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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家庭与法     
骑车人挂倒孩子,该不该负责任看家狗吓着孩子,谁该承担责任我8岁的孩子在放学路过刘某家门口时,,被刘某家狂吠的看家狗吓着。孩子回家后,连着几天半夜都出现哭闹、惊悸的现象。到医院检查后,医生说孩子因惊吓患了夜惊,需要静心调养。孩子现在很害怕出门,连学校都不敢去。我想让刘某承担责任,不知是否有法可依?安徽亳县张义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领域中,饲养动物致人损…  相似文献   

2.
我领着3岁的孩子去邻居张某家串门,我和张某在屋里聊天,孩子独自在院子里玩。谁知张某家的狗突然蹿上来,把孩子的腿咬伤了。后来花去医疗费2000元。我要求张某承担医疗费,张某坚决不同意,认为狗咬伤孩子和他本人无关。我该怎么办呢? 山东 王轻扬王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  相似文献   

3.
慈善组织在他人控制下从事的不当关联交易行为严重损害了慈善组织的利益,我国法律忽视了对控制人民事责任的追究,不足以有效遏制不法行为。追究控制人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是慈善组织独立法人资格不容外部控制人侵犯、慈善组织内部控制人对组织负有信义义务。控制人民事责任的性质属于侵权责任,责任的实现方式不限于赔偿责任,并根据情形的不同分别追究责任主体的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  相似文献   

4.
雇佣人的民事责任,是以雇佣关系为前提的一种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在我国现行民法中未做具体规定。依据国内外立法例,就雇佣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做了具体分析说明。最后结合司法实践,谈了在处理雇佣人民事责任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5.
我国法律存在国有土地所有权人土壤污染民事责任方面的法律空缺。在民法绿色化背景下,国有土地所有权人承担土壤污染民事责任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可借助"双阶理论"和"国家法人说"理论区分国有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基础,当国有土地所有权人利用市场以"招拍挂"等方式获得土地收益时,则该行为可以运用民事法律规则予以调整;当国有土地所有权人在实施该行为过程中对土壤污染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可将其纳入土壤污染民事责任主体,要求其承担生态修复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6.
在分析律师民事责任的行为主体、责任主体和请求权人范围的基础上,认为律师民事责任是基于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一种专家责任,其产生的基础是法律服务合同,是律师违反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所应承担的以经济赔偿为主的民事责任.从风险的防范、转移、豁免和限制等方面,提出了防范律师执业风险的对策.  相似文献   

7.
对中小学校园学生引起的伤害案件,应当从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角度重新认识。对于学生,无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从其学校教育的特殊环境出发,根据有关的教育法规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具备民事责任能力,但民事责任的承担可转移其监护人。学校的管理责任不同于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相似文献   

8.
虚假信息披露民事责任是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发行与交易等活动中,违反证券法的规定,违反民事义务,给投资人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证券法对这一民事责任有所规定.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权利义务主体、主观(归责)方面、行为表现、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9.
劳动者(职工)、雇员、雇工、帮工人(帮工)在法律含义方面有细微差别,但他们的人身受损害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共同的:其用人单位或雇主或被帮人应承担无过错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而承揽人与劳动者(职工)、雇员、雇工、帮工人(帮工)之间在含义方面有较大的差别,在他们的人身受损害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方面也不同:定作人对承揽人的人身受损害只承担过错的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偏远山区中帮人办丧事的挖土工应属雇员,而非劳动者(职工)、雇工、帮工人(帮工),更非承揽人,其在做工时人身受损害,其雇主应承担无过错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
本文主要探讨校园侵权所引发的民事责任纠纷的解决方式问题,分别论述了校园侵权民事责任协商解决制度、调解解决制度和诉讼解决制度。在全面分析适用各解决方式之特别注意事项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各种解决方式之利弊,强调校园侵权各方当事人应根据案情,合理选择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民事责任纠纷。一、校园侵权民事责任协商解决制度校园侵权协商解决制度,是指在校园侵权发生后,学校、受害学生及其监护人、应承担责任的其他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如体罚学生的教职员工)等,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校园侵权赔偿等相关民事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11.
民法上的人以伦理人为基础,具有追求权利、敢于斗争、自己作为和怀有良知四个显著个性特征,因此,民法上的人是自由理性人.  相似文献   

