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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清代的法律,雷公山地区苗族民众之间的争讼适用当地的苗族习惯法,习惯法中的惩罚方式主要是血亲复仇、死刑制度和财产方面的处罚。婚姻法中的游方制度、结婚制度和离婚制度都与封建时期的国家法有非常大的区别。存在独特的讲理和神判等程序方面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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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水西彝族财产习惯法是水西彝族人民在长期的社会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是调整水西彝族财产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贵州水西彝族财产习惯法的内容十分丰富且独具特色,虽然在内容和适用上存在一些不足,但仍存续并发挥着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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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梅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1)
物权习惯法作为保证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秩序稳定的民族习惯的一个部分,也是物权人在行使物权的过程中免除他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性规范。物权习惯法通过大量不成文的规定可以引导少数民族人民应当从事或是禁止何种行为,这体现在物权习惯法具有法的一般作用,主要是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人们进行财产的流转即物权变动行为。我国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调查始于建国初期,其涉及我国各民族的物权习惯法,譬如所有权、使用权、租佃等内容,但至今无论在物权立法还是司法领域,少数民族地区物权习惯法的内容还存在诸多的问题,这对物权习惯法实际作用的发挥产生阻碍。于此,对我国当下物权习惯法的系列法律问题有必要深一步地进行研究,首先对我国物权习惯法的基本理论和缘由进行阐述,其次对我国物权习惯法的现状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当下物权习惯法的系列问题和相关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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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秀丽 《晋东南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4,(3)
传统中国社会在自然经济下,形成了家族生活的模式,并产生了家庭习惯法。家族本位思想统治了中国人几千年。随着近代以来的社会大幅度变迁,传统的家族逐渐瓦解,家庭习惯法逐渐失去其存在基础。同样受到挑战的还有传统家庭模式下的家庭养老制度。当前法律制度能否对此进行有效的调整,以保障养老问题?法律又能否彻底摒弃传统的家庭习惯法?传统的家庭习惯法对我国现行养老法律制度有没有意义呢?文章对以上诸多问题做了一些粗浅的探讨,希望能对中国的养老法律制度的完善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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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习惯法具有丰富法治理念、提供实用制度资源、节省社会运作成本等法治建设意义。在国家法律引导民族习惯法演变和发展的过程中,应当保留民族习惯法应有的发展空间,从而不断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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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恭城瑶族习惯法对婚姻家庭的规定极具民族特色和地域特点,其婚姻家庭习惯法中的婚姻缔结程序、招郎入赘、家-房-族的亲缘结构与宗嗣关系、舅权与叔权等是当地瑶族社会得以稳定发展的非正式制度保障,在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和制度功能。在乡村法治建设的背景下,分析广西恭城瑶族习惯法中的婚姻家庭制度,发掘其中的有益因素,具有积极意义,能够为民族地区乡村振兴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提供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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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芳 《宁夏师范学院学报》2012,33(2):79-82
回族习惯法是以伊斯兰教为主导,以中国本土习惯为表层的具有二元性文化特征的,通过民族宗教权威表现出的一系列秩序、规范的总和。其内容包括体现了一定和谐理念的信仰、伦理、财产、婚姻等诸多方面。回族习惯法为国家制定法之补充,因其历史传承性与在回族社区息纷止诉中的重要调节作用,决定了它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0.
论古代蒙古习惯法对元朝法律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柴荣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32(6):55-58
分析蒙古族习惯法的源头必须从禁忌入手,元朝的立法司法实践受到蒙古族习惯法的影响仍然十分明显,如元朝的刑罚制度、婚姻继承制度,而且在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一个王朝赋予僧侣如此多的特权,实践中,元朝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广泛运用调解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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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守昆 《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2(4):98-101
物权法草案是不是背离了社会主义方向,其判断的核心是认定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性质。社会主义所有制既不是私有制,也不是公有制,而是劳动者所有制;在劳动者所有制的基础上,由生产力发展要求决定所有制的具体形式,宜公则公,宜私则私;“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非资本主义的专利,劳动者私有制应在社会主义法律保护之列。 相似文献
12.
徐志雄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7,26(1):11-13
混合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到当代的一种成熟历史形态,它在促使经济增长的同时又强调社会和谐。事实上,混合经济能有效地缓解经济危机,改善就业环境,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对中国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意义重大。混合所有制又是构建混合经济体制和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程,它是推动国企改革的有效财产组织形式,其中又孕育着新的公有制组织形式。 相似文献
13.
张雁群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6(5):45-48
如何处理遗失物的归属是一个颇为复杂的问题,现有法律及司法实践存在诸多缺陷,且日益暴露出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我国民事立法应在借鉴各国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明确界定遗失物之概念、法院作为遗失物接受管理机关及其法律地位、酬金制度、拾得人取得遗失物所有权、遗失物又遗失时的法律制度等,从而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的遗失物归属法律制度,更好地保护失主的财产权利,规范遗失物归属关系,进而使我国民事立法进一步得到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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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还存在着诸如共同财产的范围宽泛,知识产权的期待收益规定不明确,财产权利的形式单一,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规定不合理,财产约定的程序不健全等问题。建议我国今后的婚姻立法将夫妻一方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原则上规定为个人所有,明确知识产权期待收益的具体归属,构建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建立夫妻无形财产和财产约定申报登记制度等。 相似文献
15.
田贵义 《贵州教育学院学报》2006,22(3):40-43
股份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主要实现形式。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把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陈小杰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9(4):35-37
善意取得制度,是各国民法物权法上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内容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动的安全的保护问题。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该制度适用范围仅以动产为限,文章对此持相反观点,并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存在依据、必要性、适用范围阐述了对该制度的看法,指出不动产亦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7.
杨戬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6(5):4-7
所有权保留是起源于罗马法上的古老制度,进入我国后,以其独特的移转所有权的形式和担保功能在现代信用经济高度发展的时代受到青睐,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当前学界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性质尚无统一认识。本文基于对当前所有权保留性质的各种学说的评析介绍,否定了以往所有权保留性质争论中的单一论的观点,提出确定所有权保留制度性质的新的理论预设,认为所有权保留制度具有二元性,既是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的移转形式,又具有独特的担保性质。 相似文献
18.
何立胜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7(1):47-51
基于现实经济关系和资源配置有效性以及制度结构效应的要求,现代市场经济运行需要的产权制度是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主体共存、互补和公平竞争的产权主体结构。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所有制调整,只能是一种结构与量的调整,并不能取消某种所有制形式;现实社会经济运动中的现代企业财产组织制度的创新适应了社会化生产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相似文献
19.
庄培章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8(2):30-33
家族企业产权制度,尤其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关系,是企业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在分析家族企业产权制变迁的一般规律的基础上,针对中国大陆家族企业产权结构的现状,提出家族企业产权制度创新的基本路径。 相似文献
20.
王德利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2(6):24-27
遗失物归属是遗失物拾得制度的核心内容。关于遗失物归属有不同的立法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采取拾得人不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要求我国民事立法在遗失物归属制度上,应确立拾得人可以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履行了法定义务;非为不法行为;法定期间届满;失主不主张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