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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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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公司法》出台已久,遗憾的是,该法仍将人力资本拒于出资形式的大门之外。这使得一些隐含人力资本作为出资形式的现象,因缺乏法律依据的支撑,在理论上显得尴尬。通过分析人力资本的属性可看出,在有限责任公司里,纵然人力资本具有依附性,但股东以何种形式出资,只要不损害第三人和国家利益,就应当视为股东的自治行为。再通过设计一系列制度保障第三人的利益,可以得出人力资本作为股权出资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2.
作为公司法核心制度之一的出资制度是资本制度的组成制度,同时作为公司资本制度的起点,也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之一。良好完善的出资制度,从微观上,可以促进公司更好地进行资本运营,为企业生存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从宏观上,出资形式和出资额度对于促进投资,保持经济稳定和繁荣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而实践证明,我国既有的出资制度对出资形式的规定和严格的资本审查制度,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企业的二次融资等造成众多不便,尤其与日渐喧嚣的知识经济不相吻合。顺应社会发展应放宽出资形式,肯定人力资本在体现人力资源的合理回报和为公司带来不菲财富方面的价值。正是基于此,探讨了人力资本出资存在的法律障碍及其克服。实践创造了公司制度,也必将推动公司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人力资本出资获得公司法的承认,将不再是一个遥远的童话。  相似文献   

3.
新《公司法》下人力资本出资的法律问题和制度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力资本出资在我国是一项新制度,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托,因此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尤为迫切。同时我国又是一个人力资源大国,物质资源实际上是相当匮乏的,如何通过制度安排使得中国丰富的人力资源转化成具有现实价值的人力资本并能与有限的物质资源优化组合产生新的生产力,应该成为我国《公司法》中一个重要而且迫切的课题。  相似文献   

4.
人力资本可否作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形式之一,一直颇受法学界争议。该丈在分析人力资本的涵义、特点基础上,从经济学角度阐述了人力资本出资的重要性,从法学的角度阐述了人力资本出资的必然性和合法性。  相似文献   

5.
在公司出资的实践中,股权作为出资形式运用已久,理论界也一直关注着该问题。新公司法修订后,对于股权出资的研究更加深入。通过对非货币出资应具备的三个要件、股权的性质、以及资本制度理念的变迁的分析得出,股权作为出资方式具备了理论依据。也由于股权的特性,决定了股权出资的特殊规则。首先,可用股权出资的主体和可接受股权作为出资的主体不同,然后,根据股权出资法律行为的特殊性质,从组织法的角度构建股权出资应履行的特殊法律程序,包括了订立股权出资协议、股权评估、股权交付、股权权属变更、权能移转等。  相似文献   

6.
正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的公司企业的数量随着国家对创业的支持以及股东投资积极性的增强日渐增多。股东发起人的出资形式,也变得多种多样,人力资本作为一种新型的出资方式进入了我们的视野。但是人力资本能否真正作为出资,目前仍然困难重重,在这方面存在较大分歧。一、公司的出资模式多样化创建一个公司,由于《公司法》的规定,需要我们以实物出资,例如货币资产、房屋厂房、汽车等。在以往的概念中,只要我们有钱,就可以创建公司,其实是不然的。假如我们拥有知识产权,我们可以以它来作价出资,只要评估机构给我们一个估价,其他股东同意就可以了。公司的章程是公司这个所谓的"帝国"  相似文献   

7.
吴慧娟 《文教资料》2006,(27):75-76
本文通过对人力资本的界定、人力资本的资本性分析,论证了人力资本出资的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人力资本出资面临的各类法律问题,如人力资本的评估及其方法、人力资本出资对交易安全的威胁及克服等。  相似文献   

8.
我国<公司法>未对劳务出资作出明确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则明确禁止劳务出资.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公司经营效益的提高对人才的依赖性越来越强,现实中以劳动能力量化为资本投入公司的现象日益普遍.要让劳务这种出资形式真正发挥它的经营功能,充分发挥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在创造社会财富中的作用,不仅要实现公司法理念的突破,解决劳务出资合法化的相关理论问题,还需要作出精细的制度设计,以解决劳务出资合法化的法律障碍.  相似文献   

