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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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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使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得越来越密切,与此同时,由于大数据所具有的高度共享性,也使人们的个人信息安全受到巨大威胁,我国迫切需要针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予以相应的立法,以此更好的保护个人隐私不受到侵犯。为此,本文对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所面临的挑战进行分析,分析了国外发达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上的立法变革,并以此为借鉴,提出我国在大数据时代下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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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时刻处于泄漏的边缘。分析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特征和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结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建议尽早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个人信息收集的原则、个人信息权,设立监督机构,以实现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理想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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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产业的快速发展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随着数据收集、分析、挖掘等能力的不断提高,个人信息风险日益增大,传统法律对个人数据保护显得捉襟见肘。在大数据时代,确有必要出台专门的法律、丰富个人信息权利体系、建立差异化保护、完善知情同意规则和加强行业自律,以防范个人信息风险,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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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数据信息迅速膨胀,成为一种有价值的资源,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工作习惯和思考模式,并提高了经济和社会效益。但目前大数据在收集、存储和使用过程中也为个人和团体的信息保护带来了极大风险和挑战。从立法、市场管理、安全技术3个方面对大数据环境下个人信息的管理和保护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研究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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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南学院学报》2021,(6):40-45
个人信息权是一项兼具人格属性与财产属性的新型民事权利。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通过,但现行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仍存在不足,难以保护个人信息权,需从立法模式上进行革新。放眼世界,个人信息权的立法模式可分为欧盟统一模式、美国分散模式、日本统分模式三种。结合当前的国际、国内趋势与现实条件,我国宜借鉴统分结合的立法模式,即制定通行于全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并在部分行业实行行业自律模式。  相似文献   

9.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工作效率高且操作方式简单,能够覆盖到公民个人信息收集、处理、使用、监管、储存和流通等各个环节,因而体现出凸显的优势。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未形成法规体系、行政监管体系薄弱且监管方式单一化、个人信息保护行政救济制度亟须完善等现实问题。在实践过程中,可通过构建更为完善专业的行政监管制度、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救济制度、优化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存储程序等举措,来更好地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路径优化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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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与日俱进,互联网信息在国家治理,社会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个人信息的不当利用有可能侵犯权利主体的隐私和其他数据利益,因此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具有紧迫性与必要性。本文认为,目前大数据的存在削弱了知情同意原则效力,个人信息保护处于行政监管效果不佳、权利救济不力的困境。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应逐步弥补现有体系的不足,加强行业自律,创新监管方式,完善救济体系,以实现对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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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信息权进行公法保护是保护个人隐私、保障基本人权的需要,是政府实行公共管理和信息公开的需要。法律体系缺失、法律内容不明确、行政领域的立法比较滞后,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要从制定,出台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宪法》中明确个人信息权入手切实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相似文献   

13.
大数据时代刑事犯罪愈加隐蔽化、高科技化,为大数据侦查的规模应用奠定了社会需求的土壤。而刑事司法的高度强制性注定了个人信息保护在大数据侦查中被忽视的局面。纵观侦查程序,这一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现行大数据侦查措施缺乏明确法律规定。个人信息权利已成为大数据时代人权保护的新面向,需要在厘清大数据侦查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建立整套规制手段,理念上融入合作治理机制,强调对个人的赋权,制度层面细化大数据侦查措施,以实现犯罪控制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协调与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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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人类在实现高度数据共享的同时,对于作为重要数据来源的个人信息的保护情况却不甚理想。个人信息权法律属性不明这一先天缺陷,直接导致个人信息保护陷入“知情同意”机制失灵、“秘不外宣”原则失效、“利益平衡”理念幻灭、“空间犯罪”界限破裂的困境。产生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在于个人信息侵权利益驱使、法律体系不健全、监管部门缺位以及个人信息民刑保护机制的侵权追责纰漏。因此,国家应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给个人信息权法律属性明确定性、落实中间监管环节、划定各方权责、搭建司法维权通道等路径来破解当前的个人信息安全危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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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成为有经济价值的资源,但现行的法律并未明确存在个人信息财产性利益的保护路径。学界尝试从人格权的商品化、财产权等途径保护此财产性利益,但这些方式都不可克服的缺陷且饱受争议。保护路径的不确定性来源于个人信息财产权益法律属性的不确定性。《个人信息保护法》虽未完全明确个人信息财产权益的法律属性,但赋予了个人信息财产权益一定的排他效力与处分效力,初具财产权雏形,只是此权益包含在“框架性”的个人信息权益之中。基于个人信息与知识产权客体的相似性,以及为了更有利保护个人权益并满足信息产业的现实需求,应在此基础上独立确立财产权保护路径,同时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建设个人信息流转与保护机构,以此促进个人信息财产权益转化为经济收入,使法律权益在公众生活中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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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是法学界出现的一项新型的权利,之所以出现了该项权利就是因为随着时代科技的发展,我们的日常生活越来越信息化,从而出现了许多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不法侵害的现象,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维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本文认为应当尽快完善我国的相应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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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信息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由于对个人信息侵害的日益增多,也急需国家立法来保护这些对于个人来说极其重要的信息,使个人可以安心,社会可以安定,企业可以更快发展.但是对于什么是个人信息,其具体内容包括哪些,在立法与实践中如何对其加以保护,则成为人们争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的出台引起很大反响,但也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更多参与和讨论研究来加以完善.适当借鉴西方立法模式并结合我国国情作出选择是很有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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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私法保护的冲突在于隐私权尊重和财产价值发挥,其中隐私权主要保护个人数据的人格属性,财产价值的发挥则是鼓励个人数据的合理流动。个人数据私法保护的目的是实现数据的合理流动和数据使用安全。个人数据私法保护的范式是以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展开,其中财产规则是对个人数据财产价值的事前确认,而责任规则是通过事后的惩罚调整机制达到保护个人数据的目的。个人数据的私法保护应该寻求构建静态与动态相融合的保护模式。个人数据的静态和动态融合的私法保护模式,不仅有助于保护数据人格属性,而且更有利于激发个人数据的经济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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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厘清了个人信息的内涵及其双重法律权利属性,然后结合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讨论了公法、私法二元法律保护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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