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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小杉 《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09,1(6):12-15
纯正身份犯的共同正犯的认定和定性在刑法理论上颇有争议。纯正身份犯的共同正犯要求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了身份犯的实行行为。文章探讨了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和不同身份者能否构成共同正犯,在何种情形下可以构成,无身份者和不同身份者的定性应适应什么原则。 相似文献
2.
纯正身份犯是刑法规定的以行为人所具有的特定身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在混合身份共犯中,非身份者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与身份者共同构成纯正身份实行犯的共犯,可以构成纯正身份犯的教唆犯、帮助犯;非身份者在与身份者构成共犯划分责任时,如果利用了身份者的身份,应以身份者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定罪量刑;如果没有利用身份,则应具体区分。 相似文献
3.
李振林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12,11(8):15-22
依据身份犯主体具有身份之要求及共同犯罪之犯罪共同的本质,构成身份犯共犯的行为人亦须具备该身份犯所要求之身份。那么,无身份者因其主体身份的阙如就无法充足身份犯之构成要件,即使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罪行为,也不能依据共同犯罪理论成立身份犯的共同犯罪。根据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的不同特征,我们也可以判定无身份者构成身份犯共犯是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的结果。因此.《刑法》第382条第3款的规定是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虽然包括《刑法》第382条第3款在内的一些法律拟制的设置存在不舍理之处,但我们不能由此就将其认定为注意规定甚至对法律拟制予以整体否定。某些法律拟制设置得不合理无法否定法律拟制追求实质公正或罪刑均衡的实质内涵。《刑法》第382条第3款可以根据实质公正的要求进行调整,以实现真正之法律拟制。 相似文献
4.
王学峰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2):101-103
在我国,刑事立法并没有采取把共同犯罪人划分为正犯和共犯,而是依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作用划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只从刑事立法层面来看,并不会产生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能否构成共同正犯的问题,但是,在司法实践和学理层面上,这却是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学者也颇多争议。笔者选择了共同正犯的定罪与身份问题加以探讨,以期对共同犯罪的定罪与身份问题的研究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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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晏妮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6,26(6):49-50
身份犯的共同犯罪问题一直是刑法中颇为复杂的问题。其中,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应当如何定性处罚,不同身份者共同犯罪又应当如何定性处罚,理论界一直存在较大分歧,本文在梳理和评析现有各种观点的基础上,就这些问题作一探讨,以与同行商榷。 相似文献
7.
阎二鹏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57-61
身份犯是刑法所规定的一类"特殊"的犯罪形式,由于对犯罪主体资格的特殊要求而与一般犯罪相区别。刑法学界对身份犯的研究一般是将重点置于"身份犯之共犯"问题的研讨中,而对于身份犯自身体系的研究则鲜有论及。为弥补此一理论空缺,试图将身份犯概念的研究作为重点,以此为前提检视消极身份犯概念。 相似文献
8.
张巍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8,(5):79-81
教唆未遂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共犯从属性理论认为,教唆犯从属于正犯,如果正犯未着手实行犯罪行为,那么教唆犯就不成立,从而就谈不上教唆未遂的问题。共犯独立性理论则主张教唆犯独立于正犯,即使正犯未实施犯罪,教唆犯依然成立,即成为教唆未遂。而我国通说认为教唆犯具有二重性,其既从属于正犯又独立于正犯,这就为理论上解释教唆未遂带来了困境。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教唆未遂理论进行一下梳理,并对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关系作出判断,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9.
10.
张二军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10,9(8):18-22
共同犯罪在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尤其在涉及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罪的场合,要正确认定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罪的本质,就必须对刑法中的身份进行科学的界定,并由身份来界定共同犯罪的本质。因为身份的本质是行为人犯罪时的特殊认识能力与控制能力。同样,身份犯与非身份分共同实施身份犯罪行为时的本质是他们对特定犯罪行为具有的特殊认识能力与控制能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