12.
醉酒人法律行为的效力何如,我国仅在刑法中规定醉酒人负完全刑事责任,而民事领域则一片空白.在意思自治的民事领域,特别是在意思表示为核心的合同领域,完全无视醉酒人判断能力减弱、意思能力欠缺的事实,显然与合同自由原则相悖,也有违以人为本的民法基本理念.基于此,本文从合同行为角度对醉酒人民事行为效力予以比较研究,以期能对我国立法和理论提供些许借鉴.  相似文献   

13.
民事责任的补偿性在大陆法系根深蒂固 ,但为补救其在现代实践中的缺陷 ,建议在民事责任领域中引入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一方面惩罚预防强者对弱者权益的侵害行为 ;另一方面解决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以实现实质正义。惩罚性民事责任体现了国家对私生活自治有限度的干预 ,所以适用范围不宜过宽 ,它与民刑竣别和民事关系的平等性并不矛盾 ,其适用是法律政策的合理倾斜。  相似文献   

14.
自然人有无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它不仅关系到民法典的体例安排与制度设计,还影响到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的确定。传统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路径在很大程度上受刑法研究成果和国外民事立法例的影响,因而在此基础上得出的结论也有失偏颇。对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理解应受制于民事责任的特质,不应只考虑识别控制的年龄标准。我国众多学者对国外立法例中有关过错的描述解读为对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事实上,西方各国立法从未否认过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的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强调的是一种期待可能性,它决定主体人格的完整性,与"用不用"承担责任、"能不能"承担责任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承认一切自然人均有民事责任能力,不仅是民事权利能力理论的要求,也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相契合,更有利于解决民事诉讼的困惑。鉴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应当确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5.
胎儿在民法中的地位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通过考察历史上典型市民社会中个人人格(即自然人)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认为民法中的自然人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必须是生物意义上的人;其次是能够享有民事权利。胎儿作为不同于母体的独立生命体,已具备了自然人人格的物质要素,同时,现代各国民法都不约而同赋予胎儿以民事权利。所以,本认为胎儿在民法中应处于自然人的地位。  相似文献   

16.
对我国民事主体理论的几点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行的民事主体理论对民事主体资格条件设定过于严格,不能适应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的内涵应该是抽象而不是具体的,所有的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应该一律平等,不因自然人和法人而不同。民事权利主体和民事义务主体的资格条件是不同的,民事权利主体和民事义务主体是可以分离的,民事主体的种类不是法定的,除了自然人、法人和合伙几种类型外,其他实体具备民事主体的资格条件,也应被赋予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17.
具有行政色彩的职教集团作为民事主体在法人制度上具有跨“行政法”与“民法”的双界性,这是职教集团法人治理的症结所在。职教集团法人治理的现实困境突出表现在法律缺失、政府管制以及院校失位等三个方面。职教集团法人治理的实现,需“明确职教集团具备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界定职教集团法人治理的边界;变革政府管理职能,解除职教集团对政府评估权威的路径依赖;建立健全职教集团内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依法进行职教集团章程建设”等。  相似文献   

18.
我国立法以及我国的民法理论均认为法人即意味着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因而出现这样矛盾的局面:民诉意见上的“其他组织”未在法律上取得人格(即不具备法人资格),却又能具有当事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然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应当具有一致性,即享有当事人资格者就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本文从考察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入手,指出我国现有法人理论的缺陷,并进而对法人的理论模式以及业主团体的未来立法模式提出了新的论点。  相似文献   

19.
我国合同法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而订立的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可以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而有效,却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所有合同都认定为无效合同。这样就大法理解释、法律适用等方面产生了许多问题,有悖于民法的立法宗旨,也不利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的保护,因此急需通过对合同法的解释和修订来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20.
我国民事法律对无效民事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但这些规定不仅与世界上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对同一问题的规定相去甚远,而且在实践中也不利于保护无过错的相对人,特别是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从同德国、日本民法相关规定的比较角度,通过对法律行为客体要件和意思表示要件的分析,揭示了我国无效民事行为法律规定的瑕疵.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法律相关制度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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