9.
中国目前的人力资本产权制度存在一个根本缺陷--缺乏人力资本财产权法律制度的支撑。人力资本财产权法律制度能为产权制度创新提供法律支撑,建立人力资本财产权法律制度是产权制度创新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0.
我国《公司法》未将股权列为法定的出资形式,但在公司实务中,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股东以股权出资的实例不断出现。本文在分析股权性质的基础上探讨股权出资的合理性,即以传统的出资标准来衡量,股权完全具备适格性。但需在股份评估及股权出资的公示制度等方面作出法律规制,以增加其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1.
一直以来公共部门的经费来源以财政税收收入为主,不存在降低人力资本成本和提高人力资本成本收益的外在压力和内在动力.在财务体制上,也没有设立有关人力资本成本的会计科目,没有将人力资本成本核算纳入到公共部门的核算体系中,这直接导致公共部门人力资本成本支出结构的不合理以及人力资本成本投入与产出比例的失调.因此,公共部门必须突破人力资本成本的旧有观念,以各项体制改革为契机,在建立公共部门人力资本成本核算制度的基础上实施人力资本成本战略管理,实现人力资本成本投入与产出的最佳配比,提高公共部门的整体效能.  相似文献   

12.
我国公司法第35条沿袭传统公司立法精神,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的第三人转让出资设置了两项限制条件,其立法价值需要重估。立法中规定的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无法真正起到制约股东向第三人转让出资的作用。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不能对抗转让出资的股东与第三人的出资转让行为。  相似文献   

13.
公司资本是公司存在和运转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保证交易安全及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和实现公司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前提,因此,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防范机制和处罚措施,使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落空。对此,笔者提出应明确投资者虚假出资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承担资产评估和验资、验证等中介机构虚假验资的责任以及公司登记机关对验资机构的制约及其对明知虚假出资的公司仍然予以登记的责任,以期完善我国注册资本验证制度。  相似文献   

14.
刘志强  卢娜 《时代教育》2007,(9Z):152-152
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公司是资合性的法人,公司的生命源自于股东最初投入的资本。股东出资是否适当与公司日后能否正常运转息息相关,事关交易安全和公司信用,对公司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尤显重要。因此,有必要对股东出资形式问题即出资标的物适格性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5.
从资本安全的考虑出发 ,否定抵押物进入公司设立领域固然有其法律依据和法理支撑 ,但缺乏完全禁止抵押物出资的充分理由。德日两国的混合现物出资方式无疑可资有益借鉴。在我国法律现有框架下将抵押物流通制度与现物出资规制制度有机结合 ,同时予以必要的完善 ,是完全可以实现抵押物的合法出资的。  相似文献   

16.
公司资本是公司享有法人资格和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性基础,而这取决于公司股东如约如实缴纳出资。现实中股东出资瑕疵多有发生,这就导致其他如实如约缴纳出资的股东、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面对这一问题我国公司法并没有作出全面合理的规定,而现行公司法的相关新规定也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基于此,本文将具体分析公司股东出资瑕疵时责任的性质和承担。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外商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等出资欺诈现象较为普遍,严重影响了我国引进外资国策的健康实施。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中方企业急于招商引资、信息不灵、追求优惠待遇等,以及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建议制定和完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法律制度,加大对外商出资欺诈行为的刑事制裁。  相似文献   

18.
论股权出资风险的法律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法》修改之后,使得股权作为一种出资方式得到了法律上的许可,这不失为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是,对于股权出资,《公司法》仅为原则许可,立法者并没有对股权出资在实务中的具体操作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由于股权自身的特点,其出资存在一定的风险,为此应完善相应的削度措施,把股权出资的风险降到最低。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涉及股东的诉讼越来越多,其中关于股东资格的确认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由于我国公司法理论研究的薄弱和公司法律规定的粗陋,各地法院自行其是:有的法院以公司作为原告主体,有的法院以足额出资的股东作为原告主体;有的法院以侵权案件立案,有的法院以违约案件立案,有的法院以确认之诉立案。这大大影响了法制的统一,削弱了法律的威信,鉴此,有必要深入探究如何追究虚假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0.
在现行立法中,劳务由于存在超额评估等因素不能成为股东向公司出资的形式。但劳务资本出资在许多国家已经制度化,在我国经济领域也已然占据相当的地位。我们与其让劳务出资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还不如尝试克服劳务资本先天的特性缺陷,构建适当的配套制度,让它回归到阳光下,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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