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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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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犯罪是1997年新《刑法》规定的一种新的特殊类型的刑事犯罪,随着社会发展,环境犯罪的相关制度存在着某些不足。通过深入分析环境犯罪量刑制度,提出进一步完善其相关制度的建议,以期促进环境刑法的完善和发展,让其更好地发挥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2.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颁布实施至今已有十来年,在预防环境污染犯罪方面树立起了坚强的法律屏障,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随着时代的超速发展,我国环境污染状况依旧严峻,控制环境污染的效果还是不甚理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法在实施过程中引发了较多的理论争议,难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完善我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法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3.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加剧,单纯地追究环境污染的行政和民事责任已经很难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文章以环境污染刑事责任为研究对象,探讨了当前有关环境污染刑事责任的三个热点问题,得出了应该加强对环境污染刑事责任的追究、适用严格责任、引入危险犯等结论。  相似文献   

4.
我国环境问题相当严峻,基于具有理论依据、刑事法理论依据、现实法律依据及域外经验的借鉴,应在我国污染环境犯罪中增加危险犯的规定,其具有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因而应对现行刑事法进行必要的修改,为建立一个现实的、可操作性强的与具有前瞻性的环境刑事法律提出立法思路。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的污染环境犯罪立法对污染环境犯罪的犯罪形态规定不科学、主观罪错规定不明确、法定刑规定不合理以及附属刑事法律规范不健全.因此,应当在污染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中确立环境保护理念,构建以危险犯为基本犯罪形态的污染环境犯罪体系,明确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错内容,建立合理的刑事处罚制度,健全污染环境犯罪的附属刑事法律规范,最终实现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6.
我国是一个环境污染十分严重的国家,环境保护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亟需刑法的有力保障。虽然我国97刑法典增加了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规定,但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仍明显滞后。本文主要探讨论述了我国刑法关于污染环境犯罪之规定存在的问题,并就此提出完善之策,认为:在立法形式上,就规定罪刑明确而独立的非刑事法律规范;污染环境犯罪应以“危险犯”为基本犯罪形态;应增设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罪。  相似文献   

7.
危险犯是指把对法益的侵害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环境犯罪中的危险犯不要求出现特定的实质损害后果,只要造成某种危险状态就可成立。目前,环境犯罪存在危害潜伏期较长、阻碍经济发展、修复难等问题。解决之道应是借鉴国外有效经验,明确环境犯罪的客体,设立环境犯罪危险犯以及增设单位危险犯等。  相似文献   

8.
通过对计算机犯罪的概念的说明及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计算机犯罪条文的探讨,即可了解计算机犯罪概念的历史发展过程,进而探讨对计算机犯罪定义的看法,并涉及对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计算机犯罪的客体范围的认定、犯罪行为的表现手段、对计算机犯罪的量刑幅度及其他的规定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论危险犯的犯罪中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危险犯的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之间的关系,一直成为危险犯在危险状态达至后犯罪中止是否成立的焦点问题。危险犯在达至既遂状态后,成立犯罪中止,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成立的时间要求,符合我国刑法所坚持的犯罪构成理论。该问题的解决有利于防止犯罪人铤而走险,既给犯罪人回头是岸的机会,也保护了面临犯罪侵害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进行了修改,扩大了适用范围,降低了入罪条件,对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意义重大。为了进一步发挥刑法的惩罚功能,建议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适用严格责任、设立危险犯,以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1.
本文在比较国内外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环境污染犯罪主观方面认定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刑法对此应采取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这一制度可兼顾刑法主客观一致原则和环境问题的严峻性,是对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益尝试。  相似文献   

12.
李茜 《文教资料》2006,(31):65-66
马加爵案及王斌余案之所以发生的根源在于城乡差距和贫富差距的悬殊、社会资源的分配不公和社会不平等的存在、弱势者权益保障机制及救济制度的空置和缺失等因素。犯罪的主要原因和根源在于社会环境。  相似文献   

13.
环境刑事立法中的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对环境、财产造成了间接危害,或对公众生命与健康构成了威胁,并可能造成更严重的后果。之所以要在我国刑法中设立环境犯罪的危险犯,是因为其具有三个方面的立法价值,这三方面分别为:从环境刑法保护的客体特征为角度,从环境刑法的体系完善为角度,和从环境刑法的功能增强为角度。环境犯罪侵犯的客体因其重要性和不可恢复性需要设立危险犯进行特殊保护。设立环境危险犯还有助于对环境刑法中过失犯局限性之弥补。并且,对环境刑法的功能是一种极大的增强。  相似文献   

14.
在评析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既遂判定标准的各种学说的基础上认为,犯罪既遂是指在直接故意犯罪中,发生行为人积极追求的、其行为会产生的危害结果的停止状态。既遂的判定应该以"直接目的实现说"为标准,并基于此标准对举动犯和危险犯的既遂标准作出重新的界定。  相似文献   

15.
论环境犯罪中的严格责任在我国的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环境污染的日趋严重,使原有的法律手段难以适应新的要求。仅用行政手段来管理污染企业及其他污染源已是防不胜防,不足以有效地保护和改善环境。我国在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中应借鉴英美刑法的严格责任,以期切实保护环境,防止污染。  相似文献   

16.
我国犯罪中止处罚原则的立法缺陷,影响了司法实践中对危险犯犯罪中止的合理认定。判断危险犯的既、未遂应以“行为人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的出现”为标准。危险犯和其对应的实害犯未必是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关系,对于实行终了、发生了危险状态的危险犯能否成立犯罪中止,应当根据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具有的意志因素来确定。  相似文献   

17.
尽管破坏环境的犯罪具有越来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要规定某些环境犯罪为危险犯以期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和惩罚作用却并无必要。在动用刑罚这种制裁手段时应谨慎从事,要防止仅从主观愿望出发任意扩大它的适用范围。破坏环境的行为往往和社会生产技术水平相联系,在保护环境方面,民事和行政法律措施更为有效,刑法的大驾还是少动为好。  相似文献   

18.
动物致害责任是典型的对物的替代责任。饲养的动物指一切为人实际控制的动物。动物基于本身的危险性,以独立的动作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即应承担责任,不问其主观过错。混合过错下,所有人、管理人、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故意以及受害人的承诺是责任主体据以援引的当然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关于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的立法规定在维护铁路运输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和西方国家的立法相比,存在着法定起点刑过高、语言表述模糊以及过失危险犯缺失等方面的不足,导致维护列车运行安全的法律保护体系并未充分的形成和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20.
目前,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愈发增多,药品安全形势愈发严峻.《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改为行为犯,这有利于打击药品安全犯罪,但同时也导致入罪门槛过低、刑法打击面过宽.所以,应当在生产销售假药罪行为犯的基础上将其规定为数额犯,达到法定数额3万元的,构成犯罪既遂.劣药本质上仍属于假药,因此,应当取消劣药的定义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规定,并将该规定纳入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中;对假药的定义,应按概括式和列举式的方式重新进行定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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