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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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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因上位法源缺失而难以在实践中得以合理运作,症结在于宅基地使用权具备复杂的法律属性,在内部存在财产流转和生存保障、居住管理功能的博弈,在外部又有宅基地公有性和地上房屋私有性的冲突。但除却政策支持,就现行法律而言,构建宅基地使用权继承规则并非无路可走,只需明确宅基地使用人为自然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性及继承时的去身份,加以期限、“一户一宅”原则的限制,并引入法定租赁权补充,即能达到继承人个人利益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共利益平衡之效果,并促进土地流转和利用,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先行探路,促进农村土地制度上的乡村振兴。  相似文献   

2.
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资源利用存在严重浪费现象,其中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主体不明确是原因之一,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构建合理有效的宅基地继承机制。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主体的明确能够有助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主体按照是否有继承主体资格进行分类方式,不符合继承主体条件的,可以有偿获得;符合继承主体条件的,可以有偿退出,以达到权责清晰,可以使宅基地资源得到合理高效的利用。  相似文献   

3.
农村宅基地立法的若干热点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宅基法制建设取得了明显的绩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当前农村宅基地立法热点问题主要有:宅基地能否继承问题,宅基地转让问题,城市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问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问题,农村宅基地使用期限问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宅基地使用权用补偿问题等。  相似文献   

4.
为促进乡村经济发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制度开始探索。其中,所有权仍须发挥其政治功能,当坚守集体所有原则;资格权因其身份属性显著,该属成员权的范畴;使用权褪去身份外衣,正式成为一项纯粹财产性权利。新制度下使用权能极大扩增,"三权"相互依存、相互独立、相互影响,也正是因为"三权"的大变动及其复杂的关系,使得宅基地流转规则需要重新被定义:首先,"三权分置"将导致宅基地租赁期与使用期错位,还需兼顾所有权人、承租人的利益并分情况处理;其次,使用权转让的自由化与现行法中的转让限制有冲突,可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拥有"更换为"申请"二字予以解决;最后,宅基地使用权可否继承一直存有争议,资格权的出现将打破这一僵局,扫除宅基地使用权不可继承的障碍。  相似文献   

5.
宅基使用权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派生的用益物权。一般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是,某些特殊非农村集体组织居民因继承、离乡、出国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有些人在客观上具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正当性,本文以不改变宅基地无偿取得和禁止出售给非组织成员的现行法律为前提.提出制定合适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完善司法解释,以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6.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的规范存在严重缺位,在此情况下,学术界针对现实生活中在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上遇到的三种情况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并各自列举了其理由。本文将这些观点及各自列举的理由作了综述,以便于人们在此基础上作出进一步的研究,或参照这些观点和理由,通过立法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设置一套完整的调整制度。  相似文献   

7.
《物权法》在将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予以规定的同时,却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实质性规范内容指向《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于《土地管理法》及有关国家政策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范带有强烈的公法管制色彩,就宅基地使用权的设定、处分等权利配置较大程度上背离了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的法律本质属性,因此,有必要在宅基地使用权设定规则、处分规则等方面,适时进行相应构造完善。  相似文献   

8.
目前在我国学界关于宅基地相关概念存有许多不同观点,笔者对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等相关问题进行梳理研究,以期丰富宅基地理论,促进宅基地立法发展。本文认为宅基地是指城乡居民因居住生活而建造房屋等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而宅基地使用权则是指城乡居民在依法取得的国家所有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享有建造住宅(或房屋)及其居住使用的有关权利的总称。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其基本范畴主要包括:宅基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宅基地占有权、收益权与处分权;宅基地转让权、出租权与抵押权;宅基地地上权、地下权与空间权等。  相似文献   

9.
新中国成立后,宅基地制度经过了私有和有相对完整的使用权时期、集体所有和有相对受限的使用权时期、集体所有和使用权严格受限时期、集体所有和使用权松绑时期四个阶段.宅基地制度的演进,对国家发展战略、政府职能有明显的依附性.宅基地制度的设计曾服从于计划经济时代的赶超发展战略以及与之相伴的政府职能.随着系列条件的变化,国家发展战略正发生转变,政府的生产性职能在淡化,服务性职能在增强,宅基地制度也随之变化.  相似文献   

10.
现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试点分别以财产流转性收益和农村金融市场扩展为抵押主题,采取农民房屋所有权并附属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直接抵押二种模式,多种类型.试点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存在抵押权合法性、抵押物处置效力的法律风险.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应遵循合法性途径,完善抵押登记制度,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市场化运作,其受让后的宅基地使用权期限可界定为30年为宜.  相似文献   

11.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农村形势变化,宅基地使用权囿于现行法律制度无法实现农民的财产权。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应时提出,旨在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提高农村宅基地利用效率。由于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面临现实的法律困境,包括集体所有权权能不完整、农户资格权表述缺乏法律依据、宅基地使用权权能残缺和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单一等,通过分析和借鉴安徽金寨模式、云南大理模式和贵州六盘水模式,提出宅基地出租、有限市场化使用、抵押和入股等可行性实施路径,并以宅基地登记、有偿使用及退出、收益分享和建立风险保障等配套政策,促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2.
笔者以博弈论为分析工具,对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双方的博弈行为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利息、抵押物的价值、信用机制等是影响抵押借贷双方行为的重要因素。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政策的制定应考虑各种因素,以达到促进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我国对宅基地使用权采取的是有限制流转的做法,并且严格禁止农村居民的住宅和宅基地在城乡居民之间流转。这是由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和社会保障性所决定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现行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已不合适宜,我国应建立有偿、有期限制度,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逐步放宽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相似文献   

14.
宅基地使用权萌芽于上个世纪60年代,在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中逐步发展,到90年代定型。带有强烈计划经济色彩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具有身份性、福利性的特征,忽略了用益物权本身具有的财产价值;现行规范在宅基地使用权定位、取得、行使、转让等方面均存在缺陷,受到来自现实的诸多挑战,《物权法》专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为完善该制度提供了空间,使建立符合物权法原理、适应农村发展实际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成为可能。  相似文献   

15.
宅基地使用权只分配给农村村民的做法违反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应当允许一处宅基地可以设立多个宅基地使用权,这样有利于建设高层建筑从而节约土地资源。我国应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实行核准制,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应当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自由流转。采取登记要件主义能够有效地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抑制对宅基地的非法占有。  相似文献   

16.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长期以来,由于历史和体制原因,我国法律关于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程序尚无规定,而今年新颁布的《物权法》仍然没有所突破。本文就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程序中的审批和登记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7.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其立法基础和标准不统一,导致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相互矛盾。我国应确立完善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逐步建立农村宅基地有期限、有偿使用制度,在条件成熟时以立法形式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相似文献   

18.
本文从新农村建设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关系出发,结合当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体系的基本特征,通过实证调查分析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创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19.
从当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体系的基本特征出发,通过实证调查分析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城市化进程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影响,提出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创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20.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其立法基础和标准不统一,导致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相互矛盾。我国应确立完善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逐步建立农村宅基地有期限、有偿使用制度,在条件成熟时应以立法形式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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