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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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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秦朝实行授田制,按顷计征田税。刘邦下诏“复故爵田宅”,完全继承了秦朝的土地制度和税收方式。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表明西汉亩积是二百四十之亩,严格执行按名籍授田的制度,授田标准是每夫一顷,军功爵增加授田;刍、稿税按顷征收,数量和秦相同,但西汉是实物和货币并举而以实物为主;谷物和刍、稿是田税的不同表现形态,都是田税的构成部分,田税按顷征收不容置疑,这也是汉初农民迅速破产的原因之一。  相似文献   

2.
学术商榷应完整把握对方的论述体系和依据,要系统、全面分析相关资料,不能割裂他人观点,不能片面解读史料.李恒全同志认为西汉不存在授田制,把刘邦"复故爵田宅"令和<二年律令·户律>理解为对复员军人的赐田,是对史料的典型误读,其结论是错误的,不足以否定西汉田税"以顷计征"说.江陵凤凰山木牍反映的是田税征收的实际情况,不能用以否定"以顷计征"的法律规定.张家山汉简<算数书>只能间接、抽象地在数学意义上反映战国后期土地和田税的计算情况,不能作为否定西汉田税"以顷计征"的"铁证".  相似文献   

3.
汉代田税征收方式历来说法不一。但“田税亩收三升,按百亩征收”的观点似难成立。史料证明,汉代田税是按实有亩数计征的,而非以百亩为单位。  相似文献   

4.
秦朝实行每夫百亩的授田制,按倾征收田税是真实的存在而非“假设”,西汉完全沿袭了秦朝的土地、赋税制度、依然按顷征田税,西汉农民实有土地数与纳税数额背离,就国家而言农民纳税有统一数量标准,而农民的实际交纳数则决定于地方官吏的执行状况,没有统一数量标准;其实际征收程序亦复杂多样,从剥削率的角度分析,井田制的“十一而藉”和十税一相等完全成立;原对凤凰山简牍解正确,而李则误读该简,导致统计错误。  相似文献   

5.
论战国时期的国家授田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战国时期,土地为诸侯国国家所有。所谓“国家授田制”,就是各国把国有的土地,除留一部分国营外,其余均以两种不同的方式分配出去。一种是以份地的形式授予平民和奴隶使用,一种是以军功赏田的方式赏给新贵族占有。关于国家授田制的问题,近年来已有同志论及,但意见歧出。有奴隶制说,有封建制说,我则是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说,而且是把它当作一个独特的社会发展阶段来看待的。下面就从国家授田制的由来、特征和社会性质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6.
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五九四年)推行的“初税亩”,史学界(包括历史教科书)一般都认为是一次重大的土地改革,说它废除了殷周以来的公田制,承认土地私有,从而确立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细读原始资料,我们认为这一观点并不能成立。现在排除一切不可靠的史料和后人的推测解释,以几部公认为可信的古籍为根据谈谈我们的看法。其一,有关“初税亩”的原始材料证明它不是一次土地改革。“初税亩”的记载最早见于《春秋》,但仅“初税亩”三个字,无法考证它的具体内容。其次见于《春秋左氏传》:“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虽然  相似文献   

7.
秦汉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学者们多有争议,有的说基本国有制,有的说基本私有制。本文从考察秦汉的“名田”、“受田”、“公田”、“私田”等涵义入手,希望能有助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据史料记载,秦汉实行着名田制度。《史记·商君列传》说:“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这是商鞅变法的内容之一。什么是“名田宅”?“名田宅”,就是按照爵位的等级分配给数量不等的耕地与宅地。名田、授田、分田本来是一回事。授田与分田这两个概念很明白,唯“名田”之“名”的由来尚需考察。《商君书·境内》有云:“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商君书·徕民》又说当时的三晋,“土狭而民众”,土地不够分配,于是规定不让“上无通名,下无田宅”的商人和高利贷者登记户口,因而不给他们分配土地。把这两处记  相似文献   

