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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9,(4):6-11
学界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争议主要涉及帮助行为能否正犯化、中立行为能否予以犯罪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帮助犯量刑规则时是否还适用刑法总则中帮助犯的处罚规定这三个问题。由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人主观方面故意内容需与正犯实行行为有重合之处、行为人提供帮助的客观行为不法性仍来自正犯、行为人的帮助行为是否侵害法益及侵害法益的程度仍是由被帮助者行为造成之危害结果决定、不能认为设置了独立法定刑就意味着其是拟制正犯,该罪只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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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岿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6(Z1)
共谋共同正犯作为共同正犯理论中不容忽视的内容,也是当今刑法学界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本文首先探讨了共谋共同正犯概念的渊源,成立的三个要件,共同意思主体说、间接正犯类似说、优越支配共同正犯说及实质的正犯论四种肯定共谋共同正犯的学说;其次本文分析了对共谋共同正犯各种犯罪形态的认定原则;最后本文提出了共谋共同正犯和间接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之处.本文希望能起到丰富我国共同正犯基本理论,并为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科学认定共谋共同正犯和合理解决共谋共同正犯刑事责任提供理论依据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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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银龙 《晋东南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4,(3)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在刑法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结合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来进行处罚。承继共犯属于共犯的一种特殊现象,承继共同正犯中后行为人只承担基本犯罪的责任,对超过基本犯罪的重结果不承担责任。对于承继帮助犯的责任按照共犯的一般原则处理。在结合犯和连续犯中,承继共犯中的后行为人只承担加入之后行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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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春妮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30(8):91-92
我国刑法理论误将大陆法系犯罪成立体系中的"构成要件"与我国刑法语境中的"犯罪构成"等同起来,同时又不加区分地照搬了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有关违法阻却事由的论述,从而认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虽符合犯罪构成但因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不构成犯罪。其实,此类行为本身就不符合客体要件或主观方面要件,应直接承认此类行为是因不符合犯罪构成而不成立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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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2):52-57
网络技术的开发和运用涉及刑法中的"中立行为"。运用客观归责理论否认中立行为违法性的观点,割裂了构成要件和违法性的关系,混淆了"技术开发"和"技术运用"的行为属性。在"快播案"中,快播公司及其责任人员滥用P2P技术,使公司内部服务器成为淫秽视频源,提供检索和播放服务,并通过文件碎片技术、虚置信息审查机制等方式逃避监管,符合《刑法》第363条规定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网络技术滥用的法律应对中,应完善前置性的技术操作规程,衔接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使法律在犯罪风险控制和互联网创新保护中取得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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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江西省宜春市2021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生效判决为分析样本,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行为、罪名性质、刑罚适用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进行分析。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性质采取帮助犯的量刑规则,而非帮助行为正犯化,本罪的成立仍以主犯实施犯罪为前提,同时帮助他人实施本罪的帮助行为也将构成本罪。但在本罪的司法适用中也有对“帮助行为”“明知”进行扩张解释的嫌疑以及“情节严重”认定不统一的情形。针对以上情况,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得随意扩张解释本罪的帮助行为的类型并统一认定“情节严重”的条件,从而真正做到公正司法,确保公民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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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锐林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19(2):22-26,42
刑法上的原因自由行为,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界,历来有众多学说对立。为维护“实行行为与责任同在”之原则,通常要将实行行为的范围扩大到原因行为阶段或者类比于间接正犯,但也由此产生众多问题。根据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原因自由行为性质上当属修正的构成要件行为。遵循“行为与责任同在”原则,原因行为必须在故意或过失的支配下,结合基本的构成要件行为,方具有可罚性。在我国的立法上,对原因自由行为的规定过于单一,应当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例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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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三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数量出现大幅度上升的趋势,有口袋化之嫌。本罪的规范属性是帮助行为正犯化,该帮助行为确具有独立性,但是只承认独立性容易滥用该罪名,从属性是帮助行为固有的属性,对本罪的研究不可忽视该属性。以帮助行为的从属性为出发点对本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合理解释,该帮助行为不包括间接帮助和主观模糊的中立帮助行为。明知的时间节点,在帮助对象着手实施犯罪之后,实行行为结束之前成立,谨慎适用明知的推定,禁止根据推定的事实进行再次推定,允许提出合理怀疑。同时,遵循情节严重双重限制的标准,贯彻情节严重限制入罪的机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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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玙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09,23(5):54-59
利用先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实施犯罪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无论是抢劫罪、抢夺罪还是盗窃罪都因为构成要件的部分缺失而不能简单适用。从先行为人与后行为人各自行为之间的内在关系来看,如果后行为人对于先行为人的行为抱有“利用”的故意,可以按照间接正犯来处理,否则就只能视其行为要件具体定罪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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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子文 《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13,35(2)
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面临的主要障碍来自于责任主义.构成要件模式、例外模式及折中模式是解释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三种主要学说.文章在梳理上述学说的基础上,借鉴间接正犯、教唆犯等共犯理论来说明其可罚性.在论及范围内,文章还涉及到对实行行为、犯罪未遂、因果关系等相关概念的重新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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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彧祺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1,(2):10-18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跨越性的将帮助犯正犯化以更好适应刑法面对网络空间下共同犯罪异化的打击场域.对于中立帮助行为入罪的问题我国学理界形成了不同的学说,梳理公开判决文书不难发现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下游犯罪行为认定模糊化、帮助行为危害附属化、明知情形过于形式化以及忽视对于帮助行为综合性判断的整体样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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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强奸的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在同一时间内对同一受害人采用暴力或其他手段轮流强行发生性关系.我国刑法对强奸罪中的轮奸情节从性质上做了共同正犯的认定.对于存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参与的情况并不影响轮奸情节的认定,然而不完全行为人因具有违法阻却事由而不负刑事责任.轮奸成立要求至少二人以上完成了奸淫行为,对其中强奸既遂者按轮奸情节论处,未遂者不得按轮奸情节论处.在共同正犯的责任认定中应采用"部分实行、全体责任"的原则.而片面共犯则要求行为人具有单方面共同的故意,并对同一受害者实施了强奸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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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志锋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09,28(4)
间接正犯依据利用他人犯罪的情形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本文拟对其中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实施犯罪、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实施犯罪的间接正犯及其相关争议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够促进对间接正犯存在类型的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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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新征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0,(1)
:根据犯罪人为达到犯罪目的而利用不与自己发生共犯关系的人为中介的不同形式将间接正犯分为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之人实施犯罪、利用精神病人为工具实施犯罪、利用他人无罪过行为实施犯罪、利用他人合法行为实施犯罪、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实施犯罪、利用强制使他人无意志自由实施犯罪等七种类型。这种划分方法 ,有助于揭示间接正犯的本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