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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闻媒体的性质及其社会角色,决定了媒体在传播信息、实施舆论监督时,极易卷入侵权纠纷中.过多的新闻官司,不仅干扰媒体的正常工作,而且使媒体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因此,加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尽量减少由于侵权而引发的官司,已是媒体必须认真对待的严峻问题.本文将就媒体当前最容易涉及法律纠纷的主要方面作一简要的分析,包括:隐性采访,公民名誉权及隐私权,著作权,对未成年人的报道与犯罪报道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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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访莫侵权     
暗访即隐性采访,《中国新闻实用大辞典》(1996年新华出版社出版)对其下的定义为:“不公开记者身份、或公开记者身份但不道出真实采访意图的采访。” 暗访可以采集到公开采访了解不到的新闻事实,是进行批评报道的重要手段。批评报道的目的是为了对违纪行为和不良现象实施舆论监督,如果记者公开采访,亮明身份,说明采访意图,一般很难了解到事实真  相似文献   

3.
新闻报道的内容严重失实。真实是新闻的灵魂和生命,也是新闻报道所要遵循的基本规律。如果新闻所报道的基本内容是不真实的,或者是虚构的,或者歪曲了事实的真相,势必要对报道对象造成不良的影响,也就会造成新闻侵权。《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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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的法制化和公民法制意识的增强,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不时会遇到一个尴尬的问题,那就是新闻侵权。有关资料显示,自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以来,全国各级法院通过法律途径了结的新闻官司已超过1000起,其中新闻侵权诉讼案占80%。因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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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都市类报纸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隐性采访新闻报道以其真实、鲜活、能够吸引读眼球的特点而广受新闻媒体的青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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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的形成与预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杰 《新闻界》2004,(2):67-68
近年来,我国状告新闻媒体的官司急剧增多。以广州市为例.近5年来,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受理新闻侵权诉讼案件共计160件,受案数量明显呈上升趋势。仅2002年就受理67件新闻侵权案件,被告新闻单位从报社、杂志社、出版社.到电视台、互联网站都有。不仅如此.该市新闻单位败诉的比例也有所上升。2000年媒体败诉5件.占29.4%;2001年媒体败诉14件.占34.1%;2002年媒体败诉24件,占35.8%。这些情况与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权利意识增强有一定关系.但也反映出新闻单位在报道过程中的瑕疵是新闻侵权案增多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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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新闻侵权,是新闻机构或者个人利用新闻作品,损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并主要集中在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害上. 近年来,新闻监督中的新闻侵权问题已经成了一个令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说其令人关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新闻侵权的现象增多,二是新闻侵权官司增多,三是新闻侵权案件中媒体败诉居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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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新闻媒体成为人们获得信息的主要途径,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同时,一些不真实不客观的报道和不恰当的评论也使受害人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受到损害。由新闻媒体传播而引发并呈上升趋势的新闻侵权官司,也愈来愈引起社会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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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丹 《新闻前哨》2003,(3):15-16
新闻媒体造成侵权的表现有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最突出的是三种,即侵犯名誉权、侵犯隐私权、侵犯肖像权。这几种表现,又通过不同的现象表现出来。 1、信息传播不实造成的侵权 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家报纸刊登了一则专治胆结石的中药方,河南一位张姓读者按照此方到药店抓了药给久患胆结石病的妻子服用,不想妻子服下后当晚暴亡。后来查明药方中的一些药物剂量严重超标,以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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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媒体的舆论监督已经被视作一种捍卫社会公正、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随之而来的是,新闻媒体屡屡为诉讼所累.从目前来看,媒体和受众的冲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舆论监督与公民名誉权的冲突,二是采访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这两个方面基本可归纳为新闻侵权与隐私权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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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媒体是继报纸、广播和电视之后的第四大新闻媒体,它对社会正产生着越来越广泛而又深刻的影响。因此,探讨一下网络媒体的新闻侵权现象很有必要。 一、网络新闻侵权的涵义及特点 首先谈谈网络新闻侵权的涵义。所谓网络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通过网络媒体对社会或他人造成的不法侵害行为。如今,许多新闻媒体为了拓展业务市场,纷纷加入网络新闻竞争的行列,使得网络新闻侵权现象不断发生,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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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闻传播中对隐私权的侵害 当《北京青年报》女记者安顿所著的《绝对隐私》一书在市场一炮走红后,一时间有关隐私方面的文章、著作纷纷出笼,文化名人、影视明星隐私大曝光几乎形成一种时尚。中国社会似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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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新闻的采写过程中,记者往往要谨慎,避免侵犯名誉权。防范名誉侵权的方法有许多,其中的一条就是不可听信道听途说,要保证新闻有可靠的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据官方”,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那么,“据官方”就是进了保险箱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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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发生率仅次于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是位居第二的新闻侵权类型。与对名誉高度重视不同,我国公民长期以来并没有养成保护自己隐私的习惯。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把知悉对方隐私多少作为彼此感情深浅的标志。一个隐含的潜规则是,要想获得某个圈子的接纳,就必须首先将自己的隐私告知。于是,我们时时可以看到在一些聚会上隐私被大张旗鼓传播的局面。这种情况也使得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对隐私权多有侵害但被诉诸法律的却并不多见。但是,随着人们隐私权意识的不断觉醒以及新闻侵权程度的不断加深,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正在日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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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现今娱乐新闻侵权案例出发,探讨了娱乐新闻报道应遵循的规范尺度,着重分析了娱乐新闻报道侵犯明星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权利的具体表现.文章分析了娱乐新闻侵权的危害,防范娱乐新闻侵权可以采取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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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隐私侵权的法律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晖 《新闻前哨》2003,(6):15-15
(一)新闻隐私侵权的抗辩 新闻为了反映社会生活,就涉及内容的广泛性而言,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与活动有关的各类人物。新闻的目的在于向社会提供重要信息,以实现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但同时,公民也有保护自己的私生活不受侵犯的要求,因此,新闻自由与隐私权都是人的权利和自由,新闻自由如果冲破了法律的限制,就会导致侵权。但在特定的条件下,新闻隐私披露却可以阻却违法,此即新闻隐私侵权的抗辩事由,包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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