赔偿的案件。通过巴里奥斯案对国际球员合同违约纠纷所涉 及的争议管辖、法律适用、赔偿及裁决的执行等问题进行分析,国际足球职业球员合同违约纠纷受国际足联或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国际足联、国际 体育仲裁院的相关规则和判例都是处理此类纠纷的重要依据;国际足联、国际体育仲裁院对国际球员合同违约赔偿计算有明确的规定,也在判例中 形成了一定的计算原则,并阐述了赔偿金额计算的影响因素;职业足球已形成强大的行业体系,一般来说,国际足联、国际体育仲裁院决定都能得到 很好的执行。因此,国内的国际足球运动员合同违约纠纷一般向国际足联或国际体育仲裁院申诉,掌握和充分运用国际足联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 规则及判例是国内足球俱乐部解决国际球员合同违约纠纷的关键。赔偿的计算除了需要掌握相关规则及判例外,还要了解赔偿金额的影响因素, 对于国际足联、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决定在国内的执行则无须疑虑。此外,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则,并及时有效地处理纠纷也是国内俱乐部在处理合同 违约争议中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2.
《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规定对于在合同保护期内无正当理由单边解约的当事人以及诱导球员在合同保护期内违约的俱乐部实施体育制裁。通过案例分析法得出,国际足联在实践中对于诱导球员违约的俱乐部,无论球员违约时间是否在合同保护期内,都将处以体育制裁。这一做法虽与当前规则有所冲突,但它有效维护了合同的稳定性。因此,《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第17条第4款应当予以修改。我国足球实施联赛职业化以来,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要实现中国足球与国际足球的接轨,俱乐部和球员必须一方面遵循《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另一方面遵守《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3.
论国际足联对单边延期选择条款效力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足球俱乐部通常在与球员的雇佣合同中插入单边延期选择条款,赋予俱乐部单边延期或取消合同的权利。大量案例表明,国际足联对于仅有利于俱乐部的单边延期选择条款通常认定为无效。为了减少与各国国内法的冲突,国际足联逐渐放宽了标准,将合同的延展期限、选择权行使的告知时间、薪水报酬、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以及选择权条款在原始合同中的表述这5个因素作为确定该条款是否有效的标准。在我国,对于单边延期选择条款效力的认定,应当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平等原则以及合同自由原则的前提下,采取与国际足联相一致的做法,以促进国际足球世界争议解决制度的协调与统一。  相似文献   

4.
吴炜 《体育科研》2012,33(6):28-31-35
擅要:国际足坛每年发生大量的球员合同纠纷。近年来,随着中国足球整体环境的改善,多家俱乐部加大投入,引进高水平外援,大大提升了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的水平。但与此同时,中国足球职业联赛中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合同纠纷也不断升级。球员合同属于劳动合同,中国的劳动合同争议有专门的管辖机关,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可上诉至法院,适用的法律为中国的《劳动合同法》。而在足球领域,球员工作合同纠纷是由国家足协、国际足联乃至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管辖,适用的规则为国家足协或国际足联相关规则。因此,当球员合同纠纷发生在中国职业联赛中时,如何结合我国当前的立法及国际足联关于足球行业的内部规定,选择恰当的纠纷管辖机构,是实践和理论中一个具有挑战性且意义深远的课题。文章结合笔者在处理这些足球运动员合同纠纷过程中积累的实务经验,分析中国足球职业联赛中不同类型的球员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权,以保护中国职业联赛中球员及俱乐部的利益,促进中国足球与国际足球在法律制度层面上的融合与接轨。  相似文献   

5.
足球合同违约不仅导致赔偿,还可能引发体育制裁。将此类由体育制裁引发的争议提交至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AS),须将足球主管机构作为被诉方。在审查此类案件中,仲裁庭首先确认合同违约是否发生在保护期内;对违约球员、违约俱乐部和诱导球员违约俱乐部施加的体育制裁不同,仲裁庭的审查要件和裁判标准也存在区别。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CAS尊重足球主管机构在体育制裁方面的裁量权,同时确保这一裁量权的行使正当及在合理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6.
有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是职业足球领域的常见问题,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CAS)通过解决这类争议,逐渐形成了职业足球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独特法理。对职业足球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CAS法理进行研究,指出:俱乐部欠薪、侵犯运动员人格权可构成球员终止合同的正当理由;球员重大违约或严重不当行为可构成俱乐部终止合同的正当理由;球员表现不佳或伤病难以构成俱乐部终止合同的正当理由。CAS已形成评判这些事由是否构成正当理由的相应标准。为维护合同稳定,CAS法理强调有约必守原则,突出诚信原则,保护运动员的人格权。分析涉及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CAS判例,认为:CAS可能的中国当事方应加强规则意识、法律意识,充分学习和了解国际规则和CAS法理;中国足球治理的规范化、法治化不足,急需加强法治化建设。  相似文献   

