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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2008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其中规定“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需要主动公开;对于行政机关,除了“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和“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之外,还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相似文献   

2.
日前,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出《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时可以收取检索费、复制费和邮寄费,且要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处理。《通知》规定,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向其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时,  相似文献   

3.
《信息系统工程》2009,(1):77-77
天津市行政机关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标准确定。天津市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和邮寄费,收费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相似文献   

4.
2007年4月5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相似文献   

5.
《湖北档案》2008,(3):9-12
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各级档案馆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抓住工作机遇,向有关方面作好汇报。创造工作条件,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信息公开场所、设施.为社会公众方便、有效运用政府信息做好服务工作。  相似文献   

6.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困境及对策分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政府信息公开是民主社会的根本要求,是现代行政的基本趋势。文章论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政基础——知情权,在分析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以及面临的困境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实现的对策,具体包括:(1)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树立现代公开行政、阳光行政的理念;(2)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尽快制定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3)创新信息公开方式,推行"政府上网工程"和"新闻发言人"制度;(4)设立具有权威性的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关,畅通政府信息公开渠道;(5)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运行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公民权利的保护救济。  相似文献   

7.
日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对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和行政机关应当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相似文献   

8.
敬冉  姚盼  何习文 《新闻前哨》2023,(23):40-41
政务公开,是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历史进程而不断完善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进行全方位的政府信息公开,让行政机关的工作更加透明,也符合建设更为有效、高效的地方政府部门的需要。本文从政府信息公开的政策遵循出发,以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为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路径进行初浅探讨。  相似文献   

9.
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为公共档案馆开展政府信息服务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各级公共档案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相似文献   

10.
黄萍 《湖南档案》2010,(2):22-24
2008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相似文献   

11.
由于从"文件"到"档案"是政府信息流转的必经之路,政府信息在归档之后将受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档案法》的双重规制。档案的常规封闭期及期间内的档案利用规则,为行政机关在实践中的部分信息不公开留下了漏洞,通过利用档案封闭期期满后的审核机制,行政机关又不断取得延迟部分信息公开的时间。本文依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结合典型案例反映的实践问题,借鉴国外立法相关情况与法律适用现状,拟就《档案法》规制下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问题展开探讨,并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做好我省各级国家档案馆施行《条例》的工作,山西省档案局认真履行法律赋予档案部门的职能,围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抓住责任落实、建立制度、统筹协调、强化指导等重点工作环节,扎实高效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相似文献   

13.
施秀平 《云南档案》2008,(10):21-23
行政公开是信息时代民主与法制社会的重要内容。而政府信息公开是民主法制社会政府的一项基本义务,是行政公开最重要的课题。其间档案作为政府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桥梁和纽带作用。笔者认为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有其重要的意义,并且需要完善。当前形势下,档案部门应有效发挥"档案公开"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信息公开",从而加快"行政公开"的步伐。  相似文献   

14.
为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精神,近日,省档案局和省建设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建设系统相关业务档案电子目录移交工作的通知》(浙档[2008)7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开展建设系统专业档案电子目录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的移交工作。  相似文献   

15.
《浙江档案》2004,(3):42-42
王铭、吴佩华在《中国档案》2004年第2期上刊登此文。文章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公开其政务活动,公开有利于公民实现其知情权的信息资源,允许用户通过查询、阅览、复制、下载、摘录、收听、观看等形式,依法利用各级政府部门所控制的信息。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就总体原则而言,凡法律未明文禁止其公开,而公开后又不会对国家造成损害的一切与公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政府信息。从行政行为的阶段可概括为两个主要方面:1、公开行政机关的议事活动及其过程。2、公开行政机关制定或决定的文件、资料、信息情报。政府信息公开的…  相似文献   

16.
本文论述了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重要职能、作用.分析了行政机关怠于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共图书馆是否具有信息公开请求权的主体资格,以及信息公开请求权有哪些构成要件等方面作了必要论述.  相似文献   

17.
我国应制定公共部门信息资源增值利用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府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累积了海量的信息资源.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行,政府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将向社会公开.对这些信息资源进行增值利用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与经济意义,也是政府信息功能的重要延伸.法律保障是建立信息资源增值利用制度的关键.我们需要制定一部<信息资源增值利用法>,对信息资源增值利用的程序、保障与监督、救济、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以促进我国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促进信息资源产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8.
电子政府建设中的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政府信息公开是电子政府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电子政府的发展又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功能的拓展.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现状,并阐述电子政府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密切关系,进而指出数字图书馆、数字档案馆与电子政府建设的联合发展,整合政府信息资源与图书馆、档案馆的信息资源,形成政府信息资源公开的合作机制,是电子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途径.最后,文章指出,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解决好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政府信息公开的外包、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府信息资源整合等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很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国家秘密"理由挡回,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之间产生了明显冲突。维护公众知情权,需要对国家秘密的确定进行监督。目前我国的定密监督主要存在于行政机关内部,社会监督机制处于缺位状态。定密异议作为一种重要的定密社会监督形式,对保证国家秘密的准确性、促使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协调统一有重要作用。论文对定密异议权的法理基础、权利属性及要素、定密异议机制的启动条件等基础性问题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20.
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复议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咏梅 《档案》2008,(1):23-25
健全的行政复议机制是成熟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的标志之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得以真正实现的重要救济措施,凡是为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国家无不构建有行政复议制度。按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虽然这类行政复议有其本身的特殊性,《条例》没有对此作出更详细的规定,但是行政机关对信息公开的处理属于行政行为,与此相关的行政复议应受到《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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