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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子犯和钟铭文中的存疑字如何解释,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未有确释。现从“六书理论”入手,推证存疑字可能是古文“厷”字,应为“六书”中的指事字,与“股”连文,用以指国之重臣;并根据《左传》文例,对其作出新的诠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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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健胜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78-81
本通过分析当前学术界对郭店楚简儒家篇章的归属论争,提出学术界对《礼记》与《子思子》的篇章进行分隔式的划分,造成了归属问题上不必要的争执。郭店楚简中属于儒家的篇章一部分是子思及其学派的作品,可归入《子思子》;另一部分属于《子思子》释义背景的思想资源,不能归入《子思子》,但系解释子思思想来源的重要篇章。目前可以明确归入《子思子》的作品有《缁衣》、《五行》、《中庸》和《鲁穆公问子思》。 相似文献
4.
李健胜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2(3):333-337
宋人汪0辑佚《子思子全书》和清人黄以周辑佚《子思子》,思路和方法与所处时代的学术兴味和学理特征密切相关。宋人汪0辑佚此书的目的是为了弘扬儒学"道统",所辑《子思子全书》与原本《子思子》多不相合;清人黄以周受清代考据实学之风的影响,辑录的相关篇章皆有据可查,他的辑录本与《子思子》一书的原貌更为接近。 相似文献
5.
李睿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6(6):22-23
中止犯与既遂犯的竞合是两种不同犯罪形态的重叠。对中止犯与既遂犯竞合的处理,既不能违背中止犯应当从宽处理的立法精神,又不能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轻纵犯罪分子,应区分二者在行为性质上的联系,同时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具体情形,分别对待。 相似文献
6.
李健胜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51-54
据《史记》记载子思生有子上,子上是子思之后孔门重要的学术传承者;七十子后学中公孙尼子和世子可能是子思弟子,而主张法家思想的尸子当与子思学派无关。 相似文献
7.
李健胜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57-60
学术界一般都认为子思之学出于曾子或子游,但都没有确证,且说法并不统一,我们利用上博简《孔子诗论》和《论语》中的有关史料,并结合先秦仁学谱系的知识背景,得出不同于以往观点的结论,即于思可能从学于孔子门人,但其学并不出于曾子或子游,而是继承了孔子的晚年思想。 相似文献
8.
吸收犯学说述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童伟华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2):89-96
本通过对我国刑法理论中吸收犯学说的代表观点进行比较研究,从吸收犯的定义、构成特征,形成及罪数本质和处断原则等多方面分析不同吸收犯学说的异同,并运用功能分析的方法,指出吸收犯这一概念具有的功能能为某些刑法概念所替代,吸收犯自身又具有较大的反功能,应当予以废止。 相似文献
9.
丘丽丹 《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5(6):92-94
过失危险犯是否成立在理论上尚存争议,但过失危险行为在实践中客观存在并不容忽视。本文主要就确立过失危险犯的必要性、确立过失危险犯的理论论证、确立的条件及其适用原则等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10.
环境犯罪之危险犯形态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隽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1(1):55-58
我国现行刑法典中没有关于环境犯罪危害犯的规定。但是,环境立法价值取向的转变以及环境犯罪特点决定了确立环境犯罪之危险犯的必要性。本针对这一现状,在正确界定环境犯罪危险犯的概念与特征的基础上,对其分类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1.
左禄山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3(3)
"准中止犯"是由被害人的行为,第三人的行为、客观情况的介入或行为性质所致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其主观特征表现为犯罪中止行为是基于行为人意志所为,其客观特征表现为行为人做出了真挚努力但其防止行为与犯罪既遂结果不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准中止犯是中止犯的一种特殊形态,刑法应该在相关的法条中对其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2.
强奸罪非身份犯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冯凡英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7(6):52-54
通说所称妇女不能构成强奸罪的实行犯的主张,在理论上没有根据,用于指导司法实践会发生严重错误。妇女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实行犯,强奸罪不是身份犯。 相似文献
13.
张光辉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9,25(2)
隋唐以降,死罪开始在原则上分为"真犯死罪"和"杂犯死罪"两种.前者多威胁统治,或危害礼法,故处死不贷;后者罪虽至死,然不必极刑,故尚存生路,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犯罪两分观".宋元相承,袭至明清,该制度日趋成熟,律例中皆详注二者之别,以为赦、减、赎、免之依据."杂犯死罪"成为传统五刑体系中流刑与死刑之间的固定刑罚,弥补了流刑作为降死一等刑罚惩处力度不足的缺陷. 相似文献
14.
15.
《吕梁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3)
危险犯是指把对法益的侵害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环境犯罪中的危险犯不要求出现特定的实质损害后果,只要造成某种危险状态就可成立。目前,环境犯罪存在危害潜伏期较长、阻碍经济发展、修复难等问题。解决之道应是借鉴国外有效经验,明确环境犯罪的客体,设立环境犯罪危险犯以及增设单位危险犯等。 相似文献
16.
《邢台学院学报》2020,(2)
融合犯指同一个犯罪主体对同一个犯罪对象连续地实施不同性质的侵犯,它们至少符合了一个犯罪构成,而将这些侵犯行为融合成一个新的犯罪构成,评价为一个犯罪形态。融合犯的融合规则:(1)相容者吸收,即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性质相同能够包容的,那么,它们之中反映最高主观恶性的心理作为融合犯的罪过形式,它们之中主要的危害行为作为融合犯的危害行为,它们之中最严重的危害后果作为融合犯的危害后果;(2)相异者合并,即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性质不同,则将其合并起来,作为融合犯的构成要件。融合犯分为主体的融合、罪过的融合、行为的融合和客体的融合等四种类型。融合犯与想象竞合犯、结合犯、牵连犯和吸收犯相补充而存在,相区分而成立。 相似文献
17.
论危险犯的犯罪中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尹世康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5(2):202-206
危险犯的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之间的关系,一直成为危险犯在危险状态达至后犯罪中止是否成立的焦点问题。危险犯在达至既遂状态后,成立犯罪中止,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成立的时间要求,符合我国刑法所坚持的犯罪构成理论。该问题的解决有利于防止犯罪人铤而走险,既给犯罪人回头是岸的机会,也保护了面临犯罪侵害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8.
张二军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10,9(8):18-22
共同犯罪在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尤其在涉及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罪的场合,要正确认定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罪的本质,就必须对刑法中的身份进行科学的界定,并由身份来界定共同犯罪的本质。因为身份的本质是行为人犯罪时的特殊认识能力与控制能力。同样,身份犯与非身份分共同实施身份犯罪行为时的本质是他们对特定犯罪行为具有的特殊认识能力与控制能力。 相似文献
19.
阎二鹏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57-61
身份犯是刑法所规定的一类"特殊"的犯罪形式,由于对犯罪主体资格的特殊要求而与一般犯罪相区别。刑法学界对身份犯的研究一般是将重点置于"身份犯之共犯"问题的研讨中,而对于身份犯自身体系的研究则鲜有论及。为弥补此一理论空缺,试图将身份犯概念的研究作为重点,以此为前提检视消极身份犯概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