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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设置的主要目的是,督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自觉履行职责。诉前程序是缩减司法成本的一项缓冲机制,具有一定的独立价值。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已为立法所确认,但是该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现实困境,主要与检察建议内容针对性不强、行政机关履职标准规定模糊、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衔接混乱等方面有关,可以通过拓展检察建议的线索来源、在检察建议中建立履职行为—结果标准双重考量机制、厘清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衔接规则等路径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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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媛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2(1):71-74
行政公益诉讼是现代社会保护公共利益的新型司法救济手段。本文分析了行政公益诉讼理论依据,并考察了国外相关制度,在此基础上提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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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6):100-106
安全生产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功能要旨在于确立一种“检察外部监督+行政内部纠错”的融合救济机制。由于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过于原则,安全生产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在实践中暴露出程序运行机制缺陋、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审查失准、检察建议适用规则缺乏规范性等问题。为实现安全生产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功能预设,应在遵循已有行政公益诉讼立法和理论共识的基础上制度化构建诉前程序运行机制,具体化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判定标准,规范检察建议的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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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行政公益诉讼的界定、价值、以及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行政公益诉讼在西方法治国家的实践及其借鉴意义的基础上,来分析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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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教育学院学报》2017,(12):140-143
公益诉讼主体是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环节之一,依据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由于主体条件的限制常被法院拒之门外,即便博得公众喝彩也多以失败告终。2012年《民事诉讼法》顺应了实践的发展需求,增设了公益诉讼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为明确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提供了政策契机。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进行理论探讨,完善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是否适用调解与和解权利等问题有助于更科学地构建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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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6,(1)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在渐渐的融为一个整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的存在界线不是那样的明显。所以个人利益很大程度上也是公共利益。为了维护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公益诉讼不断被重视,世界上许多法制国家都建立了类似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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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8,(4)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公共利益遭受的损失也越来越多。起初,公众认为环境污染追其根源是由于企业或个人的非法排污行为,在追根究源企业大肆污染离不开行政机关的纵容。在此情形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就理所当然地出现在公众的眼前。但该项制度处于试点阶段,其相关程序的设计并不完善,比如案件来源、受案范围、执行中止程序以及损害赔偿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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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外已有很多的立法和实践范例,尤其以美国的“私人检察总长”制度、法国的越权之诉制度和日本的民众诉讼制度影响最大。然而目前还未在我国建立,以至于在公共利益受到侵犯时,难以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不仅有利于依法行政,保护公共利益及人民权利,而且我国已初步具备了建立这一制度的法律基础及文化环境。以此为基点,文章进一步探讨了构建这一制度的理论设想:包括行政公益诉讼可供选择的三种模式,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及类型以及保障行政公益诉讼顺利运行的一些具体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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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承武 《荆州师范学院学报》2008,(6):58-60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因为检察机关没有明确检察权与法律监督的内涵,以及民事诉讼法把与本案有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或单位排除在原告资格之外。因此,立法赋予个人或单位以自身的间接利益受损为由提起公益诉讼是解决公益诉讼立法空白的必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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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8,(7)
概括国内公益诉讼的现状,分析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并阐明其发生的理由。通过比较不同学者的观点,归纳实践经验,对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地位、诉讼范围和取证机制等问题进行研究。肯定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发展的初级阶段中地位的重要性,对其进行深入的探讨,总结出若干具有可行性的办法,建议检察机关加强自身建设,国家利用立法手段,建立相应的配套机制,以减小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遇到的阻力,从而促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能,维护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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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缺失,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似乎有其天然的优势,学者们对其原告身份的正当性基本达成共识,并且在实践中已有成功经验。其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多样,但仍存在障碍,应完善其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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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先进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20(1)
有些学者主张检察机关应是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他们主要从理论依据、宪法基础、国外先例及现实需要等方面论述.但细推得知,一是其理论依据缺少唯一性,公益诉讼主体并非当然指向检察机关;二是对宪法规定理解偏差,致使检察机关角色混同;三是西方检察官公益诉讼与我国法治环境相异,直接引进导致异体排斥;四是当前机制可以调节公益困境,检察机关介入导致职能重叠.因此,检察机关不宜作为我国当前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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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检察机关作为适格的诉讼主体开展公益诉讼在多数国家的司法实践中,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大胆的尝试。令人遗憾的是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于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只是作了宣示性的规定。虽然新修改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有关组织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但是对于有关机关的概念和内涵仍然缺乏法律依据。构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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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大学学报》2020,(5)
诸多因素导致检察机关在各类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具体角色与职能的争议不断。检察机关的地位与检察权的性质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元问题。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行使的检察权的实质是法律监督权。检察权的各项具体权能虽都体现法律监督的本质,但监督对象不同,因此不存在所谓检察权的具体权能与法律监督权的抵触,也不存在各权能之间的冲突。随着公众社会公共利益意识的增强,检察权的具体权能应当按照法律监督的现实需要适度扩展,如将公诉权扩展至各类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现阶段,检察机关为维护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应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为主,不应以支持起诉的形式直接介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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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是遏制公共利益受损害日益严重和维护民众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以司法监督、制约行政,以私权利制约行政权力的要求。施行行政公益诉讼,须扩张原告资格,扩大受案范围,确定司法管辖权,为原告解决诉讼费用,明确举证责任,建立原告胜诉奖励制度,并广泛推行律师风险代理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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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源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49(5):92-99
行政公益诉讼中调查核实权的强制性不足造成调查取证难问题普遍存在,而部分地方的改革实践则将调查核实范围予以不当扩展.上述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立法对调查核实权的界定过于模糊,造成其属性、强制性、与行政公益诉权的关系和行使范围的不确定.依现行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也决定了调查核实权应界定为有限的法律监督权,表现为调查核实权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为全部规范依据,是行政公益诉权的派生性权力,调查的范围应限于核实公益诉讼案件相关情况.调查核实权的强化也应立足于有限监督权这一定位,通过适当放宽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案标准、完善举报机制、建立与监察部门的衔接机制等方式予以强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