7.
运用文献资料法和案例分析法对目前国际体育仲裁中职业球员工作合同的约定解除问题进行分析,旨在为我国职业球员工作合同中约定解除争议的解决提供帮助。研究表明职业球员工作合同的约定解除存在特殊性,因此存在允许当事人预先设置合同解除条件的可能。根据相关的国际体育仲裁实践,只要没有造成合同条件的严重失衡,能够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合理,此类条款的效力在个案审理当中就会得到认可。此种法律适用理念上的差异极易与我国劳动立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发生法律适用层面上的冲突,故有必要正视以《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则》为代表的足球行业规则背后的特别需要,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应对我国职业球员工作合同中的约定解除争议。  相似文献   

8.
《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与转会规则》(以下简称RSTP规则)第15条规定,职业球员可以通过主张体育性正当理由来单边解除与俱乐部之间的劳动合同。通过与RSTP规则第14条规定的正当理由这一概念进行比较,并从国际足联公布的实践案例进行实证考察,对体育性正当理由进行全面分析。结合我国职业足球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现状,提出俱乐部之间的劳动争议不能用《劳动合同法》生搬硬套,而应根据其行业规则灵活运用,并建议我国引入体育性正当理由这一规定,但应在国际足联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9.
周海滨、冯潇霆等这些转会使大家意识到,中国足球转会与国际接轨上有不少需要增补须做。新赛季转会工作开始,足协也对相关转会条款进行了改革,其中新政方面,最大的亮点就是留洋自由。但此项转会政策中也兼顾俱乐部利益,若球员与所属俱乐部的新合同中,待遇不低于原合同,球员必须续约。而合同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5年。  相似文献   

10.
青训补偿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吴炜 《体育科研》2011,32(6):83-83
欧盟委员会及足球领域的所有利益相关者都普遍认为,俱乐部培养年轻球员应当获得回报。 2001年3月,国际足联、欧足联和欧盟委员会针对足球运动员的转会原则达成协议。该协议包含的主要原则如下:维护合同稳定性;保护未成年球员;建立争议解决机制;保持足球领域团结一致;以及最后,也即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青训补偿金。  相似文献   

11.
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赔偿是职业足球的常见问题。通过解决此类争议,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形成了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赔偿的独特法理。采用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和归纳法,对职业足球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赔偿的CAS法理进行研究。研究认为,CAS首先适用特殊条款和不可抗力原则,然后适用"积极利益"原则并根据客观标准计算赔偿,通过遵循基于公平、诚信的"有约必守"原则和适用"积极利益"原则的威慑作用,以维持职业足球的合同稳定。通过对涉中国俱乐部的典型判例进行分析,提出:适用中国法律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实际上适用中国法律冲突导致适用国际足球规则成为一种共识;对于CAS仲裁可能的中国当事方,不能忽略公平和诚信原则,应遵守国际足球规则、CAS法理和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2.
吴炜 《体育科研》2011,32(6):71-71
为了落实青训补偿金,国际足联创造了"统一补偿机制"来保护青训俱乐部,这些俱乐部在过去的数十年内投入了大量金钱培养足球天才却没有从球员交易中获得任何补偿。 国际足联规则第21条"关于球员地位和转会"中如此定义统一补偿机制:“如果一名职业球员在合同期满前转会,任何培养过该球员的俱乐部都有权从其之前的俱乐部获得一份补偿(统一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13.
在《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出台的背景下,探讨我国法院能否处理球员和俱乐部之间的劳动合同争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仔细分析晚近的司法实践,无论是《体育法》第33条的现行法规定,还是《国际足联章程》《中国足协章程》等体育组织制定的规则,抑或当事人同意提交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约定,都不妨碍民事法院对此类争议行使管辖权。然而,考虑到体育行业以及体育争端解决的特殊性,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仍存在受案范围以及法律适用上的不足,影响审判的效果。基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先进经验,我国应建立专门审理竞技体育纠纷的体育仲裁机构以解决足球劳动合同争议,既要实现司法处理的终局性,又要避免对体育自治的过分干预。  相似文献   

