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我国应借鉴丹宁勋爵的婚姻家庭法学思想,在居住权方面给予被遗弃的妻子特别的保护.付出多年家务劳动的妇女应当获得一份家庭财产.夫妻购买一方单位出售的公房获得的所有权由夫妻二人共有,法律应当允许并提倡在合同或房产证上写夫妻二人名字,离婚时应优先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对夫妻个人和单位同时享有部分产权的公房在夫妻离婚时可以在三方同意下以面积为准折换为二. 相似文献
2.
每4个德国孩子中就有一个是独生子女。但在一部分德国人的心目中,传统的家庭模式仍旧根深蒂固。他们认为,光夫妻两人谈不上是一个完整的家庭,甚至独生子女家庭也只能称为“一对夫妻带一个孩子”而已,真正完美的家庭是夫妻二人再加两个孩子,最好还是一儿一女。就像黄金时段的电视上播出的广告那样,儿女双全的一家人, 相似文献
4.
正近些年,为了维护婚姻观的稳定与和谐,夫妻二人常常在婚前以协议的形式来约定婚后若一方不忠诚于对方,将赔偿一笔赔偿金作为对守约方的补偿。2000年上海闵行区法院判决"忠诚协议"有效;2005年南京溧水县法院类似案件却没有支持非违约方的请求。可见,夫妻间的这份协议在法律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笔者通过收集相关的案例,从对夫妻二人约定的这种"忠诚协议"法律规范的必要性出发,对夫妻之间"忠诚协议"立法 相似文献
5.
沈颖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1):56-60
《婚姻法》第41条将夫妻共同债务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将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规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了法律的推定效力。但是这其中并不否认"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这一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质要件。保证作为一种人的担保方式,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保证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根据"共同生活"这一标准,来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相似文献
6.
近些年.为了维护婚姻观的稳定与和谐.夫妻二人常常在婚前以协议的形式来约定婚后若一方不忠诚于对方.将赔偿一笔赔偿金作为对守约方的补偿。2000年上海阂行区法院判决“忠诚协议”有效:2005年南京溧水县法院类似案件却没有支持非违约方的请求。可见.夫妻间的这份协议在法律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笔者通过收集相关的案例.从对夫妻二人约定的这种“忠诚协议”法律规范的必要性出发.对夫妻之间“忠诚协议”立法构建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7.
麻毅杰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2,(1):152-155
“放妻书”是唐代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重要法律文书,体现着当时夫妻二人的法律关系。其发现填补了中国法律史中离婚书样式的空白,对于完善我国当代婚姻法治理论与相关制度具有重要的价值。对其研究有助于全面认知中华法系中夫妻法律关系的实然状态和传统法制的现代价值。唐代协议离婚制度体现着中国古代国家对夫妻双方自由离婚权的尊重和保护,也包含着古代婚姻法对两性社会关系和谐的追求。 相似文献
8.
9.
王一斌 《时事(时事报告中学生版)》2003,(4)
材料一:某夫妻有三个孩子,其中一子是过继的一女是抱养的,只有小女儿是亲生的,夫妻二人因车祸意外死亡,留有存款3万元,给朋友购买的电脑一台,以及自己的一些衣物。儿子主张,自己是死者的儿子,当然有继承权,提出三人平分这些财产。大女儿认为自己是死者 相似文献
10.
随着公司制度的推行,各种公司纠纷案件迅速增加。当一个公司仅剩下夫妻股东时。该公司是否还具备法人资格?公司设立时能否由夫妻二人作为公司仅有的股东?这些问题我国公司法并未做明确的规定。笔拟就这些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1.
郭昕 《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3):43-46
格雷厄姆·斯威夫特的短篇小说《学游泳》讲述了辛格尔顿夫妇针对儿子保罗学习游泳展开的争斗。小说中对夫妻二人关系不睦及保罗对母亲的依恋的叙述继承了传统的“俄狄浦斯情结”母题。但文本中对夫妻二人各自心理的详尽叙述和保罗最终"游离"父母的言简意赅的描述,则在叙事层面上修正了精神分析学派关于儿子对母亲先天依恋及由此产生的恋母情结的过度强调,表现了斯威夫特对"俄狄浦斯情结"这一母题的阐释和反思,及其对成长主题的关注。 相似文献
12.
杨俊英 《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3):126-128
我国现行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已不能调整已经发展变化的夫妻财产关系,本文提出几点修改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看法:一、调整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二、完善夫妻的约定财产制;三、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3.
14.
15.
16.
美丽善良的劳拉是电台的音乐节目主持人,她的丈夫杰拉德在一家地理杂志社工作,夫妻二人十分恩爱。不幸的是,当劳拉怀上孩子刚四个月时,杰拉德在一次惨烈的车祸中撒手人寰; 相似文献
17.
18.
法院对夫妻公司是否属于一人公司的问题,经历了从否定到肯定的态度转变。法院突破了过去严格规范解释的态度,以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特殊性质,认为股东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且内部缺乏制衡监督机制,极易产生财产混同,与一人公司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从而认定夫妻公司属于实质的一人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特别规定,保护债权人权益。虽然该解释在目的层面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忽视了夫妻团体的伦理实体属性,未考虑夫妻财产关系中个人价值属性,有违夫妻关系发展的时代趋势;并且缺乏制衡机制,易产生财产混同也并非夫妻公司的固有特征。该司法态度转变的裁判基础欠缺一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为防止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滥用,今后司法实践中仍应谨慎认定夫妻公司属于一人公司。 相似文献
19.
房屋权属登记时间是区分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考量指标。在夫妻一方婚前购买并支付全款的房屋、婚后取得权属登记的情形下,该套房屋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可否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此有两种不同认识,一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二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透过考察《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以及我国的《民法通则》,最后认定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加以分割。 相似文献
20.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3)
基于重婚、同居等情形,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第三者不得要求履行;已经履行的,由于该赠与系不法原因给付,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赠与行为侵犯了合法配偶的财产共有权,合法配偶的权利救济途径有两种:一是请求第三者返还赠与物,但仅限于赠与物中合法配偶有权部分,一般认为是赠与物的一半;二是请求赠与人赔偿损失,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制,以离婚时行使为宜。 相似文献