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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朋帅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3)
“P2 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新生事物,其运行机制仍有诸多不足之处,加之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这使网络借贷平台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和政府的监管盲区。因此,很有必要以法治思维对P2P网络借贷平台性质进行认定,分析三方关系及运营模式,剖析P2 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依据法律规范制定管控风险的办法和措施,力争使P2 P网络借贷平台在法律规制下顺利运行,发挥其服务社会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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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文妍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5,(4):222-224
P2P网贷平台在国内大规模兴起,这一新型的民间借贷形式在为我国借贷市场带来活力的同时,也因其身份模糊、法律缺位、监管缺失而存在巨大风险隐患。作为一种金融创新,需要法律的监管规范,引导其健康有序发展。通过介绍P2P网贷平台的概况,分析该业务运行的潜在风险,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P2P网贷平台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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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由于发展时间短,经验不足,陆续出现一些行业风险与问题.从我国司法实务中P2P网络借贷案件着手,分析其在司法实务中可能出现的法律关系,进而总结出各个法律关系中所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再结合司法实务提出规制措施,以期促进网络借贷的规范运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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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7,(3)
P2P作为新兴互联网金融模式,近年来在我国迅速发展。在其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亦存在许多风险。本文以2016年8月17日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制定公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为视角对我国P2P作以下四部分进行分析:第一部分为P2P具体运作模式;第二部分对我国P2P运作风险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为我国P2P之监管现状;第四部分为综合前三部分对P2P法律监管之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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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行业开始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针对银行及其它传统金融机构不愿向中小企业等部分用户提供贷款的问题,提出一种将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设计方案。基于B/S架构,理财借贷项目前台采用Jquery EasyUI技术,后台采用Java技术,结合SQL Server实现基本数据存储。系统具有用户管理、资金管理、投资管理、借款管理、历史记录等模块。该系统可有效弥补传统金融机构贷款的缺陷,提高闲散资金利用率,从而对经济发展起到一定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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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碧珍 《福建工程学院学报》2016,(3):289-294
在分析技术接受模型(technology acceptance model,TAM)和任务技术匹配(task technology fit,TTF)整合的必要性的基础上,运用基于TAM和TTF整合的信息技术接受模型,采取二手资料和开放式问卷调查获取影响因素,构建出P2P网络借贷投资者接受模型。模型研究表明:感知风险是阻碍投资者使用P2P平台进行投资的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感知有用、感知收益和感知信任从一定程度上能促进投资者使用P2P平台进行投资。政策法规、P2P平台的质量、主观规范、感知行为控制对P2P平台投资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结合本研究模型提出了针对P2P平台应用和推广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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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是指借贷双方通过借贷平台进行直接融资。近年来,我国逐步探索出了适合本土发展的运营模式,降低了个人和小微融资成本,顺应了普惠金融的理念,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各移动端的广泛应用,使得依附于网络发展的新型金融模式P2P网络借贷势如破竹,蓬勃发展。本文首先对国内外P2P网络借贷做了简要分析,其次基于2014年的网贷交易数据分析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特征,最后对我国P2P网络借贷的未来发展做了展望:平台规模的扩大、借贷资金价格的下降、发展的规范化、经营的透明度化,平台资金的第三方托管趋势明显,去担保化暂难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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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P2P的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P2P网络借贷为投资者和小企业提供了一种很好的合作发展方式,然而其迅猛的发展态势却不能让P2P网络借贷很好地纳入现有的法律规范和金融监控体系中,逐渐暴露的问题加快催促着管理者将建立相应的金融监管提上日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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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2):45-49
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发展方兴未艾,行业性监管缺失引起的运营风险对金融秩序形成较大的威胁。当前我国P2P网贷平台主要存在着监管机构缺位、监管法规缺失等法律风险,逾期呆坏账、非法集资等信用风险,以及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当前需要明确监管主体,完善市场准入及退出制度,消除法律风险;完善征信制度,建设征信系统共享机制,防范信用风险;加强系统建设,构建安全环境,消除技术风险;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养,完善组织架构,杜绝操作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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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新林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6)
P2P平台非法集资行为主要包括自我融资、资金池、庞氏骗局、伪平台等四种模式,呈现出公开性与社会性兼具、非法性与利诱性交织、网络性与脱媒性并存的特点,有必要予以刑事治理。对P2P平台非法集资行为予以刑事规制的罪名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实践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主体,司法治理的核心标准是认定非法性和非法占有的目的。P2P平台非法集资行为的刑事治理存在发现难、定性难、追赃难和预防难等难点,要做到有效治理,必须确立维护金融安全与促进金融创新保持合理平衡、着力解决刑事治理中的难点问题、积极借鉴域外有益法治经验的总体思路,将当前单一的宽缓政策调整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P2P平台非法集资行为的刑法规范及解释体系,健全行刑衔接机制,探索专业化案件办理机制,推行案例指导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