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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微博名誉侵权中的法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浩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24(2):44-47
微博名誉侵权是指加害人利用微博侵犯他人之名誉权,与普通的名誉侵权在责任主体、损害后果、影响范围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在微博名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认定中,要注意区分微博用户与微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同责任。微博名誉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可划分为防止型民事责任方式、财产型民事责任方式和精神型民事责任方式三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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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欢艳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25(1):39-42
随着网络技术不断更新,微博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信息沟通平台,在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必然对传统著作权保护的内容提出挑战,新的著作权侵权方式随之而来。在微博享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下,分析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旨在提出规范微博著作权侵权的立法思考。 相似文献
3.
陈碧菡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27(1)
当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微博、习惯微博、依赖微博……毫不夸张地说,我们已经进入"微时代",微博的影响力已经从改变我们个人的生活逐渐扩大到影响生活方方面面甚至各行各业,因此也越来越需要法律的监管和保护。微博与著作权的关系问题、侵权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哪些属于侵权、哪些不属于、有哪些危害、怎样预防是文章的主要内容,特别是从完善相关立法、提高维权意识和提高微用户素质三个方面对防止微博侵权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4.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1):79-82
随着微信、微博的快速发展,其著作权侵权问题也迅速显现。微信、微博的著作权问题有多种表现形式,具有区别于传统媒体的多个特点,必须从法律法规、管理模式、维权意识、网络文明等方面多管齐下,积极应对,努力保证微信、微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5.
祝琳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4,(5):471-472
目前我国微博的信息内容同质化现象普遍存在,网络信息内容通过技术手段经其他用户再次发布,一些微博原创作者的相关权益受到侵犯。微博可以快速的将信息传播到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的各个角落,所以它所带来的影响和危害是传统侵权行为无法比拟的。但微博侵权问题尚未得到社会充分重视,大众对网络著作权意识普遍不高,同时我国关于微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也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6.
微博作为屹立在新时代的舞台上的一颗新星,其独特新颖的网络传播方式受到了广大群众的喜爱。然而面对网络上微博著作大范围的抄袭和转发,严重影响了网络的秩序和著作者的利益。本文主要从微博的著作权的角度分析,为如今存在的微博侵权问题提出建议,以提高人们对网络著作的维权意识,更好的保护网络时代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张翠翠 《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14,(2):94-98
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媒体和交流方式在促进信息传播和共享的同时,也引发了关于著作权法问题的讨论。微博应视为著作权保护范围中的作品,理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转发、上传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微博实际上已构成侵权,但依据现有的著作权法又很难界定。所以,急需对微博著作权法进行认定及立法规范。与此同时,还要开展实名登记,完善对网络运营商的监管,大力加强对微博著作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随着微博用户数量的急剧上升,出现了大量微博著作权侵权案件。以主体类型来分,侵权行为可分为用户侵权、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以及其他主体侵权。从行为来分,有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对两种不同的侵权行为进行认定时,需要在构成要件的适用上有所区分。应通过提高公共著作权意识、改进相关技术以及完善法律法规等措施,加强对微博著作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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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微博已经越来越受当代大学生们的青睐,因为它的流行,大学生的微博生活丰富多彩。学生的"微博生活"状态呈现随时随地、多元化、个性化、虚拟交友、网络成瘾等特性。对当代大学生的"微博生活"的引导表现在:宣传网络法制和道德教育,鼓励大学生正确使用微博;组织进入微博和利用微博,引导大学生回归健康生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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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的社会网络及其教育应用研究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代表着社会性软件的未来,微博创建了一种全新的社会关系沟通渠道。主动"关注"、"关注"扩散和双向"关注"是微博社会网络建立过程的三个核心环节,其三类最具代表意义的网络社区分别为独立网络社区、多结点联结的网络社区和单结点联结的多网络社区。在分析目前微博及其教育应用现状的基础上,文章提出了聚焦模式、关联模式和发散模式三种微博社会网络教育应用的模式。 相似文献
14.
陈华栋 《思想理论教育(上半月综合版)》2015,(2):79-82
网络的发展已从微博时代步入"后微博"时代,网络舆论呈现新的特征。高校网络舆论的建设和引导工作要在进一步掌握当下网络舆论传播规律、做好个案跟踪研究、对不同网络舆论阵地进行深入比较的基础上,不断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努力构建"宣传"与"教育"的合力机制,形成大宣传格局。 相似文献
15.
洪丹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5,(4):380
微博是一种新的社交网络平台,由于寄生于网络,且操作便捷、信息沟通能力极强,深受广大网民青睐。自2006年微博平台走入信息市场后,我国便开始从信息处理角度,探究中文微博服务的实现路径,用户能过通过网络web、移动终端,以电子邮件、文字信息的形式,描述自己当前所在位置、状态,是微博必须遵守、满足的功能。因此,在中文微博特殊的创建条件下,如何迎合信息处理中用户"关注"及"被关注"等社会化关系的变化趋向,依然是中文微博需要重点考虑的发展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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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继冬 《思想理论教育(上半月综合版)》2013,(23):70-74
微博大V是指在社交网络中,以微博为平台,经常为他人提供信息、意见和评论,对他人施加舆论影响,从而获得一定数量粉丝支持的"活跃分子"。微博大V是网络舆论的重要发起者、网络信息的传播者和网络事件的推动者,并可以将个人网络影响力辐射至现实生活中。全面分析微博大V的形成原因,深度探究其复杂影响,进而提出有效的社会管理策略,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微博已成为"正能量"传播的一个重要渠道,它的传播优势体现为:网络中"微关系"能凝聚成大力量;快捷的交互性能及时主推"正能量"的传播;"意见领袖"有效引领"正能量"的传播。然而,微博在传播过程中也存在不足之处:网络谣言充斥其中;部分集体网络"发声"困难。这种情况下,加强微博"正能量"的传播就显得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18.
"关键词检索"是付费搜索的一种模式。"关键词检索"引发的商标侵权案件因广告主选定他人商标标识作为关键词而产生。针对中、美、欧近年来出现的"关键词检索"案件及相关判决,应坚持"商标性使用"在商标直接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前置性地位。同时,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对广告主选定的关键词须负有一定的事前主动审核义务。这样不仅有助于完善网络时代的商标侵权责任理论,而且对于关键词检索中广告主及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商标侵权责任的判定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20.
《宜宾学院学报》2020,(2):16-24
现行《侵权责任法》受其立法范本DMCA的影响,未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我国安全保障义务制度源于德国的交往安全义务,但传统理论却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制度仅适用于物理空间,而在德国交往安全义务的确立只基于"开启、参与社会交往"和"给他人权益带来潜在危险"两项事实,适用介质并不限于物理空间。第三人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使得网络空间中也存在对智力财产、人格利益的侵害危险,甚至存在对人身及有形财产的潜在危险。因此,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不应再受介质的局限,理应扩展侵权类型的适用:修改《侵权责任法》条文或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在侵权法上确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适当兼顾网络侵权的特殊性,让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第三人实施网络侵权致害时承担一种特殊的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