8.
商代在盘庚迁殷之前的农作制是生荒农作制;迁殷之后,生荒农作制向熟荒农作制过渡.西周的农作制是熟荒农作制.在这些农作制下都不可能产生直接生产者的小土地私有制.春秋战国时期,由于施肥技术的进步,出现了“不易之地”即连种制,同时要求改变定期分配土地的制度,于是出现了“爱(辕)田制”.这样,直接生产者对土地的短期使用变为长期占有.商鞅“制辕田”并没有确立小土地私有制,但已出现私有因素.此后,私有性逐渐加强,大约到了战国末年形成了自耕农的小土地私有制.  相似文献   

9.
现行统一高中《中国古代史》在《秦朝的统治》一课中这样表述:“……经济方面。第一,实行土地私有制,按亩纳税。”这里提出了秦朝田租的征收标准。按其表述根据史实,我们应怎么理解呢?春秋战国以来,随着以井田制为中心的土地所有制被废除,封建田赋制度逐渐确立起来。当时田赋征收有“税地”之说。《商君书·垦令》记载,“訾粟而税,则上壹而民平”以及《史记·商君列传》记载,“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可见当时把粟与土地作为田赋征收依据。高中课本《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经济和社会变革》一节也讲到:齐国的“相地而衰征”和鲁国的“初税亩”都是按土地的多少和好坏征  相似文献   

10.
唐代官员从地域上可划分为两种 :在唐都长安任职者称为京官 ;在各地做官者称外官。唐代前期 ,人们都“重内官 ,轻外职”[1] (P6570 ) ,“英贤出入 ,皆薄其外任 ,虽雄藩大府 ,由中朝冗员而授 ,时以为左迁。”[2 ] (P3 3 ) 安史乱后 ,却出现了“方镇既重 ,故少召还者”[3 ] (P5177) ,官员“恳求外任”[4 ] (P4 12 7) 的现象。人们择官理念的这一变化与官俸的厚薄变化大有关系。唐代官吏从政府那里领取的俸禄有三项 :授田 (土地 )、赐禄 (实物 )、俸料 (钱币 )。按规定 ,唐代官吏所得的土地是职分田 ,一品 12顷 ,二品 10顷 ,三品 9顷 ,四品 7…  相似文献   

11.
战国国家授田及土地私有制在云梦秦简发现以后一直是关于先秦土地制度的热点,史学界对此作过相当多的讨论,对授田的普遍性与土地私有的认识也存在较大分歧。本文对战国国家授田和土地私有问题进行讨论,希望提供一些关于授田和土地买卖存在的新参考。  相似文献   

12.
西夏度量衡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有关西夏文献和文物的间接资料初步推查,西夏的度量衡和中原地区一脉相承,是以尺寸、斗斤、斤两来计算的。尺寸接近唐、宋制;量的计量单位有斛、斗、升、合、抄、撮、圭等,但在实际生活中,“合”以下使用价值很小;衡制是1斤16两,与唐宋相近。西夏的土地面积单位仍是亩、顷,但其计量与宋朝差别很大。西夏150亩为一整幅耕地,是西夏特殊的计量耕地单位。西夏还有一种以种籽播种的数量来计量耕地面积的方法,一斛种籽的地约合10西夏亩,反映了不同于中原地区的民族特点。  相似文献   

13.
唐代均田制实行情况问题,自五十年代起,已探讨了数十年。近年学者在深入研究敦煌、吐鲁番文书的基础上认识到:“田令关于民户土地收授的规定,不是要按期收授所有民户的土地。户籍登记的民户土地普遍不足法定限额,故不论永业田还是口分田基本上是户内继承,很少还公的可能。地方官府每年实际收回的土地,主要是户绝田、逃死户田和少数无力耕种、不能承担赋税的民户的还公田。这些自动还公的土地,不仅有口分田,也有永业田。地方官府将这些土地改授请地民户时,又确定了本地的请授田标准,即当地应授田人平  相似文献   

