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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7年6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台湾普钧有限公司将其第98405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台湾人王祥华,该商标由“优玛”、“U.MA”文字及方形外框、环形箭头等图形组成(以下简称“优玛U.MA”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汽车隔热纸,大楼隔热纸,注册日为1997年4月21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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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dule”商标
韩国申请人株式会社现代显示科技(Hyundai Display Technology,Inc.)於2001年9月PP日在国际分类第9类“液晶显示监视器(计算机硬件)”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i-Modu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见附图P)的注册申请,并声明指定颜色’。商标局经审查,於2002年7月2日以ZC1985099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是申请商标与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38741、号“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见附图2,刊登於第720期《商标公告》)近似,且该商标中的“Module”译为“模数、模块”,为计算机技术术语,在指定商品上用作商标缺乏显着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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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美国辉瑞产品有限公司於2001年9月3日在第5类“医药制剂、人用药、兽医用制剂”商品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注册英文文字商标“ENVACAR”的申请。2002年10月10日商标局以“该商标译为硫酸胍生。是一抗高血压药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为理由予以驳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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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荷兰)海尼根公司与(香港)泰中烟草国际贸易公司(下称“泰中公司”)关於“喜力”商标纠纷,经过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最终尘埃落定,二审法院最後判定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於第1369685号“喜力”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这意味着泰中公司最终获得了指定在第34类“烟草”等商品上的“喜力”注册商标专用权:。海尼根公司在中国多年经营亚最终成为知名商品的“喜力”商标,在“烟草”类商品上被人分去了半壁江山,这是海尼根公司最不愿看到的结果。’透过本案在商标局和法院的审理过程,反映出商标审查以及对已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的保护中存在着一些问题,特别是本案终审结果表面看似符合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但却明显有悖於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精神。本文想从此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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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科万商标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科万公司”)于2002年7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染色机(A)”的外观设计专利,关于2002年8月6日申请了名称为“染色机(J)”、“染色机(K)’、“染色机(L)”、“染色机(M)”、“染色机(N)”的外观设计专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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