14.
本文对教练与俱乐部之间的关系以及该关系的解除和后果进行探析。首先概述该论题的总体框架,然后分析国际足联和欧洲足联制定的有关规则。鉴于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实践中,相关规则源自合同条款,因此,有必要对合同条款的性质特点予以关注。其次,本文将从国际层面的案例中概览该问题,尤其关注那些由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和国际体育仲裁院受理的案件。最后,本文将介绍欧盟和国际上一些国家的情况,回顾国内规则、法律问题以及相关案例。  相似文献   

15.
“广州恒大淘宝足球俱乐部诉亚洲足球联合会”案从新法与旧法以及特别法与一般法两个方面,展现了体育纪律处罚规则在适用中产生的冲突。解决此种冲突,不仅要明确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庭的规则选择权,还需借鉴法律冲突适用规则——有利法优于不利法以及特别法先于一般法。其中,要注意有利法优于不利法存在的限制。另外,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庭在运用特别法先于一般法规则,讨论两个法条是否构成包容与被包容关系时,突破了法条竞合的传统判断,此处的裁决理由需要补充。该案启示中国体育界人士要善用体育纪律处罚规则适用规则;同时,为使中方当事人日后能更好应对此类案件,国内体育纪律处罚规则应该与国际、区际的体育纪律处罚规则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16.
转会纠纷是国际足球纠纷中最具特色的纠纷类型,也是国际体育仲裁院每年受理的主要争议类型之一。文章挑选了国际体育仲裁院最近的关于足球转会纠纷的3起典型案件并进行分析,指出国际体育仲裁院对有关足球转会争议的裁决原则和法理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17.
1848年 世界上第一部足球比赛规则——剑桥规则问世。这一规则是由英国一些学校足球队的代表在剑桥大学开会通过的。其基本原则是:实用、文明、理智。1855年 世界上第一个足球俱乐部——谢菲尔德足球俱乐部在英格兰成立。1856年 谢菲尔德足球俱乐部规则出台。该规则是在剑桥足球规则的基础上演变而成的。1863年 世界上第一个国家足球协会——英格兰足球协会于10月26日在伦敦皇后大道弗里马森饭店成立。该协会在谢菲尔德足球规则的基础上,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含有14个条款的法定足球比赛规则。这一天被公认为现代足球诞生日。  相似文献   

18.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实体法律适用,与一般法律适用理论以及国际民商事仲裁的实践相比,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国际体育仲裁院 针对不同的仲裁程序设置了不同的实体法律适用规则;当事人在选择法律时,存在隐性限制;在适用法律的形态上,体育规则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 自身判例成为独特且重要的方面;瑞士法成为适用范围最广的国家法;存在国家法的“适而不用”以及仲裁庭自由裁量权在不同仲裁程序中的大小 分布现象。这些特殊性的形成,缘于国际体育法法律规则体系建构上的特殊性、国际体育规则适用的至上性、体育法律关系性质的双重性、体育争 议的类型化与趋同化,以及争议解决途径的相对集中性。客观而言,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实体法律适用机制是一个充分建立在国际体育社会的特殊 性与实践需要基础上的自洽机制,但也从侧面体现出国际体育法之治存在体育规则和欧洲法律体系之治不平衡的一面。  相似文献   

19.
国际足联前主席约瑟夫·S.布拉特和欧足联前主席米歇尔·普拉蒂尼腐败案是2016年国际足联的重大事件之一。普拉蒂尼在受到国际足联道德委员会的处罚后,上诉到国际足联上诉委员会,而后上诉到国际体育仲裁院,最后又上诉到瑞士联邦高等法院。本文通过对普拉蒂尼上诉案,尤其是上诉到瑞士联邦高等法院案进行法理分析,并就此案深入地探讨了瑞士法律与基于瑞士法律的国际足联规则和国际体育仲裁规则的适用情况,进一步透视了瑞士法律对于此案件的处理机制,并指出该案判决仍然可能存在罪罚相称性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实体法律适用与一般法律适用理论以及国际民商事仲裁的实践相比,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国际体育仲裁院 针对不同的仲裁程序设置了不同的实体法律适用规则;当事人在选择法律时,存在隐性限制;在适用法律的形态上,体育规则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 自身判例成为独特且重要的方面;瑞士法成为适用范围最广的国家法;存在国家法的“适而不用”以及仲裁庭自由裁量权在不同仲裁程序中的大小 分布现象。这些特殊性的形成,缘于国际体育法法律规则体系建构的特殊性、国际体育规则适用的至上性、体育法律关系性质的双重性、体育争议 的类型化与趋同化,以及争议解决途径的相对集中性。客观而言,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实体法律适用机制是一个充分建立在国际体育社会的特殊性 与实践需要基础上的自治机制,但也从侧面体现出国际体育法之治存在体育规则和欧洲法律体系之治不平衡的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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