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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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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罪刑均衡的历史性考察实际上是对罪刑关系的解读,作为一种思想观念的确立,最早可追溯到原始社会的同态复 仇,但是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罪刑均衡又依托于广博的理论学说,由理论观点的差异必然导致罪刑均衡价值观的流变。通过对罪刑 均衡的历史性考察,分析罪刑均衡的兴与衰以及不同学派所蕴含的不同的价值观。  相似文献   

2.
罪刑均衡是现代刑事法治的重要理念之一,在塑造理想、和谐的罪刑关系方面,罪刑均衡充当了重要的角色。罪刑均衡本身具有丰富的价值蕴涵,概而言之,包含了公正、保护社会和人权保障三大方面。罪刑均衡强调了刑罚的设置应当与犯罪的轻重和犯罪人所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匹配、相适应,这充分体现了刑法公正的精神,并在保护社会和人权保障之间做到了很好的兼顾与平衡。  相似文献   

3.
王加男 《华章》2007,(8):51
罪刑均衡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又称为罪刑平等原则、罪刑相当原则或罪刑相适应原则.它的确立对我国刑事立法以及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都产生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与影响,但这一原则的实现却面临着现实的重重阻力.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飙车行为入罪,对严厉醉驾行为确实起到了震慑作用,收到了积极的社会效果。但是,对于刑法的提前介入以及该罪的内涵与外延该如何理解;社会舆论对于醉驾行为的性质还存在行为犯或者危险犯的争论;这些问题对于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极其重要,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相似文献   

5.
产生于罪刑擅断背景下的刑事古典学派主张罪刑均衡原则,产生于犯罪现象高涨背景下的刑事实证学派主张刑罚个别化原则。当前世界各国的刑罚适用原则是罪刑均衡和刑罚个别化的统一,我国的刑罚适用原则也是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的统一。  相似文献   

6.
作为世界各国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罪刑均衡经历了古典学派的一元均衡,实证学派的一元均衡,发展到一体论的二元均衡。罪刑均衡的内涵随着刑法价值观念的发展变化也逐步演进并更加合理。我国现行刑法确立、贯彻体现了罪刑均衡原则,成为以报应为基础,兼顾功利的二元罪型均衡的刑法典。当然,在一些微观层面上的不足,也是以后的刑法立法所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弥补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不足,但还存在危险驾驶表述不严谨,缺乏实害犯的量刑幅度,刑罚过于轻缓、实践操作性不强等不足之处。因此,对危险驾驶罪予以完善就成为司法实践的需要。如应进一步界定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和种类、细化危险驾驶入罪的标准,适当增加危险驾驶的处罚力度和共犯规定等。  相似文献   

8.
《嘉应学院学报》2022,(1):47-52
危险驾驶行为能否适用刑法第114条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否定论坚持行为标准说的立场,而肯定论主要持危险标准说的立场。这一争论主要源于对以下问题的认识分歧:危险驾驶罪是否包括具体危险犯,危险的相当性是否是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分标准,如何理解危险驾驶罪的罪过形式。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包括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两种情形;基于危险犯的立法及理论,具体危险与抽象危险之间并不存在实体上的区别,危险的紧迫性不能成为危险驾驶行为刑法适用的标准;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本意在于规制过失危险驾驶行为,故意危险驾驶行为应适用刑法第114条。  相似文献   

9.
法定刑立法配置的基础观念——以罪刑均衡原则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法定刑立法配置的过程中要遵循罪刑均衡原则,其体现包括个罪的内部均衡和罪与罪之间的外部均衡,内部均衡是指个罪罪刑关系中罪质与刑种、罪量与刑量、罪度与刑度之间的均衡,外部均衡是指各章罪个罪之间罪刑关系的相对均衡,整体的协调。  相似文献   

10.
本文首先分析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主要从该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及主观方面四点进行分析,紧接着详细研究了危险驾驶行为具体入罪标准分析,最后提出几点有利于危险驾驶罪立法完善的建议,对于研究危险驾驶罪有一定的指导价值。  相似文献   

11.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从事有侵害他人权利之危险性行为以致造成他人的损害,但不知道数人中究竟谁是加害人,而令该数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不仅需要符合一般侵权行为所具有的主客观四大构成要件,而且得符合定义对行为的共同性及致害人不可确知性折中处理。而共同危险行为特征研究更有助于对该定义全面把握与理解。  相似文献   

12.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危险行为制度解决了“数人均有危险行为,但不知何人之行为造成损害结果”时如何归责的问题。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主体复数性;行为人均实施了具有危险性的行为;损害结果系一人或数人所致、但不能判定谁是加害人。共同危险行为的各行为人致人损害的危险在造成实际损害时是否已经存在、非实际致害人是否有过错、行为人之间有无意思联络,实践中这几个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笔对此提出一些个人观点。  相似文献   

13.
在日常生活中,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案件时有发生。由于共同危险行为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因此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对其颇为关注。学者们在研究该制度时,对于其构成要件问题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该法第10条专门对共同危险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尽管如此,依然无法平息关于构成要件的争论。首先对学术界关于该制度构成要件的相关学说进行梳理,然后通过对比分析,提出自己关于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的理解。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针对实践中醉驾取证难、免刑缓刑适用、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衔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交通违法犯罪案件定罪两难选择问题,立法上避重就轻、条文设计不合理、罪名不统一和量刑失当等缺陷,宜在《刑法》中单列危险驾驶罪,并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客观方面及量刑档次设置专门法条。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对交通犯罪的规定存在重大缺陷,不能有效地应对日益频发的恶性交通事故,应当将包括酒后驾驶在内的一些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并对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行为作出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犯罪,包括醉酒驾驶机动车情形。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是醉酒驾车单独负刑事责任的重要理论依据。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犯罪构成重在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其中,醉酒驾车构成犯罪的主观心态是醉酒驾车肇事时这个特定时段的心态,行为人主观上应持有间接故意。醉酒驾车构成的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法律已经明确,但有失笼统,应随着实践的发展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7.
民愤对刑事司法领域的渗透和影响是当前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令人困惑的难题之一,那么如何在坚持法治原则的前提下,在坚持罪刑法定的基础上,关注民愤但又不为其所染,已成为摆在司法实务部门面前的一道难题。  相似文献   

18.
解晓玲 《安康学院学报》2011,23(4):34-35,46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是十分必要的,不仅是现实的需要,也是对刑法理论的完善。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属于抽象危险犯,而不是行为犯。在刑罚设置方面,应增设资格刑,以便能更好地预防本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19.
危险驾驶罪的"道路"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道路"相一致,危险驾驶罪的对象仅限于机动车。在认定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时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综合判断。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甚至与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之间有密切关系,在探寻其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合理界定相似罪名之间的界限。  相似文献   

20.
文章从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角度探讨中国修订后的<刑法>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规定,通过从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彻底废除类推制度、从旧兼从轻原则、限制法院自由裁量权、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要件科学化、"责之法定"、"刑之法定"等七个方面对此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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