14.
通过对岳麓书院藏秦简《数》和里耶秦简有关田租类简文的分析可知,秦代存在着"舆田"、"税田"两类不同的土地占有形态,其经营方式和租税率也各不相同。张家山汉简《算数书》所载田租问题中,"并租"、"税田"、"租误券"题名反映的应是国家公田即税田的田租,其所产出全部上交;"取程"、"耗租"两题名反映的是国家授田即舆田的亩产量,并按一定税率缴纳田租。这同时反映出了汉初继承了秦代的土地制度。  相似文献   

15.
(一)“初税亩”是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大变革么? “初税亩虽然只是这样的三个字,但它们确是新旧两个时代的分水岭,……在这时才正式的承认了土地的私有,对于私田一律课税,这样便是社会制度的改革”①。结论在调查研究之后。所以我们先调查一下“初税亩”及有关鲁国税制的第一手材料,看看“初税亩”究竟是不是社会制度的变革,是不是两个时代的分水岭——由奴隶社会跨进了封建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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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九七五年发现云梦秦简以来,史学界对自商鞅变法后至秦统一前秦代的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取得了不少成果.但意见分歧还很大;有的认为,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是“当时占支配地位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有的则认为,封建国有土地制“在开始还居于主导地位”,只是由于地主土地私有制在迅速发展之中,才相对地削弱了它的比重;还有的认为,“秦自商鞅变法至秦统一前后,是普遍的真正的土地国有制的确立与强化发展的时期”.这些分歧意见的存在,除了在理论上的理解不一致之外,还在于对秦代土地制度的具体情况认识得不清楚.如:国家授给农民的土地(以下简称“授田”)和国家赐给有爵者的土地(以下简称“赐田”)能不能传给后代?土地能不能自由买卖?有无地主与农民之间的租佃关系?有无国家把国有土地直接租给农民的租佃关系?等等.论者对这些问题的认识,都是有分歧的.显然,不把这些问题搞清楚,对秦代土地所有制形式总的认识就不可能取得一致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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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古代农具中,动力和功用明显不同于其他三项的一项是 2春秋时期,鲁国实行“初税亩”“履亩而税”,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实行“废井田、开阡陌”。二者产生的相同社会影响是  相似文献   

18.
在《资本论》这部伟大巨著中,马克思有这样一段话: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对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的发展,又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长期以来,学术界对马克思在这一科学结论中所提出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含义有着不同的理解,而在对这种在公有制基础上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指的是共产主义社会哪一阶段的所有制形式的看法上,则几乎一致认为它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两个阶段都存在的所有制形式。笔者不同意这个观点,认为:马克思提出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本是在公有制基础上重新建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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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日本的“家”指家族公社或家族的共同住地,它往往兼具血缘和地缘的双重要素;“宅”既是地方首长(村首)家族的共同财产,又是亲族共同体在更大范围土地上经营农业的据点;“屯仓”是公元4世纪以降倭王家族在各地陆续设置的私有土地,中央豪族的私有地则称“田庄”。“家”、“宅”是土地公有制的产物,“屯仓”、“田庄”则是典型的大土地私有制,这两种土地形态在公元4至7世纪中期长期并存,尽管当时前者较为普遍,但后者却代表阶级分化、社会进步的历史趋势,更富有生命力。“大化改新”时期推行“班田收授法”,意在取缔大土地私有制,但终因逆历史潮流而很快瓦解,土地私有制也突破以往的模式,进入庄园制时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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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教社高中《中国古代史》在讲解西汉“编户齐民”时说:“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依据资产的多少承担国家的赋税和徭役、兵役。”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是勿庸置疑的,但其承担的赋税和徭役、兵役是否依据资产的多少来确定,却值得商榷。笔者查阅了一些论著,如马怡《汉代的诸赋与军费》、臧知非《西汉授田制度与田税征收方式新论》、温乐平《西汉初期徭役制度新证》、黄今言《论两汉的赋敛制度及其演变》、马新《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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